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024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

2024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尊敬的XXX律师:我是XXX监狱的监狱长,我写信给您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在押犯罪嫌疑人,他需要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希望能通过这封信向您介绍他的情况。
这位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叫XXX,他于XXX年被逮捕并被关押在我们监狱。
他被控犯有XXX罪名,对于这个罪名,他在法庭上还没有被判决。
根据我们的了解,他是第一次被捕和被起诉,他在案发前没有任何相关的犯罪记录。
XXX是一个XXX岁的男性,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他在我们监狱里的表现一直很好,与其他在押人员和狱警都相处得很好。
他没有引起任何纪律问题,也没有违反监狱的规定。
我们的狱警对他的态度评价非常积极,认为他表现出了合作和积极的改造态度。
虽然他还没有被判决,但根据我们的了解,他否认自己的罪行,坚称自己是无罪的。
他希望通过您的帮助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并寻求更好的结果。
我们相信,您作为一位经验丰富并且有很高声誉的律师,对于他的案件会给予专业的关注和认真的处理。
我们将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以确保您在与XXX的会见中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
我们会为您提供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您工作的信息。
在您的请求下,我们可以为您安排与XXX的会面,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会见的安全性。
我们深信,您作为他的律师将会全心全意地为他服务,并展开一系列合法、公正和道义上正确的行动。
我们希望您能为他提供专业的辩护,确保他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力争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您接受我们的请求并同意代表XXX进行辩护后,我们将积极配合您的工作,并为您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合作,能够保证这起案件得到良好的处理,并在法庭上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信息,或者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期待您的回复。
祝好,XXX监狱监狱长日期:XXX年XX月XX日。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为了争取从轻处理,会聘请一个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审判,犯罪分子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要求会见律师的。
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有关知识。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发[ 2010] 36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提讯、会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
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臵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
第四条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
发现办案人员单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判断题: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案件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3.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7.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8.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10.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11.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13.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4.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1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17.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18.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19.公安机关只管接报案,没有告知举报人、控告人诬告的义务。
(×)20.公安机关没有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2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22.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37条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37条规定是怎样的?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一般都会聘请律师为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一些事项的具体说明,其中对案件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作了相关的说明,这在刑诉法第37条内容中有所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刑诉法37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37条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二、刑事案件如何请律师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
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1、选择一位您认为信得过的律师。
2、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
3、按协议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办案费用,填写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要求,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首先,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并且已经获得了代理权。
其次,律师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隐私,并且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
二、注意事项之前准备1.了解案件情况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应该尽可能了解案件情况。
这包括阅读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背景和主要争议点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2.准备好必要文件和工具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还需要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工具。
这包括执业证书、代理授权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此外,律师还应该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阅。
三、注意事项之会见过程1.身份确认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需要向监狱或拘留所提交身份证明,并且进行身份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律师的身份合法,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2.会见时间和地点律师需要提前与监狱或拘留所协商好会见时间和地点。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
3.注意言行举止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首先,不得干扰调查和审判程序;其次,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最后,不得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任何压力或影响。
4.记录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记录笔记。
这包括案件细节、客户要求、法律建议等内容。
记录笔记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参考。
5.保护客户隐私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保护客户隐私。
这包括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等。
只有保护客户隐私,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四、注意事项之会见后处理1.整理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后,律师需要整理笔记,并且保存好相关资料和文件。
这是为了备查和参考,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依据。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