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已列入政府预算安排并专门用于支出某一特定用途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获得与保管1. 获得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预算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合同协议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金额和期限使用。
2. 保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专户中,专户应当只接受和支付该专项资金。
如因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以外的公款与财政专项资金混放。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1. 支出程序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经过预算执行、支出程序和管理规定。
2. 支出对象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违法或违规用于其他用途。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监督与检查,具体细则如下:1. 监督财政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机构或者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开检查。
六、法律责任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使用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还应当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获取、保管、支出、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范和说明,希望大家能常规遵守并自觉执行相关制度,合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和使用,实现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增强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风险防控能力。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公正、科学、高效;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统一支付,严格把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制用款计划.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十四条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七条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财政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九条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第六章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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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
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政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