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缴标注意事项(农村)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人社部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任务目标。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宣传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1997年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7•【字号】长府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遵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启动、实行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依据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启动实施。
安徽省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镇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镇政办发…2011‟100号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镇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镇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和《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本县、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业居民,已在原籍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除外。
二、经办管理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4、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扩面缴费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
各村民委员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村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三、基金筹集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6、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人社规…20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共印300份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骔岭镇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一)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 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
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二)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
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
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
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一是规范基金管理。
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

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三、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四、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须办理手续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
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体证等有效证件应做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示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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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各村残疾人、低保五保城乡养老保险收缴注意事项
一、缴费确认表及残疾人、低保五保花名册的填写
1、加盖公章、缴费确认表由本人签字。
2、残疾人、低保五保补贴对象、普通人分开填写缴费确认表及花名册;电子版也是分别录入;花名册并且要公示。
二、低保、五保缴费补贴录入时间、注意事项
时间集中到2011年8月15日
注意事项:
1、既是一般残疾人又属于低保五保补贴对象
只补贴480元,并且在低保五保对象填写缴费确认表时,在备注中注明“同属一般残疾人”字样。
2、既是重残补贴对象又属于低保五保补贴对象
这种情况,低保五保对象不填写补贴花名册,也不填写低保五保对象专用的缴费确认表,直接申请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
三、残疾人缴费补贴录入时间、注意事项
时间:2011年8月15日
注意事项:
1、既是一般残疾人又属于低保五保补贴对象
享受480元残疾人补贴和480元的低保五保补贴,不再
需要参保人自己交钱。
2、既是重残补贴对象又属于低保五保补贴对象
只享受重残人员960元的补贴
3、收取复印件如下:
残疾人员:审核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存折、残疾证
低保人员: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存折
五保人员: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存折、
如果是新参加城乡保险的人员,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装订;如果不是新参加城乡保险的人员,只要审核证或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新参加城乡保险的人员写在信息报告单的前面,而且信息报告单和花名册的顺序要一致。
南口社保所
20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