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在建工程出资模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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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小案例

会计案例分析小案例

例1华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从华东公司购入两辆同型号的二手汽车,价格为12万元,这两辆汽车均需要修理才能使用;其中一辆汽车是由于发动机损坏需进行大修理,估计支出为50 000元,而另一辆是由于电气路线损坏只需简单维修即可使用,预计修理支出为3000元;在对上述汽车发生的修理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会计王某认为,由于这两辆汽车均需修理才能投入使用,因此根据受益原则,这两辆汽车的维修费用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所购汽车的成本之中,增加汽车的账面价值;而另一会计李某认为,这两辆汽车的修理支出应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该公司会计王某与李某的说法哪个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确认及其核算;对于费用化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资本化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科目;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在于费用的支出能否使资产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或增加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提高生产能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那么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一般来讲,固定资产的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应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的修理可以分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两类;固定资产的修理,不论是日常修理还是大修理,均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本体可回答如下:该公司会计李某的说法是正确的,而王某的说法则不正确;因为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包括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均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能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例2华雨公司是一家大型工业企业,2011年公司一栋办公楼由于年久失修已经不能正常使用,该办公楼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仅使用了30年;华雨公司对该办公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额为10万元;华雨公司的会计王某认为由于该办公楼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可不对干办公楼计提折旧;要求:假如你是一位注册会计师,请判断华雨公司会计王某的认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解题思路可以看出,本题考查的重点在于折旧的提取范围和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计提折旧的问题;该题的回答需要我们认真阅读教材,吃透教材,需要掌握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由本题可知,华雨公司的会计王某认为,不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该办公楼年久失修无法使用,但是只要我们通读教材,就会知道,企业对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很容易判断出王某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本题的解答如下:华雨公司的会计王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在该办公楼批准报废之前,华雨公司仍然应对该办公楼继续计提折旧,折旧额为每年10万元;例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该公司于2009年年初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而准备的各种物资220万元不能含增值税,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不能含增值税,剩余物资转作生产用原材料;另外工程还领用了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增值税为万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20万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万元;工程于2009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该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对于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和事项,公司会计认为,购买工程所需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辅助车间提供的有关劳务支出应直接计入辅助车间的制造费用,不计入工程成本;要求:判断公司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计算2009年应对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解题思路本题考察的内容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在本题中,由于建造的仓库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需物资收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而直接计入仓库成本;此外对于建造仓库所需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也应计入仓库成本,而不应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只掌握了以上内容,则可作出如下回答: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进设备、工程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准予扣除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即使会计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工程投入使用时的账面价值应为:200+200×17%+30++20+=300万元2009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00×1-5%×5÷1+2+3+4+5×9÷12 =万元无形资产部分例1美林公司是一家专营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去年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新产品,为打开市场销路,公司已经本年度花了100万元用于介绍产品的宣传活动;你是美林公司的高级会计顾问,公司经理对你说,他们相信这种新产品能持续销售多年,因此他们准备把100万元的特别宣传费作为资本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无形资产,在5—10年内平均摊销;公司经理又补充说,他们认为这样做法是符合配比原则的,因为此项费用能使以后多年获利;要求:判断公司经理的解释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分析公司经理的解释符合逻辑,但是不正确;因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应直接计入大当期损益,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因此该公司应将发生的广告费100万元直接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例2华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2012年3月为了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决定投放2000万元进额在媒体上做广告;广告经媒体播出后产生了轰动效应,公司商品销量大增,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使每年则销售额增加30%;鉴于上述情况,华容公司很据收益原则和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3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要求:假如你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判断华容公司将广告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什么分析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因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能作为待摊费用予以摊销,因此该公司将2000万元的广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3华宏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商品零售的连锁企业,2012年该公司获得了一座市区某繁华地段的连锁的所有权;由于该连锁店地理位置优越,因此,该连锁店的收益比其他地段相同经营状况的同类连锁店高,为此该公司在购买该连锁店的过程中,多支付了50万元的价款;该公司会计将此50万元作为商誉的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要求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怎样处理比较妥当分析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根据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商誉是企业合并时,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此商誉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尔存在,而应在企业合并时将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例4东兴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该公司于1985年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获得了市区一块面积为200亩土地的使用权,截止到2008年12月31 