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扣缴个税被处罚,法院裁定税务稽查局败诉!咋回事?
会计干货之【警示】签字处理不当-遭致税务败诉

会计实务-【警示】签字处理不当,遭致税务败诉随着税收法定意识的深入民心,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复议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不容否认,部分案件中确实由于税务机关在案件的定性、量罚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致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税务机关败诉案件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真的没有违反税法行为,而且理应受到惩罚,却仅仅因为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规范性瑕疵而招致败诉,甚是可惜,特别是看似不起眼的小小签字,可能就是你败诉的主因,成为涉税违法嫌疑人逃脱罪责的救命稻草。
因此,在税收执法中必须要保持严谨、慎重的态度,哪怕是一个不起眼或者习以为常的签收,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一点儿也不能马虎。
在日常税务管理过程中,催报催缴、日常巡查等与纳税人打交道的事项很多,许多税务人员习惯于业务问题的处理,却不重视文书下达的规范性。
直接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文书中,许多都是属于告知性或者包含告知性的文书,是履行告知手续的必备书面证据材料。
对于这样的告知性或者交涉性的涉税文书在送达后需要有双方交接的签字手续,以示接受或者送达,否则就是空口无凭,无法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客观地说,涉税复议或者诉讼的事件是小概率事件。
但是,一旦遭遇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产生异议而发生复议或者诉讼时,就需要讲究法定手续的完备,否则即使事实问题再清楚,也会因为文书适合你签字的不规范而被否决,前功尽弃,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法律本来应该是支持正义的,但有时候就是被邪恶劫持。
一、文书送达未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导致无法证明已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败诉纳税人在涉税争议中依法享受知情权,税务机关依法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比如,催报欠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逾期加收滞纳金,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已经履行告知程序,文书的依法送达和依法签收就显得异常重要,稍不留神就会导致文书不完备而失去证据作用,招致败诉。
以下是曾经真实发生的案例中税务机关被判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1.当事人否认接受过税务文书:对个体私人企业,虽然送达了有关税务文书,但是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的签字。
从取证不足致使税务机关败诉引发的思考

从取证不足致使税务机关败诉引发的思考牛志刚调查取证是稽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定性并做出处理的直接证据,虽然近年有关部门也曾制定过调查取证的一些要求,但因取证不足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涉税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取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法,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
因此,调查取证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就税务机关败诉的具体案例来说明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败诉的具体案例2000年10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
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
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25万余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
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
其主要理由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
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最后,法庭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稽查局败诉,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某市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
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首先,口供极易翻供。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税务机关败诉为哪般

税务机关败诉为哪般
阮智广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张某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于6月份开了一家商业批
发公司。
7月初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当时税务人员李某告诉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将其会计核算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
张某说他没有建账能力,并且写了一份关于请求批准不设置账簿的申请。
由于李某知道张某属于那种必须建账的纳税人,就口头说了句“不行”,也没有在申请书上签具意见,随手就将申请还给了张某。
于是张某以税务机关对其
【总页数】1页(P22)
【作者】阮智广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税务机关败诉缘于找错纳税对象 [J], 陈长银;周琴;纪宏奎
2.税务机关处罚依据不足必败诉 [J], 阮智广
3.税务机关频频败诉为哪般 [J], 王桂荣
4.税务机关频频败诉为哪般 [J], 王桂荣
5.税务机关败诉与纳税人权利保障——基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例研究 [J], 赵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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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803人。
2011年间,学校未对财政代付工资之外的加班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到当地地税机关查处,补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并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今年初,承德市开发区地税稽查局对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存在疑点,于是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明细资料和个人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
经过详细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由财政代付工资部分已由财政足额代扣代缴,但是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由学校发放的薪金收入,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查实:2011年,该单位付全年职工工资(含财政代付部分)19394547.40元,其中学校发放课时费、监考费等8369024.2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69727.37元,已代扣代缴334917.7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高校未。
拒不完成个税汇算,被稽查!罚款1.6万

