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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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篇一)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1.统筹管理:乡机关单位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上级机关领导、县级部门与乡部门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且出示工作接待公函。

3.事前审批: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报主要领导批准。

4.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所有公务接待均在乡食堂进行。

二、接待范围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乡党政办按标准和程序在乡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范围:1.上级领导或市、县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2.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3.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确需接待的;4.经主要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铜鼓乡政府机关伙食团公务接待用餐结算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确需接待,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2.公务接待。

各部门应事先将来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进行安排。

3.乡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1.会议接待综合性培训、会议接待标准为10元人次,其他重要活动接待标准另定,但最多不超过40元人次(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由上级部门负责经费的,按上级要求办)。

2.公务接待市、县机关人员到我乡办理公务,需乡政府接待单位或个人的,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再按人员多少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维护公务形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第一节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外政府机构官员来宴会、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2. 公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同事、客户、合作伙伴来访等公务活动;3. 会议、培训、座谈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4. 各类公务活动中的礼品赠送、款待等。

第二节接待标准1. 在接待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来访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标准,但一律应遵循廉洁、节俭的原则;2. 接待标准的确定应经过合理核实,确保公务接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接待标准的执行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接待预算和审批第一节接待预算编制1.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接待预算;2. 接待预算应明确项目、金额、范围以及负责人;3. 接待预算的编制要合理、详细、规范。

第二节接待预算审批1. 接待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不得拖延;3.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接待活动。

第四章接待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接待程序1. 出发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接待对象、确认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2. 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发送邀请函、安排行程、准备接待用品等;3. 接待过程中的安排:精心接待、注意细节、务实办事;4. 接待后的工作:整理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第二节接待要求1. 接待活动应尽量选择公务场所进行,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等场所进行;2. 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3. 接待活动应突显公务性质,不得过多消耗公共资源;4. 接待活动中的礼品赠送应合规合理,不得超标滥赠。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机制1.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接待活动的督查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的接待情况;2.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报告接待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单位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兄弟单位来本单位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本单位的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员;(四)其他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

各部门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七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八条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交通标准:接待用车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接待流程第十条接待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安排等;(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住宿、用餐、交通、活动安排等;(三)提前预订住宿、餐厅等场所,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接待中的服务工作:(一)按照接待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象的接送、住宿、用餐等服务工作;(二)做好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注意接待细节,尊重接待对象的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 引言公务接待是指公务活动中的接待行为,包括招待、宴请、宴请等形式。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原则、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管理制度。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 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简约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简约、朴素、节约的原则,避免奢华浪费的行为。

4.2. 公开透明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待对象的身份、来访目的、接待场所、接待时间、接待内容等都要及时向大众公开。

4.3. 依法合规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违反规定。

4.4. 经济实惠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坚持经济实惠原则,合理控制接待费用,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5. 程序5.1. 接待申请公务接待活动前,单位应填写接待申请表,包括接待对象、来访目的、接待时间、预计费用等,并报经会签后方可办理。

5.2. 接待准备根据接待活动的具体要求,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场所准备、用餐准备、必要的礼品准备等。

5.3. 实施接待接待活动应根据接待计划进行,期间注意礼仪行为,确保接待顺利进行。

5.4. 留存相关证据单位应对接待活动的相关证据进行留存,包括接待申请表、接待凭证等。

6. 费用限制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限制,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7. 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合规性,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审计。

8. 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接待管理制度第四条中心执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

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

公务外出两天以内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公务外出时间两天以上由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在广安市内的公务外出报分管领导审批;到广安市外的公务外出报主要领导审批。

确需接待的,中心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 1 —第五条中心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短信等)拟定接待方案,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六条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中心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中心执行公务对口接待制度。

一般情况,按业务分类对口接待。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中心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公务接待工作,防止用餐、饮用高档茶点等问题影响公务人员形象和公务活动的公正、公开、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待遇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的公务接待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与公务活动相关的用餐、住宿、交通及其它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政务公开、公正廉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重环保,遵守餐饮末班和食品安全卫生等要求。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与公务活动相适应,确保在公务活动中起到顺畅进行的作用,不以公务接待为目的而设立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应避免与营利性活动结合,避免大肆炫耀、高调张扬。

第二章公务接待预算和报销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在预算中列支,根据招待人数、活动项目和标准等确定预算,确保接待服务的品质。

第六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的预算应当严格遵循财政部门之前制定的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一般列入一般管理费用预算,具体细则根据不同部门、机构公务接待特点、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制定,在活动中不得超出预算限额。

第八条公务接待的各项费用由支出单位负责支付,不得因公务接待原因向参加人员或接待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由支出单位依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清算。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请客人、就地接待、轻礼重义、合理安排、节约用餐”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有预算、有人员配备、有物资保障。