日该土地仍未开发使用;2011年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土地价格飞速上涨,该公司估计即使对该片土地不进行任何开发而直接予以出售也能获得500万元的转让收益,因此,公司经理认为应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012年1月公司将该土地划归公司自己使用,依法补交了土地部门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200万元,对此公司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了处理;要求:假如你是该公司的高级会计顾问,判断东兴公司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分析东兴公司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是不正确的;因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花费任何代价,不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只有在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能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因此该公司不能将尚未实现的收益5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012年1月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应将200万元的支出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处理;例5华丰公司2010年1月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支付款项为20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土地未进行开发,处于闲置状态,2012年2月该企业利用该片土地建造了一座厂房和一栋办公楼;对于上述业务和事项,该公司高级会计顾问黄某认为在土地未开发和建造自用项目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为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20万元;2012年2月用该土地建造厂房和办公楼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要求:判断公司高级会计顾问黄某的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简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恰当;分析黄某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黄某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例6华黄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药品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该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研究所研制开发成功中成药新品种,支付的材料费、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开发费用总计为100万元已于发生当期费用化;公司认为,如果该中成药新品种研制成功,则可在未来几年内给公司带来较多的经济利益,为此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处理;2012年11月由于技术进步,公司于2011年4月购进的专利技术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为此将摊余价值80万元全部当月予以转销,已知该专利技术原使用年限为8年;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华黄公司将100万元的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合适为什么2将专利技术的摊余价值80万元全部在当月转销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什么对此变更华黄公司应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分析1华黄公司将100万元的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不合适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用于企业当期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将专利技术的摊余价值一次性全部在当月予以转销属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变更,对于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不易分清的变更,会计实务上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负债部分例1黄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拟购建一条生产线,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公司董事会决定采用发行债券方式来募集建设资金,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2015年8月债券发行完毕,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总额为50万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为10万元,2015年9月该生产线开始动工建设;对于发生的发行费用,公司会计王某认为50万元的发行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该生产线投产经营之日起在生产线的营运期间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这样做符合配比原则和受益原则;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说明会计王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而发行的债券的利息资本化、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债券发行费用的摊销等几个知识点,为此要求考生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注意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我们知道在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对于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计入所构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本题的回答如下:王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将发生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鉴于黄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因此应计入在建生产线的成本,而不能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应收账款1例华东股份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核算采用销货百分比法,2014年该公司发生赊销金额1000万元,根据以往的经验和资料,估计坏账损失率为6%,企业在估计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科目有贷方余额30万元,为此该公司在2014年度提取了30万元的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华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分析该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因为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本期按照赊销金额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为本期坏账准备的计提数,而不考虑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2例ABC公司2014年以前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进行核算,由于该方法对坏账损失的转销手续麻烦,导致企业发生的许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不出其实际情况,因此该公司在2014年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进行核算,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5‰;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说明理由;2简述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的优缺点分析1上述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对于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果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2直接转销法处理坏账损失的优缺点是账务处理简单,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坏账的情况不进行任何处理,是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此外该方法转销手续繁杂,致使企业发生大量陈账、呆账得不到处理,虚增企业利润,夸大了前期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而备抵法则是一方面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一方面有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反映出扣减坏账后的净值;这样可以使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计入当期损益,避免了企业虚增利润;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应收账款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准确地了解企业真是的财务情况,也使应收账款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从而消除了虚列的应收账款,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六:二十三点 十四分。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案例分析
城市规划选址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 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 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 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 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 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分析:《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华厦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 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 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 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 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分析:本案焦点问题:由于甲方的违法行为,使其不但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 处罚,而且还被乙方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十三条规定:
甲方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擅自向南平移2m后开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此两项规定。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迁花房,创造施工条件, 或按保留花房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 施工图批准后有擅自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

