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会见

律师会见笔录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案件阶段:会见人:记录人:被会见人:问:我是律师,受你姐姐的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确认有关委托手续及同意律师会见?答:问:我们是专业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无论任何的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请你放心。
但对我们询问的有关情况,你一定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或歪曲有关事实,否则,需要负担相关责任,你是否清楚?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2、向你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3、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下列权利: 1、会见和通信权;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
你是否听清?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法定期限如下:一、侦查阶段 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 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5、逮捕羁押期限①、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③、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④、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在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使其会见通信权,那么,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会见。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者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着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在羁押场所进⾏。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携带以下证件、⽂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的专⽤证明;2.律师本⼈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员⼀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般程序(1)办理会见⼿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向羁押场所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
如表⽰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的⾃然情况;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d.如果认为⽆罪,陈述⽆罪的辩解;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

________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第次)会见时间:________ 年一月一日一午一时一分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 看守所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记录人: ______________ 律师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告知:我是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接受你的亲属________________ 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基本情况?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家庭情况?答:问:你以前是否被司法机尖处分过?答:问:你是否犯有被指控的行为?答:问:在律师会见你之前,你是否向侦查机尖陈述过案件事实?答:问:你是否愿意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愿意的话,诸陈述案件的事实,好吗答:问:你是否知道你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答: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答:问:你何时何地被侦查机矢刑事拘留、逮捕?答:问:侦查机矢承办人员是否向你出示证件?答:问:侦查机矢承办人员是否向宣布罪名、出示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答:问: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对律师工作内容了解吗?答:告知:1、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有保密的义务,今天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将会保密。
3、辩护律师应当全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从事其他干扰司法机矢诉讼活动的行为。
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听清楚了?答:问:你了解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吗?答:告知:逮捕: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是对涉嫌犯罪的⼈的⾃由、甚⾄⽣命的处罚,所以法律上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通过辩护律师来帮助犯罪嫌疑⼈维护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
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
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
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局(盖章)(盖章)四川省司法厅(盖章)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在解除委托关系后接受同案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第四条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委托两名律师的,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会见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会见场所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严禁携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严禁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看守所禁止的其他物品,严禁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司法通(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7年11月27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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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