梓潼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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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

2.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信贷支持等。

3.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原则是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切实可行。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申请程序1.农业农村部门在每个年度开展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申请工作,农民可以根据需要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农民提出申请需要提供详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资金需求估算等。

3.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招标或评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向财政机构提出申请。

4.财政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申请,进行预算安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农民经财政机构审批后可以领取财政支农周转金。

三、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1.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用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申请人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活动进度和使用标准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

3.财政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计划需要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及时向财政机构报备并重新申请。

5.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国家财政收入。

四、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反馈与监督1.申请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向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经济效益核算报告。

2.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报告和经济效益核算报告,进行验收和审核。

3.财政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农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有异议或举报,财政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法律责任1.对于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贪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违反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返还不当使用的资金。

3.对于监督失职、不作为、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doc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doc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各镇,县各农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高政发[2009]39号)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和使用对象1、本意见所称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农业、水利、农机、畜牧、林业、气象等各类专项资金。

2、意见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3、本意见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县、镇财政部门,县农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二、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1、财政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主管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2、县级专项资金的分配。

县级主管部门本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本部门支农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所报支农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目标和用途等进行评估论证,编制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送县政府讨论决定,正式形成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3、上级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

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指南,共同择优选择所报项目,并编制项目申报书,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项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和县、镇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4、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请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详实资料,以及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业绩等有关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财政支农保险资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等途径筹集的专门用于农业保险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付、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专项扶贫基金、金融机构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包括资金注入、补贴支持等;(二)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业损失的赔偿;(三)用于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移交县人社局.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国资局负责,收入缴入国库。

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以下是几点建议:一、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项目、农村综合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数据统计,定期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为后续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公开制度,确保农民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召开农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农民的需求和意见,提高农民对资金使用效果的满意度。

3.完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计制度,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环境。

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分类管理1.将财政支农资金按照投入领域和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例如,将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不同类型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不同资金的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措施。

2.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科研项目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经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农民参与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能力培养1.加强农民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农民的资金管理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通过开展财务管理培训班、组织农民学习农村经济政策等方式,提高农民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力,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

2.鼓励农民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参与农村资金的统筹和管理。

在政府指导下,广泛动员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共同管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果监测和评估1.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果监测和评估的体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追踪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确保涉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级财政部门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分类和来源
第三条
涉农资金分为国家涉农资金和地方涉农资金两类。

第四条
国家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五条
地方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拨款、涉农项目的收入等。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县乡财政部门在接收涉农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具体的农业项目中。

第七条
对于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县乡财政部门应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做好涉农资金的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涉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县乡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追责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支农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利用的经济效益,保护政府和社会捐赠者的资金安全,特编制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1.政府拨款:支农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援农村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振兴等方面。

2.社会捐赠:支农项目还将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赞助,用于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充。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项目财务部门,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程序1.申请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支付给实施单位。

2.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应坚持“谨慎用于、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切实保障”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资金监督: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资金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应进行资金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业生产: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2.农产品加工:用于支持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品牌打造,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农村经济发展: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民合作社等项目,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4.农民生活改善: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1.财务独立:项目资金应与其他资金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项目账户,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2.独立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地记账核算,确保资金的监督和透明。

3.合理支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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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具体用途、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编报审核,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规定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用途及要求,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会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按规定审查核拨资金;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其具体经办人和承办股室(机构)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直接分管责任,法人代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报告审查制度。

各涉农单位要根据县委、政府确定年度支农发展规划和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实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评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立项行为,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项目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

若由于工作不认真仔细,项目前期调查不够,甚至顾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出现社会矛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投机,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等投入激励手段。

县级财政及涉农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上,要采用较为科学的分配办法,以提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要求管理、拨付和使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采购材料物资获取额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制度办法外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资金下达文件和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内控制度,要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

在项目实施前,内控制度要报县级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前,要按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送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查后,按《县委工作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及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

(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尤其是涉及对个人补助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在立项、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将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享受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按规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

(三)应当纳入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四)大宗物资、材料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但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用途、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实施地点等。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对未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无书面项目实施进度核实报告、支出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的,县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逐级报批资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环节,落实审批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规定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和项目管理辅助账,专门核算和反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收支业务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根据单位申请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和劳务提供单位)。

凡直接补贴农户(民)的资金,全部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民)手中。

资金支付一般实行转账结算,并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对确需支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梓潼县现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后检查验收办法。

(一)项目采用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制。

(二)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竣工一项验收一项。

(三)采用项目实施乡镇先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检查验收。

(四)县级检查验收采用联合验收制,由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项目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经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项目或单位及时兑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乡镇自查初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单位或个人申请)、乡镇自查验收表、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村组干部除外)签字核查表、竣工项目总结、民办公助总结和农户筹资筹劳凭证、施工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简报、一事一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监督。

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察和处罚力度。

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

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隐蔽性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签订合同总额的1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三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纳入财政管理资金拨款审批单》,并且逐级审核,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六)项目公示公告书;(八)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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