建设工程物权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保护制度一、建设工程物权的概念和种类建设工程物权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物的实体上享有的权利。

建设工程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固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使用权等。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划拨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者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用途,并取得相应权利的情况。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有限期权利,土地使用者需按规定用地,不能随意处置、转让土地。

2、不动产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是最高权利,包括对建筑物及其所附着物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不动产权人,不得侵犯和侵害。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折旧后的独立物体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建筑物结构、设备和设施等建筑物的主体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于建筑物权人。

4、固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不可移动的独立物体的所有权。

固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建筑物的地基和建筑物下部分的主体权利,固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于固定建筑物权人。

5、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筑物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人身使用权和动产使用权两种。

人身使用权是指使用人在建筑物中实际使用、收益的权利,动产使用权是指使用人对建筑物中的动产或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物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物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有序原则。

1、法律性原则是指建设工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侵犯建设工程物权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性原则保障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2、平等原则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在建设工程物权的设立和享有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保障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平等权利,维护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物权不受侵犯。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无形资产审计案例

无形资产审计案例

一、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一)案例线索及分析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刚审计新兴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该公司2001年3月1日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

2001年12月31日,公司与转让该技术的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专有技术的使用范围也因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可能造成减值。

审计中未发现新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据此,注册会计师张刚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大华公司从当年初开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至2001年9月10日研究成功,共发生开发费用150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

为使该项新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大华公司发生相关费用30万元。

2001年11月,大华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的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双方协议价格400万元,可可公司于12月5日预付了300万元价款。

协议中规定,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后,大华公司需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以保证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大华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1年内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可可公司有权原价返回大华公司。

高速公路土地估价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土地估价案例分析

高速铁路客运站建设区商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估价案例分析一:项目区域概况随着武广高速铁路专线的开工建设,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现拟定对武广高速铁路客运站地区用地进行储备。

目前区域内主要以工业、仓储用地和其它用地为主,有少量居住、公共设施、对外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现规划为以武广客运站新区为核心的新型商务区,规划面积552.65公倾,其中经营性用地365.12公倾。

武广高速铁路专线将2009年底全线通车,到时,区域的商业繁华程度,区域功能和环境质量应得到较大的改变和提升。

二:估价项目概况估价项目座落于郴桂高等级公路旁,距武广高速铁路专线客运站2000M。

规划用地面积4865.2平方米,用地性质:商业,容积率4.0,覆盖率为45%,绿化率为25%。

估价目的: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提供参考。

估价基准日:2008年8月15日。

三:委估项目的初步分析1、土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价值类型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估价基准日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日(即为未来土地使用权成交日期)。

2、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增值来源于规划的武广高铁客运站建设和运营,设定该区域的城市规划,按期实施。

影响地价的因素,如商业繁华度,基础公用设施状况,交通网络,环境情况等变化与规划中的数值变化不大。

3、本次估价项目是在已有规划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估介项目不存在虚征地和无法利用面积,其容积率便为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按2008年8月实施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方案》中的二级分类界定。

4、价格内涵:在已有的规划限制条件及实际开发程度(通过现场踏勘,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于2008年8月15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四:土地使用权价值测算过程分析1.评估方法选择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主要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出资的税费缴纳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出资的税费缴纳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出资的税费缴纳问题(一)营业税:免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免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双方都要交1.转移土地使用权书据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第三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结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由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即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行政案例)1.从三起案例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案例(一)中介甲冒充租房客,先租下房屋,后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一种情况,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因相信登记而购买了不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买受人为善意,三是合理价格转让,四是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租客甲假装租房,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名字为乙,照片为甲,仿真),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登记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核对实际处分人是否为权利人。

没有核对身份证和签字的真实性(与原来的登记文件核对),登记机构具有重大过失。

判定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有责任的标准在于:是否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如核实当事人、鉴别权证真伪、查询房屋权属情况等。

