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报废车辆拆解车间成本费用核算的探讨

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拆解车间成本费用核算一、拆解车间成本费用核算的粗细程度取决于公司月末对于已销售的产品成本结转的粗细程度要求。
二、我们将拆解车间费用核算从粗到细分为三个方式,以供参考选择:1.购进废车时做为库存商品处理;对于拆解车间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设备折旧全部作为费用处理;拆解下来的零部件及废铁入库时只有实物数量无价值。
到月末将当月购进的废车全部或部分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具体作法如下:(1)购进废车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2)车间领用:无账务处理(3)拆解车间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设备折旧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4)零部件及废铁入库:只有实物数量无价值,即只有仓库的库存台账,财务无账务处理(5)月末:将当月购进的废车全部或部分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此做法的优点:简单方便缺点:成本核算不精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2.购进废车时做为原材料处理;对于拆解车间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设备折旧全部作为费用处理;拆解下来的零部件及废铁入库时按照各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卖价)分摊成本。
具体作法如下:(1)购进废车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2)车间领用: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贷:原材料原材料出库成本=(月初余额+本月购进金额)/(月初数量+本月购进数量)(3)拆解车间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设备折旧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各产品分摊成本比例:①货车发动机分摊比例:(1000×5)/(1000×5+100×20+500×20+50×80+1000×20)=12%②货车轮骨分摊比例=(20×100)/(1000×5+100×20+500×20+50×80+1000×20)=5%③小车发动机分摊比例=(20×500)/(1000×5+100×20+500×20+50×80+1000×20)=24%④小车轮骨分摊比例=(50×80)/(1000×5+100×20+500×20+50×80+1000×20)=10%⑤废铁分摊比例=(20×1000)/(1000×5+100×20+500×20+50×80+1000×20)=49%各产品入库成本:货车发动机=(1000×5+200×20)×12%=1800货车轮骨=(1000×5+200×20)×5%=750小车发动机=(1000×5+200×20)×24%=3600小车轮骨=(1000×5+200×20)×10%=1500废铁=(1000×5+200×20)×49%=7350分录:借:库存商品——货车发动机1800——货车轮骨750——小车发动机3600——小车轮骨1500——废铁7350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15000(5)月末:根据当月销售的各类产品数量及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主营业务成本——货车发动机——货车轮骨——小车发动机——小车轮骨——废铁贷:库存商品——货车发动机——货车轮骨——小车发动机——小车轮骨——废铁发出商品成本=(月初余额+本月入库金额)/(月初数量+本月入库数量)此做法优点:比方式一成本核算精确,收入与成本较匹配缺点:计算较复杂3.购进废车时做为原材料处理;对于拆解车间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设备折旧全部作为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处理;拆解下来的零部件及废铁入库时按照各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卖价)分摊总成本。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在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账务处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在经营当中,可能会出现产生过期报废.本文对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进项分析. 增值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分析可以查看《易税易行》公众号文章《营改增后,提防”非正常损失”缴纳糊涂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是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其他企业则存在争议.1. 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万,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2. 其他企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过期报废,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的解释一样,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存货过期报废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等清单申报范围,应当按专项申报处理.事务所在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更多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将损失计入了”管理费用”,则默认企业可以扣除,不再强调出具专项报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又存在上述两种争议.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建议企业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部分地区要求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方面,存货过期报废不同于固定资产报废,其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会计实务: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如何账务处理问:企业销售已报废无法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该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材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税务处理 除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外,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并将相关的处置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账务处理 (1)销售旧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税率情形】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情形】 或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2)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会计实操经验】过有效期需报废的药品及包装物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过有效期需报废的药品及包装物的进项税要转出
吗?
问题描述:我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产成品过有效期需报废,药品及包装物的进项税需不需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其他非正常损失”未作更进一步的解释,但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1996〕3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实际上从《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和企业管理上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外,都可按“正常损失”处理。
所以药品生产企业,过期药品报废,不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
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依据及账务处理流程

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依据及账务处理流程1. 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厂内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存在制造缺陷、材料问题、工艺不当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对于这些质量问题产品,企业需要明确其报废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超出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产品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就需要考虑将其报废。
1.2 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有些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后,经过修复也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这样的产品也需要被认定为报废产品。
1.3 安全隐患:质量问题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对用户造成伤害,所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也需要被报废处理。
2. 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账务处理流程质量问题产品报废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报废申请:生产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发现质量问题产品后,需要进行报废申请,明确报废原因、数量和负责人。
2.2 质检确认:质量管理部门需要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报废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报废的数量和原因进行验证。
2.3 财务确认:财务部门需要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确定报废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包括对成本和损失的核算。
2.4 报废处理:经过审核确认后,生产部门需要对报废产品进行统一处理,包括销毁、清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2.5 财务处理:财务部门需要对报废产品的账务进行处理,包括对报废损失的核算、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依据及账务处理流程,我认为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合理处理报废产品的财务账务,以减少企业损失并保障用户权益。
我认为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生产流程的控制和管理,以减少质量问题产品的产生,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4. 总结与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对厂内质量问题产品报废的依据及账务处理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库存商品过期报废的账务处理

库存商品过期报废的账务处理
1.确认存货过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1)若是是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若是是自然灾害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若是是人为的原因造成,或者是管理不善,按规定需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库存商品过期报废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案例说明:A超市,一批存货商品因过期而做了报废处置,请问这批过期的库存商品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有关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
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不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则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上述案例中,超市库存商品过期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变质,比如员工上下班不慎将冰箱开关关了,导致肉类或菜类等商品变质而做的报废处理,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要做报废处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要做报废处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税前如何扣除?展开全文1、进项税转出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释义,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
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
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
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
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
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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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