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司法考试必背考点 精简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共同犯罪的考点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则在所不问。
2、凡是已满12周岁的人,都能成为共犯人(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在有责性层面另当别论)。
3、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主要分为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购买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其中,第3 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
共犯与正犯的考点1、从实质上看,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2、对正犯是可以单独认定的,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则依赖于正犯(共犯从属性)。
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
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3、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的危险性。
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帮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
对此,可参见2003/2/42 之A 项。
4、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正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共犯的违法性来自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

2016年海天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一、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
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一、国际公法渊源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卷一的理解记忆以及备考能有所帮助。
一、国际私法
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
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二、国际经济法
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
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3、信用证欺诈——造假单,不交货;没基础,他欺诈。
4、终止反倾销调查情形——撤低认证
三、反垄断法
1、横断垄断协议——量新价,他割抵。
2、垄断协议豁免——保障研发增效,缓解公共强力。
3、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因素——他难依财技采售争份
4、反垄断委员会职责——他评估协调政策指南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行为——混名造假
2、低价倾销例外——清降活效产业
3、不正当有奖销售——质次不放,谎称有奖,他骗五千。
五、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利——公安自赔尊评社知识
2、生产者赔偿例外——未投技术不在
六、银行业法
1、须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农中建百分五财政
2、商业银行应经银监会批准行为——他修范本所称5%
3、银监会监管职责范围——股东高管自律规章,组织产品准入合作经营。
4、银监会现场检查措施——查阅复制封存,询问检查系统。
2016 司考知识点

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
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
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构成犯罪的要素。
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的要素。
如,行为、对象、结果、身份。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为……的: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受贿罪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素,是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描述。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想杀仇人,其实杀的是狗;想强奸,发现是男的;想杀仇人,其实仇人早已死亡;把白糖当砒霜。
甲轻轻推了乙一把,乙倒地不动。
甲将乙带到山洞,看到乙手指动了一下,甲以为乙没死,用砖砸乙头部,后证实乙于倒地那刻已经死亡。
甲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实行行为:1.具有法益侵犯紧迫现实危险。
紧迫现实危险:行为人自己创造的或者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的。
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

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司法考试卷一所有知识点完全背诵版,欢迎参阅,希望对广大考生记忆和理解卷一知识点能有所帮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支功夫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 (证人开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归纳(2016年)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归纳(2016年) 店铺司法考试⽹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刑法重点知识点归纳,在经济⽇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森林、环境破坏⽇益严重,毒品类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司法考试⽹已经为你归纳好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考点 1、盗伐林⽊罪的考点总结如下:(1)主体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2)⼊罪的标准是“2-5 ⽴⽅⽶”;(3)主观⽅⾯是直接故意,⽽且需要具有⾮法占有的⽬的。
如果是以毁坏的⽬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林⽊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滥伐林⽊罪与盗伐林⽊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括⾃⼰所有的林⽊,后者则不包括⾃⼰所有的林⽊;(2)⾏为⽅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为,后者是盗伐的⾏为;(3)主观⽅⾯不完全相同:前者不要求具有⾮法占有⽬的,⽽后者则要求具有⾮法占有⽬的。
毒品类犯罪的考点 1、贩卖毒品罪:(1) “贩卖”,应做扩⼤解释,包括“出售、为出售⽽购买、居间介绍买卖”三种⾏为;(2)本罪的成⽴虽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的,但也必须是有偿提供的⾏为;(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实际交付给对⽅;(4)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法持有毒品的⾏为,只成⽴贩卖毒品罪⼀罪,事后不可罚。
2、⾛私毒品罪,是指⾮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为。
(1)就同⼀种毒品⽽⾔,⾛私毒品的危害性要⽐贩卖毒品的危害性⼤,但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只需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私毒品罪也负责;(2)本罪的既遂标准,需注意⼏个细节:①陆路输⼊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本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②海路、空路输⼊毒品的,以船舶到达本国港⼝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内时为既遂标准,否则即为本罪的未遂。
3、根据刑法第 155 条的规定,如下间接⾛私毒品的⾏为,也应以⾛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与输出毒品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进出⼝的毒品的;(3)直接向⾛私毒品的犯罪⼈购买毒品的。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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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8、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
而且,命题人的新观点是“行为共同说”。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
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
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
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
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37、几个常见的行为犯之总结: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贩卖毒品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
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40、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
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
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