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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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维护公务形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第一节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外政府机构官员来宴会、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2. 公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同事、客户、合作伙伴来访等公务活动;3. 会议、培训、座谈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4. 各类公务活动中的礼品赠送、款待等。

第二节接待标准1. 在接待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来访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标准,但一律应遵循廉洁、节俭的原则;2. 接待标准的确定应经过合理核实,确保公务接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接待标准的执行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接待预算和审批第一节接待预算编制1.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接待预算;2. 接待预算应明确项目、金额、范围以及负责人;3. 接待预算的编制要合理、详细、规范。

第二节接待预算审批1. 接待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不得拖延;3.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接待活动。

第四章接待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接待程序1. 出发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接待对象、确认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2. 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发送邀请函、安排行程、准备接待用品等;3. 接待过程中的安排:精心接待、注意细节、务实办事;4. 接待后的工作:整理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第二节接待要求1. 接待活动应尽量选择公务场所进行,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等场所进行;2. 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3. 接待活动应突显公务性质,不得过多消耗公共资源;4. 接待活动中的礼品赠送应合规合理,不得超标滥赠。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机制1.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接待活动的督查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的接待情况;2.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报告接待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单位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兄弟单位来本单位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本单位的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员;(四)其他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

各部门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七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八条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交通标准:接待用车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接待流程第十条接待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安排等;(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住宿、用餐、交通、活动安排等;(三)提前预订住宿、餐厅等场所,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接待中的服务工作:(一)按照接待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象的接送、住宿、用餐等服务工作;(二)做好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注意接待细节,尊重接待对象的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培训、观摩等活动所需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公务接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事,全面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合法、合规。

(二)务实节俭。

公务接待要坚持务实、经济、节俭的原则,以简洁、实惠和适度为标准,不搞铺张浪费。

(三)公开透明。

公务接待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接待活动的用途、组织方案、财务支出及领导参加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

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来宾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三、公务接待的基本程序(一)接待程序1、明确目的和需求:接待前应明确来宾的身份、需要接待的公务内容等。

2、制定接待方案:综合考虑来宾身份、工作性质、公务接待标准等因素,制定接待方案。

3、执行接待方案:根据接待方案,安排接待活动,落实各项具体事务。

4、费用报销和结算:对接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需经过审核并报销。

(二)费用管理1、经费来源: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从预算内拨出,不得背离财政法定程序以及财政法规要求。

2、费用限额:公务接待所需费用应当在预算中列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限额,并严格执行,不得超标。

3、费用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应当公布并加以制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四、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一)接待准备1、提前准备、全面预案:提前了解来宾情况,正确评估和把握比对方优势,全面做好接待准备。

2、注重礼仪礼节:公务接待活动是彰显国家形象和文化的重要窗口。

要在场地布置、餐饮、待遇等方面有一定的严格要求,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之雅。

3、精心安排、妥善协调: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涉及餐饮、场地、住宿等多个方面,需要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改进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行〔**〕**号),以及****党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二、接待要求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周到、节俭,有利推动工作,有利加强民族团结。

三、接待范围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外省、区、市兄弟单位及随行人员。

(三)国(境)外的民族考察团(组)。

(四)省内各市、县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民族乡及少数民族来访的干部群众。

(六)少数民族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七)受****党委和****人民政府委托必须接待的有关领导和团组成员。

(八)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四、接待审批程序宾客接待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原则上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单位领导审批。

各处室有对口接待的,由对应接待的处室根据接待对象单位的公函,提出接待方案,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五、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1.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进行,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2.接待单位不具备条件,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加强公务接待活动的开展,提高公务接待活动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境内城市、地区或行政区域内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务接待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共服务工作中,接待国内单位或个人的用餐、住宿和文化活动等活动。

四、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以促进工作、增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讲究节约为原则。

五、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廉洁意识。

二、基本原则六、公务接待应当尽量压缩规模,做到量力而行、节约实效。

七、公务接待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等应当得到合理控制,不得超标超限。

八、公务接待应当从严把控热情、礼仪和品位,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九、公务接待应当注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办公和低碳生活。

