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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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个人破产辅导注意事项

个人破产辅导注意事项

个人破产辅导注意事项
个人破产辅导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在进行个人破产辅导之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了解,确保自己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 寻找专业的个人破产辅导机构或律师。

个人破产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

在选择辅导机构或律师时,需要注意其专业资质和经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3. 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文件。

在进行个人破产辅导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文件,如个人身份证明、财产清单、债权债务证明等。

这些材料和文件的准备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4. 了解个人破产的影响和后果。

个人破产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生活和事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

在接受辅导时,需要了解这些影响和后果,并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

5. 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个人破产程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如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等程序。

在参与这些程序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6. 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态度。

个人破产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繁琐的过程,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态度,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和信息,积极配合辅导机构或律师的工作,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个人破产辅导是一项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人士的指导、材料的准备、影响和后果的了解、法律程序的遵守以及积极的心态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注意事项,才能更好地应对个人破产的挑战,实现自己的未来发展。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及防控原则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及防控原则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及防控原则公司的清算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

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的义务主体。

热门城市:武邑县律师武强县律师南市区律师榆林律师饶阳县律师满城县律师故城县律师清苑县律师白银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公司管理不善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这时候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破产申请后,将要进行破产清算。

那么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公司申请破产后▲破产清算法律风险有哪些呢?这些法律风险有哪些防控原则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

▲一、破产清算法律风险(一)妨害清算罪依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虚假破产罪依据刑法第165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二、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企业总体上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破产清算阶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要求如下:(一)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涉破产案件的法律纠纷解决与调解机制

涉破产案件的法律纠纷解决与调解机制

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加强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 ,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 解技能,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
完善调解制度
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中的调解 制度,明确调解的范围、程序 和效力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 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 径。

06
完善涉破产案件的法律纠纷解决与调解机制的 建议
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加强普法宣传
01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破产案件相关
法律制度的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02
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作为解决涉破产案件纠纷的途径,宣
传调解的优势和效果,提高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推广成功案例
03
及时总结和推广涉破产案件调解成功的案例,展示调解在解决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01
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
债权人是依法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依法承担债务的人。在破产案件
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和
确认。
02
法院与当事人关系
法院是处理破产案件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
1 2 3
建立专业的调解队伍
组建由法律、经济、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调解 队伍,为涉破产案件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加强调解员培训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
完善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明确调解的原则、程序和 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 途径。

破产应对方案

破产应对方案

破产应对方案背景破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一种极端情况,它会对企业、股东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面临破产的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和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破产应对方案。

线上措施1. 发起众筹在破产面前,企业可以考虑向社会发起众筹。

众筹可以帮助企业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缓解经济压力,同时也能够增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实力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众筹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和行销经验。

2. 转型线上业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业务线下转移到线上。

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转型线上业务来实现自救。

例如,餐饮企业可以把外卖业务做成主营业务,服装企业可以开展电商业务,旅游企业可以推出网上旅游产品等等。

这样不仅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收入来源,而且还可以拓宽企业经营的领域。

线下措施1. 压缩成本在面对破产的危机时,企业需要尽可能的减少成本,以便能够在有限时间内实现扭转局面。

压缩成本可以从降低薪资、裁员、降低租金、缩减采购等方面入手,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压缩成本时不能伤及基本生存需求。

2. 寻求债权重组债权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改变原始借款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使原来的债务变得更容易偿还。

债权重组不仅可以化解短期资金压力,而且可以避免被法院拍卖资产等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债权人协商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争取到对企业有利的协议。

其他应对措施1. 寻求政府支持政府是企业应对破产的重要力量,政府能够对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帮助。

因此,在面对破产危机时,企业应当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2. 积极处理法律问题面对破产,法律问题往往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为了避免法律问题对企业的破产处理造成影响,企业需要积极处理各种附带法律问题,例如清算和遗产继承等。

总结面对破产危机,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诸如发起众筹、转型线上业务、压缩成本、寻求债权重组、寻求政府支持、处理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失利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而无力偿还债权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的法律流程和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破产法律流程1.债务人申请破产通常情况下,当企业认为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向相关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需要包括详细的企业财务情况、债务清单和预期的债务支付计划等信息。

法庭将会立即受理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申请的真实性。

2.破产程序的开展一旦破产申请被法庭受理,破产程序就会正式启动。

此时,法庭将任命一名独立的破产管理员,其责任是对企业所有财产进行评估,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

同时,法庭还会通知所有债权人参与债务清算程序。

3.债务清理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债务将会被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员将会清算企业的资产,并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方式变现,以还清企业的债务。

根据法定顺序,债务将会按照优先级进行清偿,包括员工工资、税款和其他债权人。

在清算完成后,剩余资金(如果有的话)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

4.破产程序的终结一旦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破产程序将会宣告结束。

破产法庭将颁发一份结案证明,并允许企业从破产状态中恢复。

企业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经营活动,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再次陷入破产。

