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

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要明确一个目标:将某县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实现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这个目标就像一座灯塔,指引我们前行。
二、发展思路1.发挥资源优势。
某县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民俗文化,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让游客在这里找到归属感和惊喜。
2.创新旅游产品。
紧跟市场需求,开发一批具有特色和创意的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多元化需求。
3.提升服务质量。
从细节入手,提高旅游服务水平,让游客感受到温馨和舒适。
4.加强宣传推广。
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某县的旅游资源和优惠政策,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体措施1.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以某个村落或景区为核心,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小镇,让游客在这里体验地道的民俗风情。
2.开发主题公园。
结合某县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开发一批主题公园,如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亲子游乐园等,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3.举办旅游节庆活动。
以节日为契机,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如美食节、民俗文化节、摄影大赛等,吸引游客参与。
4.推进乡村旅游。
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发展乡村旅游,让游客体验田园生活,品尝地道美食。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游客出行体验。
6.培育旅游人才。
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7.实施优惠政策。
对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鼓励其发展壮大。
8.加强区域合作。
与周边地区建立旅游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市场共享,共同发展。
四、时间安排1.2023年-2025年:完成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明确发展目标、思路和措施。
2.2026年-2030年:全面实施旅游发展计划,打造特色旅游小镇、主题公园、乡村旅游等拳头产品。
3.2031年-2035年:巩固提升旅游业发展成果,将某县打造成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五、预期效果1.提升某县旅游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湖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14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各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培育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第六条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在征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西宁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参观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有偿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扩大开放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旅游市场。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条件、资料。
第九条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建设文化旅游县实施方案

建设文化旅游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业逐渐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近年来,我国文化旅游市场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各地纷纷依托自身资源优势,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本县地处风光秀丽、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具备建设文化旅游县的先天条件。
二、总体目标1.构建全景式文化旅游格局,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打造国内外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2.提升本县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实现旅游总收入和接待游客数量逐年增长。
3.带动本县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
三、具体措施1.挖掘旅游资源(1)梳理本县旅游资源,对自然景观、人文古迹、民俗风情等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2)加大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策划推出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如农家乐、民俗体验、户外探险等。
2.打造文化旅游品牌(1)以本县历史文化为底蕴,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项目,如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
(2)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如文化旅游节、美食节、民俗风情展示等,提升本县文化旅游知名度。
(3)加强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扩大本县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1)提升旅游交通便捷度,改善景区交通条件,提高游客出行体验。
(2)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旅游咨询中心、停车场、卫生间等。
(3)提高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水平,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4.培育文化旅游产业人才(1)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一批文化旅游专业人才。
(2)开展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3)引进文化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推动本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5.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1)推动文化旅游与农业、林业、渔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农旅、林旅、渔旅等特色旅游产品。
XX县梵净山综合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县梵净山综合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二、承办单位概况三、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四、项目提出的理由五、项目研究过程第二节项目概况一、项目建设地理位置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三、建设规模与预期目标四、项目投入总资金第三节问题与建议第二章客源市场预测第一节项目所在地某某县县概况一、某某县县的自然概况二、某某县县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第二节景区概况及规划一、景区概况二、景区规划简介第三节游客开发预测一、风景名胜区性质二、游览内容三、游客路线分析四、游客结构分析五、消费档次分析六、景区游览路线分析第四节旅游客源市场预测一、港、澳、台及国外客源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三、地区可实现客源具体分析四、景点资源品味及游客目的分析第三章建设规模一、规划建设规模二、分期实施方案三、近期建设内容第四章项目场地建设条件一、道路交通条件二、建材供应条件三、给水排水条件四、电力电讯条件五、工程技术条件六、社会环境条件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一、项目建设要求二、工程技术方案第六章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第一节总图布置第二节公用辅助工程一、给水排水工程二、供电工程三、通讯工程第七章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环境保护目的第二节资源保护工作第三节生态环境建设第四节绿化规划要求第五节主要污染影响第六节保护防治措施第七节环境影响评价第八章游客安全保护第一节该旅游建设项目,主要的安全隐患第二节主要安全保护措施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第一节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第二节员工培训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第一节建设工期第二节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第三节工程建设实施进度表第十一章投资估算第一节估算依据第二节估算方式第十二章融资方案第十三章社会评价第十四章风险分析第一节风险分析第二节抗风险能力分析第三节分析结论第十五章招、投标方案一、招标内容二、招标方案第十六章评价结论一、结论二、建议附图、附表、附件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县**山综合旅游资源开发二、承办单位概况1、项目承办单位:贵州省**县**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法人代表:3、项目主管单位:**县人民政府4、项目承办单位性质:县政府旅游局下属事业性单位三、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1、《**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山张家坝、团龙、护国寺区域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3、、《**自治县**山环线旅游景观布局规划》4、《新业乡芙蓉坝旅游产业扶贫的规划构想》5、《朗溪甘川旅游建设性详细规划》6、其它相关资料。
