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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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正文:----------------------------------------------------------------------------------------------------------------------------------------------------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0月2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管理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四章扶持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无锡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赵志新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邹士辉市政府副秘书长盛卫中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刘永平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商明市文明办副主任张宁冶市应急办主任刘军市发改委副调研员惠增一市经信委纪检组长符菊成市教育局副局长许麟秋市监察局副局长马益宝市民政局副局长刘益良市司法局副局长吴迎春市财政局副局长褚一波市人社局副局长包军市国土局副局长李亚东市建设局纪委书记宋良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季永东市水利局副局长何丽梅市农委副主任刘基平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胡建伟市卫生局副局长凌晓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晓栋市环保局副局长荣福民市住保房管局副局长朱震峻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方毅军市城管局副局长钱志伟市安监局副局长薛钦市粮食局副局长徐叶市物价局副局长任蔚青市旅游局副局长王进辉市民防局副局长朱玮市气象局副局长伍建平市地震局副局长邵鹤鸣无锡工商局副局长朱晋达无锡市国税局副局长李檬无锡地税局副局长顾高浪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员周建辉无锡质监局副局长柳高远无锡邮政局副局长蒋刚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范光耀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韩民江阴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何晓进宜兴市副市长言国强锡山区副区长陈金良惠山区副区长殷毅滨湖区副区长陈红升崇安区副区长赵雪松南长区副区长朱刚北塘区副区长祝君乔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健市妇联副主席王印廷市双拥办副主任董湘波无锡日报报业集团副总裁寇沪闽无锡广电集团调研员项卿无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邹易风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罗一民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念伦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蒋永平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志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1医院副院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蒋祖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盛银桂、陈国樑、张维强、叶伟清、昝浩、张晓凡同志任副主任。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 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 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在医疗保障方面一直秉持着人民至上的服务宗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无锡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医保政策,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获得合适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无锡市政府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的医疗救助等。

在住院医疗方面,退休人员享受的政策包括基本住院费用、附加住院费用、个人起付线等。

无锡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高达80%以上,有效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在门诊医疗方面,退休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门诊费用报销。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慢性病的治疗,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更高比例的报销。

二、医保参保条件为了能够享受到无锡市的退休医保政策,退休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退休人员需要在无锡市缴纳过医疗保险,并已达到退休年龄。

其次,退休人员需要在退休后申请参加退休医保,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锡市政府对于退休人员的医保参保费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退休人员医保费率不高于在职人员的费率,并且根据个人的缴费能力进行浮动调整。

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无锡市政府对于退休人员的关爱和保障。

三、医保服务便利化为了方便退休人员办理医保相关手续,无锡市政府通过建立医保自助服务终端、推行网上办医疗保险服务等方式,大大提高了退休人员办理医保业务的便利性。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医保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办理医保卡挂失与解挂,查询参保缴费明细等。

同时,通过网上办医疗保险服务,退休人员可以实现在线参保、网上缴费以及线上报销等操作,更加方便快捷。

四、医保维权机制无锡市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保维权机制,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退休人员如遇到医保报销问题,可以向所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医院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咨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救急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三)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五)坚持与其他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六)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临时救助制度,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工作,以及实施本级临时救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锡政办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制度;(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供方便快捷医疗服务;(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对象。

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江苏省无锡市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印发前,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为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办法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二、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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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0年11月02日 17时19分 47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医疗救助”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制度;(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供方便快捷医疗服务;(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对象。

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居民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一)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含)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5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二)对普通患者、12种慢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

(三)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累计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

(四)对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居民医疗保险结付封顶线以上、个人自负50000元(含)以内部分给予70%的救助。

第五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的困难对象,上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分类分档一次性医疗救助。

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初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社保中心等,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以下医疗收费减免待遇:(一)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和床位费。

对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仍按《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卫基妇[2008]34号)执行。

(二)在市慈善医院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CT检查费、血液透析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床位费。

(三)在其他公办医疗机构就诊,仍按《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意见》(锡价费[2002]212号)、《关于对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通知》(锡卫财[1999]21号)执行。

第八条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一)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年留成部分的10%;(三)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四)慈善医疗专项救助资金及增值部分;(五)残联、工会扶助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六)其它资金。

第九条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依托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完善医疗救助结报系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实时核报、即看即补。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社保经办机构。

年终由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一次会审。

第十二条每年1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一次性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进行审核审批,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予以发放。

医疗救助金由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经批准转外居住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外地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部分,凭有效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结报。

第十四条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残联、国联集团分管领导任成员。

并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三无对象、社会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一次性救助和医疗救助结报系统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病种的鉴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和医疗服务实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相关事务的经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总工会、残联应每年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并于8月30日前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提供变动人员花名册,进行更新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

对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医疗救助结算报费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无锡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7]204号)、《无锡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锡卫基妇[2005]18号)同时废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江阴、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附件:无锡市对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鉴定标准及程序附件:无锡市对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鉴定标准及程序一、十二种慢性病(重症)标准符合各病种所列条件中任意一条者,认定为十二种慢性病(重症):(一)糖尿病:1.酮症酸中毒导致昏迷或合并严重感染;2.导致失明、截肢、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风等。

(二)高血压病:1.急进型高血压,血压高达200/120mmHg以上或在原有基础上升高并出现心衰、肾衰、功能障碍;2.合并有心功能3—4级或伴有尿毒症者。

(三)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1.严重感染(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2.严重出血(上消化道出血);3.严重肝性脑病(肝昏迷Ⅱ度以上);4.肝肾综合症(肾衰表现)。

(四)恶性肿瘤:1.需要手术的病人;2.晚期肿瘤出现转移。

(五)心脏病:1.急性心肌梗塞的救助限定在6个月以内;2.不稳定性心绞痛救助限定在6个月以内;3.冠心病合并心衰;4.扩张性心肌病、心功能达到3—4级。

(六)帕金森氏病:1.颈肌与躯干肌强直(形成曲屈体态);2.行走困难成慌张步态;3.卧床不起(肌肉强直引起),伴有痴呆。

(七)脑中风(脑血管意外):1.患病二年以内;2.肢体瘫痪、肌力小于三度(卧床不起);3.意识障碍,伴有痴呆;4.急性中风、肢体瘫痪、肌力小于二度,不能吞咽,大小便障碍,意识障碍,继发性癫痫在二年以内。

(八)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1.阻塞性肺气肿,不动则喘,哮喘处持续状态,生活不能自理;2.发生呼吸衰竭Ⅰ型或Ⅱ型;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肺功能失代偿,呼吸衰竭、心衰,感染不能控制,发生多脏器功能衰竭(呕血、便血、睡眠倒错、广泛出血、MOA心肌酶谱异常)。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贫血6g以下。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1.肾功能衰竭;2.严重感染;3.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风。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4级,日常生活自理和参与工作能力均受到限制。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1.血色素5g以下,贫血;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3.出血。

二、门诊特殊病种标准符合各病种所列条件中任意一条者,认定为门诊特殊病种:(一)尿毒症:需要血透的。

(二)恶性肿瘤:经开刀手术后,需要放疗、化疗的(限定二年内)。

(三)器管移植:进行器管移植后需抗排异药物治疗的。

(四)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的。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1.血色素4g以下,严重贫血;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有诸多合并症;3.广泛出血;4.严重感染。

三、鉴定程序凡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须到指定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一○一医院,经有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检查、确诊。

由就诊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出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医疗救助。

对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需重新审核一次,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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