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范文word版 (6页)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__、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__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__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__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__法人和外国法人。
__法人和外国法人在__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__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__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__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__。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__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__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__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__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指导:第六章:民事法律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指导:第六章:民事法律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
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
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1、须存有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一、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1)记名有价证券。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成考专升本法律复习资料

成考专升本法律复习资料
简介:本文档为成考专升本考试法律复资料,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复法律相关知识,提高考试成绩。
一、法律基础知识
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2. 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
3. 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
4. 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民法基础知识
1. 民法的概念和作用
2.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3. 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要素
4. 民事侵权法规定和赔偿责任
三、刑法基础知识
1. 刑法的定义和分类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
3. 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
4.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限制规定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
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2.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行为的追究
3. 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复议制度
4. 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
五、宪法基础知识
1. 宪法的定义和作用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3. 宪法修正和宪政制度
4. 宪法组织机构和权力分工
六、法律案例分析
1. 根据实际法律案例,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2. 研究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加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以上为成考专升本法律复习资料的基本内容,希望能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肯定期间而发生肯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肯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肯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肯定的期间,即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肯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商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肯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肯定的效果,亦即无肯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全部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毁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丢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丢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丢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毁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毁灭。
就其毁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毁灭时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在成人高考的考试中,民法的复习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在考前应该重
点复习民法。
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
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
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
用中国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
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
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
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
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
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
取酬的分配原则。
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
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
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
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所以,民
法是商法的基本法。
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
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成考民法复习资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
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
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
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
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
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成考民法测试题
一、选择题
1.所有权是 (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