接待团队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工明确、协作默契。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所用档次、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得追求繁琐、浪费,造成铺张浪费情况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培训、观摩等活动所需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公务接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事,全面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合法、合规。

(二)务实节俭。

公务接待要坚持务实、经济、节俭的原则,以简洁、实惠和适度为标准,不搞铺张浪费。

(三)公开透明。

公务接待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接待活动的用途、组织方案、财务支出及领导参加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

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来宾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三、公务接待的基本程序(一)接待程序1、明确目的和需求:接待前应明确来宾的身份、需要接待的公务内容等。

2、制定接待方案:综合考虑来宾身份、工作性质、公务接待标准等因素,制定接待方案。

3、执行接待方案:根据接待方案,安排接待活动,落实各项具体事务。

4、费用报销和结算:对接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需经过审核并报销。

(二)费用管理1、经费来源: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从预算内拨出,不得背离财政法定程序以及财政法规要求。

2、费用限额:公务接待所需费用应当在预算中列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限额,并严格执行,不得超标。

3、费用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应当公布并加以制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四、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一)接待准备1、提前准备、全面预案:提前了解来宾情况,正确评估和把握比对方优势,全面做好接待准备。

2、注重礼仪礼节:公务接待活动是彰显国家形象和文化的重要窗口。

要在场地布置、餐饮、待遇等方面有一定的严格要求,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之雅。

3、精心安排、妥善协调: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涉及餐饮、场地、住宿等多个方面,需要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转变作风,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要坚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简化接待流程、厉行节约、尊重接待方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三条接待工作是指与公司客户、合作方、外部关系人员在往来中的工作用车、住宿、餐饮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接待分综合类接待和专业类接待二类,集团内部接待纳入专业类接待。

第二章接待权限、职责第五条综合类接待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专业类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来宾超过10人时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接待方单位需有来电、传真或正式函件,相关部门必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发生接待。

第八条综合类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条专业类接待按业务分管内容由对口分管领导负责全程接待安排及相关接待事项,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按分管领导要求承办,并完善相关接待手续。

第十条未经审批,相关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安排接待,不得在部门费用中列支招待费,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参观公司生产及相关现场(场所)。

第十一条重要接待根据需要制订接待方案。

第三章接站及食宿安排第十二条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横幅,不得安排员工迎送。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到访人数确定接待车辆安排,合理使用车型;接站人员不得超过3人(含司机),举办大型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接站人数。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公司协议接待宾馆,特殊情况视需要安排。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十五条饮食招待尽量安排在公司职工食堂,确需在外就餐时由办公室在(黄石、大冶)市内在协议酒店接待。

第十六条综合类接待餐费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专业类招待餐费按不超过150元/人的标准;公司食堂招待工作餐按30元/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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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原则要求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统一管理、简约俭朴、对口对等、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三、审批管理
(一)外出公务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
和人员。

(二)本地公务接待。

机关本地公务接待负责接待工作组、检查组来我市的工作视(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市外代表团来我市考察交流,以及列入接待计划的外事考察交流和重要商务考察活动。

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事前审批。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由对口科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受理,依次报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局长审批同意。

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经同意后,具体接待安排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对事前审批单填报内容不明确、缺项的,不予安排。

对申请科室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相关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指出、纠正,对同一部门多次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四)公务接待标准控制。

公务接待工作用餐、差旅住宿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以及后来调整)的标准执行,进餐标准暂定为不超过80元/人。

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四、接待管理
(一)迎送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在公务接待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摆放花草、水果、毛巾、香烟。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座谈会、汇报会。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住宿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餐管理。

接待用餐以接待对象按照派出地方、单位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为主,接待单位可以根据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用餐,并按接待地标准收取餐费。

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每批次接待活动可以安排工作餐
或自助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陪餐人员一般为对口人员。

同行司机安排一起就餐。

公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本地特色经济食材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除外事和重要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禁止饮酒,晚餐一般不饮酒。

(四)用车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提高公务接待质量效率。

公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进行。

加强住宿、用餐、用车和公务活动之间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推进公务接待精细化管理。

积极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杜绝食宿行和迎送等各环节的铺张浪费行为。

五、经费管理
(一)加强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各级单位应当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实行总额控制。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二)实行公务接待清单管理。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内容包
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核、审计。

(三)规范公务接待报销支付。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凭接待费报销凭证办理。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对不符合接待规定项目以及超标接待的项目,财务科不予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严肃公务接待财经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在接待活动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接待活动。

六、监督检查
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作好公开公示、情况上报、追责问责等工作。

七、附则
(一)各级单位因招商引资(含招商引资项目协调)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单独管理。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本办法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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