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5
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X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2024年)

证券代码:XX 证券简称:西安XX 公告编号:2024-00X
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X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的相关规定等政策要求,结合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计划,现对处于自主行权期间的股票期权进行限制。
本轮限制行权期间的相关说明如下:
1.公司202X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 年12 月11 日至2024 年12 月9 日,目前处于自主行权阶段。
2.由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计划的影响,本轮限制行权期间为2024 年2 月10 日至2024 年3 月10 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被限制行权。
2024 年3 月11 日起,全部激励对象恢复行权。
3.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限制行权相关事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 2
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 年1 月X日
2/ 2。
君言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律师周游、廖红兵就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批通知》”)、《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询问了有关人员,对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
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东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东已保证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东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上述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非流通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期权激励协议书

期权激励协议书甲方(授予方):[公司全称]乙方(接受方):[员工姓名]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公司,乙方是甲方的员工,甲方为了激励乙方更好地为公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授予乙方期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期权激励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期权激励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授予乙方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甲方股份的权利。
第二条期权激励的授予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具体数量]股的期权激励。
2.2 期权的授予日期为[授予日期]。
2.3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价格]元人民币。
第三条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3.1 乙方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具体年限]年,且在行权期内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
3.2 期权的行权期为[具体年限]年,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3.3 乙方在行权期内不得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第四条期权激励的行权4.1 乙方在满足行权条件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行权申请。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行权申请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权手续。
4.3 乙方行权后,将成为甲方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五条期权激励的取消5.1 如乙方在行权期内离职、被解雇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期权激励。
5.2 乙方在行权期内因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期权激励。
第六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司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签字):[员工姓名]日期:[签订日期]。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公司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年月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目录特别说明 (3)第一章释义 (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5)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5)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第五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6)一、来源 (6)二、数量 (6)三、分配 (6)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7)一、有效期 (7)二、授权日 (7)三、可行权日 (7)四、禁售期 (7)第七章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8)一、分红权 (8)二、股权期权 (9)三、协议书 (9)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0)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0)二、激励对象离职 (10)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1)四、激励对象退休 (11)五、激励对象死亡 (11)六、特别条款 (11)第九章附则 (11)特别说明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股份: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3.虚拟股: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出售和继承;本计划中分红权和股权期权在最终转换为公司实际股权之前都属于虚拟股范围。
4.公司授予本次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激励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
5.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原有股东有偿出让。
6.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分红权第一次授权日起 7 年内有效。
8.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分红权,无行权限制期只设置行权有效期。
南风股份: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1-08-12

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公告编号:2011-04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1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99名激励对象585.80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8月11日。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根据《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1、该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3、该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4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88,000,000股的3.4045%。
其中首次授予585.80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88,000,000股的3.1162%;预留股票期权54.20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883%。
4、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授权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预留的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0%:30%:4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
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表所示:预留股票期权行权安排6、授予期权的主要行权条件:7、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南风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11年2月) 2011-03-01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审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3、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4、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2、审批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年度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等;3、审议、批准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 的规章制度;4、听取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报告;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6、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
应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拟订、修改公司与股权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3、拟订年度股权激励实施方案;4、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5、向董事会报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6、其他应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
其应履行以下职责: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2、监督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考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及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及程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执行程序等;3、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南风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2011年6月3日召开的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2011年5月19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3日下午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大道南风股份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副董事长杨子善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佛塑科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释义 (2)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5)第二部分正文 (6)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6)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主体 (8)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和授权 (12)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相关合同 (14)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 (15)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7)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 (29)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30)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31)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36)十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38)第三部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外经贸厅:指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佛塑科技、公司:指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新投资:指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新集团、交易对方:指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指佛塑科技、广新集团。
香港永捷:指永捷(香港)有限公司。
广新合诚:指广东广新合诚供应链有限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高向阳、陈志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南风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风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南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南风股份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南风股份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南风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六)本律师同意南风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南风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南风股份的股票,与南风股份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正文一、南风股份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南风股份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1、南风股份是于2008年8月8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佛山市南海南方风机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证监会已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关于核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4号),核准南风股份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13号文),同意南风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该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南风股份”,证券代码为“300004”。
4、南风股份目前持有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6820000390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年检,可继续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南风股份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南风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律师认为,南风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南风股份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南风股份已于2011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1年7月4日,南风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律师对照《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的相关规定,对南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一)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南风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共计99人。
经本律师核查,南风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南风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核实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定为102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为5名,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为97人。
根据南风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并经南风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核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现调整为99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为5名,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为94人。
2、激励对象的资格经本律师核查,南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南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是南风股份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南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南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综上,本律师认为,南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南风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在此基础上,南风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考核办法》”)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配套文件,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同时规定了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
本律师认为,南风股份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了《股权激励考核办法》,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南风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南风股份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后,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不存在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或转让)股份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备忘录2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五)标的股票的数量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640万股,占南风股份目前总股本18,800万股的3.404%。
其中首次授予585.8万股;预留股票期权54.2万股,预留股份占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8.47%。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对应的南风股份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南风股份股本总额的1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54.2万份,对应的南风股份股票数量为54.2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的8.47%;南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南风股份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备忘录2号》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十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股票期权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来源,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权行权价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股票期权行权安排、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南风股份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等。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未设置南风股份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者提前解锁的条款。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明的各项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备忘录3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1、南风股份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本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关于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规定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