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维护投标公司利益,保证金管理制度制订如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保证金相关的工作,包括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
三、保证金的收取1. 投标公司在参与竞标前,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参与竞标的凭证。
保证金金额由公司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 投标公司需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出具相应的汇款凭证。
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公司将取消其参与该竞标项目的资格。
3. 公司应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四、保证金的使用1. 投标公司在竞标过程中需要使用保证金支付相关费用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保证金。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保证金者,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投标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行为或超出竞标范围的用途。
五、保证金的退还1. 在竞标结束后,投标公司未成为竞标中标方时,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投标公司。
2. 投标公司在竞标结束后成为中标方时,保证金将在竞标项目结算完毕后返还给投标公司。
六、保证金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
2. 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3. 对保证金的存放,应采取安全有保障的方式,确保保证金账户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参与竞标、暂停合作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公司将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为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个人利益,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保证其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公司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四条招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对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五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金额由招标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七条投标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缴纳保证金:(一)银行汇款;(二)现金缴纳;(三)银行保函;(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投标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向招标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二)投标保证金缴纳申请书;(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公司收到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后,应在当日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第十条招标公司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核查,确保保证金足额、及时到账。
第三章保证金退还第十一条投标人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一)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公司应在收到投标人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招标公司应在退还保证金时,扣除以下款项:(一)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用;(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退还保证金应以原方式退还,如银行汇款、现金缴纳等。
第四章保证金管理第十六条招标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
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质保金新规定2019年有哪些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质保金新规定 2019年有哪些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 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投标保证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合规、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标保证金业务,包括投标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等环节。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2. 安全保密:确保投标保证金安全,防止泄露;3. 高效便捷:简化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4. 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保证金业务一视同仁,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收缴第四条投标保证金收缴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金额、形式、缴纳方式等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收缴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2. 财务部门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及时办理收缴手续,登记投标保证金台账;3. 财务部门将投标保证金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投标人,一份存档。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使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以下情况可使用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 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被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3. 投标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被招标人解除合同。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使用应由招标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退还第八条投标保证金退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以下情况可退还投标保证金:1. 招标项目终止;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3. 招标人因其他原因决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退还应由招标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一、质保金的定义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⒈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与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事宜,以确保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并解决因违约而引起的争议。
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时,涉及投标保证金的场景。
⒊定义⑴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为了参与招标活动而向公司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⑵保证金收取方:指公司作为招标单位收取以及管理投标保证金的部门或人员。
⑶保证金退还方:指公司负责管理投标保证金并进行退还的部门或人员。
⑷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向公司提交招标文件的法人或个人。
⒋保证金收取⑴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缴纳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⑵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支付投标保证金,并确保支付的金额准确无误。
⒌保证金存放和管理⑴保证金应由保证金收取方代为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与保密性。
⑵保证金不得被挪作他用,且不应被投标保证金收取方用于自身经营活动。
⒍保证金退还⑴保证金退还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的特定时间内进行。
⑵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⒎保证金违约处理⑴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司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⑵违约处理的方式和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⒏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样本●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⒐法律名词及注释●招标文件:指公司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投标要求等。
●违约处理:指当投标人未履行其在招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公司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退还及处理等相关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与作用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作用在于:1、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确保其认真对待投标过程,不随意撤销投标或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2、保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利益,如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可从投标保证金中获得一定的补偿。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金额(一)缴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1、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账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3、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缴纳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但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截止时间以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二)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收到后及时开具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缴纳金额、缴纳方式及日期等关键信息。
(三)对于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保证金,应视为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五、投标保证金的保管(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存入专门设立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记录。
(三)定期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对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正常退还1、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且无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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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下文是x收集的20xx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仅供参考!
投标招标基本介绍
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
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
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
20xx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0xx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xx]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
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xx]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
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xx]61号)同时废止。
局和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