三、工作程序十、单位应当制定公务接待工作方案,明确公务接待的内容、标准、原则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并加强督查,确保公务接待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十一、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先制定工作计划,并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二、公务接待活动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记录表》,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附着在有关会议、活动等文件上归档。

四、费用管理十三、公务接待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和挪用。

十四、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

十五、公务接待费用的项目、标准、限额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限额。

十六、公务接待费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高风险事项,应当在财政、人事、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开展,增强预算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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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发〔**〕15号)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抚办发〔**〕12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办发〔**〕3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各镇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是**镇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镇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公务活动派出单位应当事先向相关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

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食宿。

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应协助接待对象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第七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建立完善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各接待单位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镇党政办接待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同志;部队副团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同志、省军区机关团级领导同志;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在职记者;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派出的并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公文通知的由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重要检查(工作)团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领导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和县接待办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九条对来我镇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专场文娱演出。

第十条住宿用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部级以下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各地公布的政府采购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定点饭店或单位食堂按规定标准用餐。

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纪律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第十六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各接待单位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范商务接待工作。

对各类商务活动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送: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派外受训之申请及报销作业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内容说明:、出差之申请:1、短时外勤时,部主管须于事前向直属主管口头报备,始得外出。

若需公车,则填写车辆调派单 ,权责主管核准后,转车管单位派车;其他人员一律事前填报出差申请单或外出单 ,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始得外出。

2、长时出差则任何人皆应于出差前填报出差申请单。

3、如需预借旅费,应填写预支款申请单 ,述明预借款项用途明细,经核准后凭以向出纳预借旅费,但借支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之出差费用标准额。

4、各级人员的长时出差的申请,均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出差旅费报销标准:1、长时出差: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杂费三种。

标准如附表。

行销部门之业务代表报销以另核之。

2、短时外勤:a、短时外勤交通以大众客运为主,工作需要须搭乘计程车者,经经理特准后方可搭乘。

b、出外勤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之外,另可支领出差补助,其标准为:经理级(含副经理和经理助理)以上人员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

、出外勤,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外,其有耽误用餐时间者可报误餐费补贴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误用餐者,不得报支本项费用。

d、由出差处所或由公司提供膳食者,不得报支误餐费。

、出差旅费报销规定:1、出差人员销差后,应于七天内检具差旅费报支单 ,依差旅费报销标准表之规定详填出差费用并检附原出差单及各有关单据凭证,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申请核准。

2、出差人员未事先核准而以计程车为交通工具者,应于返回公司申报差旅费时,于请款单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众客运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务而搭乘计程车者,不予报销。

3、公司员工因参加教育训练、讲习、研讨会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费于呈准时要附上心得报告。

如主办单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请领住宿费及膳杂费。

、交通费报销规定:1、交通工具以搭乘火车、国营客运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

交通费应检附凭证报销。

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2、乘座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另支领交通费,司机则按实际加油费报支。

3、多人出差起止地点相同时,若共同乘座同辆计程车出差,交通费仅能由一人代表申报。

4、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同高阶人员搭乘同级标准车船。

5、由出差处所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

、住宿费报销规定:1、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夜数支给,并应检附与出差时、地一致之旅馆有效发票。

2、出差处所提供住宿者,不得报支住宿费。

3、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同高阶人员住宿同级旅馆。

4、因实际需要招待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凭证呈报核准后,列支费用科目,实数报销。

5、经理以下人员两人同时出差同一地点时,应以同住一房,只得由一人报销住宿费为标准办理住宿。

、膳杂费报销规定:膳杂费为行程中的膳食及杂支费用,应按日数报支,由出差起始时间至凌晨零点为止,为一天。

、电话、电传、文件运费报销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电话费、电传费,托运文件、样品时发生的运费,应于报销时检附凭证,实数报支。

、出差期间加班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继续工作,经主管核准后可计加班。

、出差时间之延期规定:1、从业人员出差期间,由其主管视实际需要核定,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核准后为之。

返回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2、因患病及因事故阻滞者,应检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天灾事故证明,可报支延时日的膳、宿、杂费。

、罚则: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名誉或本公司利益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地区之法律及习俗,任何惹事生非之后果,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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