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6日)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肃接待纪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接待水平,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工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局机关主要接待对象包括:(一)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二)因公途经我局的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工作人员;(三)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四)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接待程序第七条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公务接待通知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秀山府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9〕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政务接待暂行规定》,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秀府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接待要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
第三条公务接待要遵循“对口接待、分级负责、热情周到、节俭得体、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接待中做到周全考虑,安排细致,服务到位。
第四条公务接待是展示秀山、推介秀山、体现秀山对外开放形象和水平的窗口。
要不断创新接待模式,提高公务接待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秀山对外良好形象。
第五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
主要负责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参与全县大型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商务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对县级各部门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1、副部级以上领导或曾担任过这些职务的老同志;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团(组);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考察、视察团(组);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综合检查;5、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军队副军级以上的领导干部;6、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7、市内各区、县党政代表团,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8、市外各省、自治区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市、州所辖区(市、县)主要领导,直辖市的区(市、县)主要领导;9、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委全委会及扩大会议、县委现场办公会议、县政协全委会,全县干部大会、全县经济工作会、县春节团拜会和秀山、花垣、松桃三县团拜会;10、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2014.1.25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0.20•【文号】中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2006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9•【字号】宁政办〔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落实《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_共10篇.doc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平煤物?2006?10号关于印发《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九日主题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领导平煤集团物资供应总公司办公室2006年1月20日印发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搞好对外接待工作,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招待费指标核定原则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及经营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自行计算和掌握业务招待费。
2、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单位、生产厂、经营单位和机关科室及附属部门,其业务招待费不在下达指标,统一分配到战线领导,实行归口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业务招待费时,由战线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核定标准,费用从各有关领导切块的业务招待费指标中列支。
3、招待客人原则上在物资饭庄就餐,外部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差和必要的外部招待,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二、接待范围1、上级领导及由上级领导带队的检查、考核、调研工作组。
2、上级及有关部门来总公司工作或召开会议。
3、邀请有关人员来总公司进行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
4、兄弟单位来总公司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情况。
三、接待原则1、定点接待。
各类接待活动坚持统一管理、定点接待的原则,一律在物资宾馆安排接待和食宿。
2、对口、对等接待。
公务活动原则上由业务对口部门的同级领导出面接待,综合性接待由公司办公室协调。
3、节约、从简原则。
不超规格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
4、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陪餐人员和陪同车辆。
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
不得到定点接待地点以外的宾馆、酒店及营业性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如有发生,费用自理。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要上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2014-02-12 14:51:00 来源:大众日报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