3.抚松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抚松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抚松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景区开发建设秩序、旅游资源规划及保护的质量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GB/T17775 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1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3 术语与定义GB/T6766、GB/T17775、GB/T18971、GB/T18972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4.1 景区开发4.1.1景区开发原则景区开发,须围绕建设“白山之巅,松水之源,人参之乡”的定位,以保护为前提,维护全县整体旅游形象。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以生太、人文景观为主,与必要的交通条件相应,成熟一处,开发一处。
4.1.2 景区开发审批程序4.1.2.1 《旅游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者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开发景区编制《旅游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内容要符合《抚松县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总体规划必须报县旅游部门前置审批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按法规律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1.2.2 旅游开发公司投资旅游开发的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拟投资公司凭《景区开发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交验如下文件:①申请人身份证明,②公司章程③符合标准规定的旅游开发建设资金验资证明。
4.1.2.3《景区开发详细规划》旅游开发公司成立后,应立即聘请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景区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总规》论证审批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取得批准文件后,按建设程序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已获批准建设的景区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详细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批。
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xx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旅游事业的发展水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遗址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政府有权利、每个公民有义务对其实施保护。
第三条 xx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为xx县xxx遗址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暨xx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景区内具体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治理工作队负责日常管理,xx镇、文体、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税务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景区内旅游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工作管理。
第四条 xx旅游景区范围包括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内的整个xx村。
第五条在xx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景区内工作生活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xx旅游景区内设立旅游经营场所(景点),要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手续,并经过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各旅游经营场所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民族文化,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文明健康。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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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业可持续进展,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资源的开辟与治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的开辟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辟、体现特色、科学爱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鼓舞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辟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展旅游业。
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进展。
第四条旅游开辟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方法)的要求:
(一)《xx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县旅游进展总体规划(XX-2020)》;
(四)《xx县旅游资源开辟治理规划(XX-2015)》;
(五)《xx县风景与旅游治理方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五条旅游资源开辟由县政府统一治理。
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辟建设治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辟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治理。
第六条严格旅游项目开辟报批程序。
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
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
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爱护区的项目开辟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辟项目实行审批制。
具体按《xx县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方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爱护区、国家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辟和资源爱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爱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强化旅游项目招商治理。
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进展总体规划》、《xx县旅游资源开辟治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接受后,方可向外推出。
其他部门及乡镇别得擅自对外公布招商项目。
各部门、乡镇(开辟区)签定旅游招商意向,须符合旅游开辟的各项规划与方法,并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治理。
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旅游、建设、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竣工的旅游开辟项目实施综合验收。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准予营业;对验收中存在咨询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过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旅游景区(点)门票的申报或调整,报县物价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调整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景区(点)别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辟实行有偿使用。
风景名胜区实行“以景养景、以旅促旅”的方法,
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风景名胜区维护治理费,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确定,具体征收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