案例(三)甲和乙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发现房屋被同时卖给丙。

而甲、乙却不知情,甲和乙现在手里的证是假证,真实的权证已经在过户时被收回。

分析:房屋第一次登记时已经存有甲和乙的身份证(复印)和签字,登记机构应该认真核对。

提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的,根据其过错及其在损害中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2.房屋登记机构应否办理预告登记?案例:乙与甲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未到过户时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办理。

分析:《物权法》并未将预告登记的范围限制在期房上,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请求权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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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资产重组之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在建工程出资模式”案例分析2013-07-11 09:03:33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李森【大中小】添加收藏案例背景介绍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商业地产开发、住宅地产开发的小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在过去的10年里已经成功开发了多个商业及住宅项目。

公司在一年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一块商业用地(B土地)。

B土地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城市商业区。

当地政府为鼓励本市商业、服务业的发展,特出台了“对高档酒店、商场建设用地土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

B土地建设规划为五星级酒店、商场、写字楼,符合本地政府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享受当地政府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实际支付的B 土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为100‚000‚000元。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持续的销售低迷,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流动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公司已经没有大量资金继续进行B土地的后续开发工作及五星级酒店的筹建工作。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通过资产重组引入资金方进行合作开发,开发完成后共同经营五星级酒店及持有型物业。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工程部、资金部、酒店筹建部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开发资金总量及酒店筹建资金总量进行了详细的预测,预测开发资金缺口为250‚000‚000元。

通过对B土地周边近1年的土地成交情况调查,B 土地经当地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土地市场价值为150‚000‚000元。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多轮谈判后,双方最终决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模式”完成资产重组,并进行后续的合作开发、酒店管理。

本次资产重组的思路为: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B土地作价150‚000‚000元进行出资,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250‚000‚000元出资,共同设立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后续的五星级酒店、商场的建设运营、销售、管理工作。

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双方的出资比例为: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0‚000‚000元,持有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37.5%的股权;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50‚000‚000元,持有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62.5%的股权。

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两年的时间完成了五星级酒店、商场、写字楼的建设,通过验收后投入了使用。

后经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五星级酒店、商场、写字楼等持有型物业进行评估,其交付使用时的评估价值为1‚000‚000‚000元,评估时点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000‚000‚000元。

为什么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资模式”进行本次资产重组呢?原因有以下几点:B土地位置较好,位于城市商业区中心。

该区域的商业房产,具有较强的稀缺性,未来的升值空间很大。

如果单纯的通过出售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出售收入,虽然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马上得到一笔土地转让价款,但是无法享有该区域商业房产升值带来的收益。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中,是按照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规定,扣除免除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支付的土地价款。

如果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当地政府要求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免除部分土地出让金。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除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转让B土地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后,出售B土地获得的净投资收益是非常低的。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大环境下,作为公司主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虽然受到影响,公司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B土地的开发及酒店、商场的经营,但公司并没有出现资金断链的局面,并不需要立即变现B土地来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决定与资金方合作开发经营B土地。

保留部分持有型物业,为以后公司投融资行为创造财务环境(如:利用股权或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等。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债务债权关系混乱,面临的财务、税务、法律风险较大。

以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现状无法满足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要求和投资条件。

所以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将资产重组标资产(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剥离的到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以便顺利、快速的完成本次资产重组。

本次资产重组的操作要点。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并将B土地以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剥离到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双方的持股比例为: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37.5%的股权;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62.5%的股份。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册新公司”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提交的资料、材料。

根据《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办理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当地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剥离“B土地”实际的操作方法。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京彩时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出以“货币、非货币资产”共同出资设立“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同时应对B土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非货币资产出资数额(非货币资产出资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B土地的过户手续,将B土地由“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尽快办理后续的建设手续,帮助其尽快完成B土地的开发、建设工作。

以便使资产重组的双方能尽快的产生收益。

对本次资产重组的说明: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新公司”的业务,该种业务在一、二线城市比较常见,对于三线城市、县城、乡镇在操作上可能会有一定的障碍。

在确定该种资产重组方式以后,应首先向本地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本种方案在当地的可行性,以便保证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税费分析。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相关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辉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成立京辉国际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会涉及到B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印花税元契税。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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