拒不完成个税汇算,被稽查!罚款1.6万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通告:李某某因未完成年度汇算清缴被定性为偷税!补税3万多!罚款50%!违法事实:经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
处罚: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已经进行了3年了,很多人还是不以为然,不加以重视,特别是当税务局通知时候还是不及时处理,总觉得无所谓。
结果拖到最后你还是得交,而且还会被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再不交就要移交公安机关,千万别因小失大,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要觉得拖拖就能解决了。
看到这里很多人估计就嘀咕了,我好像也没做汇算,怎么没事呢?这个嘛,大概率可能是你不需要汇算,那哪些人该汇算,哪些人不该汇算呢?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1号有明确规定。
这几点如何理解,二哥从综合所得计算公式为出发点,再给大家总结一下。
202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上面就是汇算的公式,这个公式前面就是综合所得的计税公式,口径当然是按年来的,按年算出应交个税后减去平时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就是应退或者应补的税额。
1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公式中专业术语的口径问题综合所得收入额就是指的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
1、工资资薪金的收入额=工资收入2、劳务报酬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4、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纳税人同样取得10000的收入,不同的所得,最后计入收入额的是不同的。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在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决定颁布后,纳税人对其个人所得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有些单位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给纳税人和单位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案例一: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某公司在某年度雇佣了一位员工,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应该按照员工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该年度末,公司却没有根据规定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居民个人所得税。
由此,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了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进行补缴,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数额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测算。
2.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故意违反法律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公司的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权益,根据该条款,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骗取、抗税等手段逃避应纳税款的,被视为犯罪行为。
虽然该案例没有明确提及企业故意逃避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推论。
案例二:个人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某个纳税人在某年度获得了一定的个人所得,并按时向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纳。
然而,在该年度结束时,该纳税人却未如约将个人所得税缴纳给税务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纳税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进行补缴,并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发工资没扣不税会被罚吗?

A hundred me in a hundred mouths, I am an angel but also a dem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发工资没扣不税会被罚吗?公司在发工资时没有代扣职工应缴纳的税费时,是会被税务机关惩罚的,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做出追缴税款的决定,同时,还会要求企业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职工工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要求公司统一扣税交税是为了简化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程序,同时也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
一、公司发工资没扣不税会被罚吗?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首先会对企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所在企业负责从工资中代扣,并缴纳给地方税务局,所以,拿到手的工资是已经扣过税,即税后工资了。
默认情况下公司给你的工资都是税前的,就是说工资里面包含了个税,员工缴纳个税,公司只是代扣个税。
二、补发工资如何申报和扣缴个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我将从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单位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税务机关。
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责任主体方面,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单位承担。
这些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必须依法扣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
责任形式方面,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支付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实际额度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达实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此外,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能对单位进行税务稽查,并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方面,个人也需要履行合法纳税义务,未能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也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应当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实际额度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达欠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总结起来,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将触犯法律,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主要由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单位承担,形式上主要是罚款,最高可达实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将面临追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的法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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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扣缴个税被处罚,法院裁定税务稽查局败诉!咋回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中的“专司”一词该如何理解,在现实中遇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
税务稽查,是各地税务稽查机关的日常性工作,每天都在发生,但稍不小心,就可能踩“雷”。
A省B县地税局稽查局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一纸处罚惹风波税务机关经历被告、胜诉、败诉的命运前不久,B县地税局稽查局在稽查中发现C公司存在两项税收违法问题:一是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代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经过进一步确认,该局根据有关规定对C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出人意料的是,C公司对此处罚不服,一纸诉状将B县地税局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指出,B县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符合稽查局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B县地税局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C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的处罚,而相关处罚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属于超越职权执法,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B县地税局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引争议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到底是什么两次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在当事人品尝喜悦、烦恼的同时,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引发争议,有支持一审判决的,有支持二审判决的,核心集中在二审法院对税务稽查局“越权执法”
的认定上。
当事的税务稽查局是否越了权?分析这个问题,自然必须先确定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其中的“专司”是什么含义?这直接决定我们对税务稽查局职权范围的认定。
笔者通过梳理发现,有关问题,其实理论界早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稽查局除了“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外,还可以处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
该观点的现实意义在于,稽查局在选案和检查的过程中,并不能从一开始就判定有关涉税嫌疑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或骗税等性质,且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将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由此可推定稽查局具有处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权力。
有不少税务学者持此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专司”的意思指“只有稽查部门能干,别人不能干”。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局的职责范围是有限制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明确的“专司”之规定,即专门处理偷、逃、骗、抗税案件。
法学界人士多持此种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专司”的意思指“稽查局只能干这个,别的不能干”,如果稽查局除了专门处理偷、逃、骗、抗税案件外还能干别的,那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就要做修改,比如修改为“稽查局主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或者“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专司”。
从三个方面推敲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应该成为警钟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上述案例的判决影响不言而喻,我们有必要对有关问题再度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省以下税务局与其下属的稽查局,从职责范围上来说,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文义来看,“专司”在《辞海》中的解释为“专门掌管”,即具有排他性,因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中的“专司”应理解为,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税收违法处理,稽查局无权行使。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稽查局设立的背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