二、破产保护措施除了破产法律流程外,还有一些保护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保护其利益和实现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1.破产重组在企业破产之前,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重组来避免破产。

破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通过调整债务结构、还款计划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保留经营资产和业务,避免全面破产。

2.破产保护令破产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暂时保护企业免受债权人的追债行为。

一旦破产保护令生效,债权人将被限制在特定时间内对企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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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申请人:某市某家俱厂1984年建立的某市某家俱厂系某市地方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积压,造成亏损,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截至1996年3月,根据某审计事务所、某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全厂财产总值为17885717.73元,债务总额为141476000.90元,严重资不抵债。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市电子工业局同意,1996年4月16日,某市某家俱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申请破产。

[案情分析]
对某市某家俱厂申请破产案,受申请法院着重以下法律问题审理:
一、法律适用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破产法。

因申请破产企业的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

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适用《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

国务院确定“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案申请破产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受申请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是正确的。

二、依法确认债权清理破产企业欠债,直接关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债务清偿中债权人取得相应的顺序和份额。

本案受申请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一方面通知明确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另一方面公告未知的债权人申报,以使债权申报尽可能无一遗漏。

经对债权申报审查,确认了有效债权、无效担保和逾诉讼时效的债权。

三、整体出售破产企业企业破产中的难点,一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二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处分。

这“二难”不解决,企业破产还债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影响社会稳定。

在政府部门及银行的支持下,受申请法院促成华冶动力设备公司买断该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全部安置,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处理尚有不当之处:一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处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胜诉权即行丧失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首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原来的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是否仍应履行由债务人自行决定,法律不能强制其履行债务。

本案债权人之一某市财政局逾借款还款期限4年未向债务人某市某家俱厂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不但胜诉权丧失,而且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无力清偿。

在此情况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债权可按无担保债权申报,有悖于法律。

二是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案中有某市电子工业局、某广播电视集团公司为破产企业借款担保,被受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在此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虽可免除,但还应根据保证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其有无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这种确认,有损债权人的利益。

[案情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申请人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财产将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于1996年4月16日先行作出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裁定:查封、扣押申请人全部财产,冻结其银行的存款。

经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及听取申请人主管部门的意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经营严重亏损,产品无销路,资不抵债,亏损已成定局,不能逆转,申请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1996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宣告某市某家具厂破产还债。

进入破产程序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清算组,责令某市某家具厂提供企业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

同时,通知明确的债权人在一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向受申请法院申报债权,并在《某日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其他债权人在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届满,清算组经审查申报的债权,发现以下不良债务:
1.1987年8月7日,某市某家俱厂以其所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中国银行大连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抵押借款330万元。

此前,某市某家俱厂已有中国工商银行长甸支行、某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债务未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关于“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的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银行大连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某市某家俱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条款无效,此债权按无抵押债权受偿。

中国工商银行长甸支行、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债权亦按无担保债权受偿。

2.1991年7月2日,某市财政局贷款30万元给某市某家俱厂,由某市广播器材厂担保,还款期限为28天,现已逾还款期4年,某市财政局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对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贷款到期后,债权人某市财政局在诉讼时效期内未向担保人某市广播器材厂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担保人某市广播器材厂不承担某市财政局、某市某家俱厂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某市财政局的债权只能按无担保债权申报。

3.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借款给某市某家俱厂46万美元,由某市电子工业局担保,该局违反法律规定担保,担保行为无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债权按无担保债权受偿。

4.某广播电视集团公司请求确认该公司为某市某家俱厂向工商银行长甸支行等4家借款担保无效。

经审查,某市某家俱厂加入该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公司为其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意思,而是受国家机关行政干预所致,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广播电视设备集团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免除其保证责任,工商银行长甸支行等四家出借人的债权,按无担保债权受偿。

某市某家俱厂宣告破产还债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清偿破产债务,妥善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下,促成某市某家俱厂由某华冶动力设备公司整体买断协议,某市某家俱厂原有138名职工,由华冶动力设备公司安置就业,有力的推动了破产还债程序的进程。

1996年8月1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清算分配方案。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经本院成立破产清算组,对该厂资产进行清算,现已完成破产清算各项工作。

经某审计事务所、某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债权人会议通过,本院确认,某市某家俱厂破产财产总额为17885717.73元,债务总额为141476000.90元,破产费用为291201.22元,欠职工工资、借款、劳动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为4926453.57元,欠国家税款为872824.74元。

支付上述款项后,破产财产尚余14887064.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他债权人均属第三清偿顺序,其债权总额为139146722.63元,故实际清偿分配比例为10.69%。

该清算方案业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宣告某市某家俱厂破产程序终结。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华冶动力设备公司分别与金融单位的债权人达成分期偿还债务协
议。

其他债权人包括拖欠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均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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