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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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设法规

第九章建设法规

第一节 概 述
二、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 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的建设 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以间接 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主要运用行政手 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 备性。
第二节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 和法律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 的,用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 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 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 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 颁布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 定的由建设部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监理工 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三、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 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或 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检 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2)建设行政检查 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 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 (3)建设行政处罚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 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包括财产、行为 和惩戒处罚三种
第三节 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
二、主要相关建设法规简介 (一)建筑法 1.第1章 2.第2章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 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 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具有完备性。

▲建设法规系统内各层次的关系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

▲建设法规实施包括哪几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2,建设行政司法3,专门机关司法4,建设法规的遵守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兴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规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法律文件和法规要求。

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法规通常包括土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设计、施工管理、验收审批等内容,是建设工程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考点1.土地规划法–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用地性质–用地规划许可–用地规划实施3.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标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材料选用4.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5.验收审批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三、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责任遵守相应的法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合规、安全、可靠。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建设工程法规的完善建设工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设工程法规的完善需要相关部门的不断监督和信息交流,以确保法规体系的完整和合理。

同时,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也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法规知识,以适应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需求。

五、结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设工程行业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只有严格执行法规要求,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总结,能够帮助广大建设工程人员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法规(全套)课件

建设法规(全套)课件

规划实施
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城乡规划 的实施,包括规划许可、规划监督 等。
规划修改
明确了城乡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 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建筑法规范
01
02
03
建筑许可
规定建筑活动必须取得相 应的建筑许可,包括施工 许可和开工报告等。
建筑工程质量
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标 准和规定。
绿色建筑法规
为了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绿色建筑法规。这包括对绿色建筑的 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的要求等。
建设法规与信息化的结合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建设法规需 要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以提高管理 效率和透明度。这包括利用信息技术 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管、信息公示以及 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工作。
研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 准、安置方式等产生的纠纷,讨 论政府和被征收方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
建筑质量案例分析
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分析因建筑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 量问题,探讨如何加强建筑材料监管 和责任追溯。
施工过程监管问题
研究因施工过程监管不力导致的建筑 质量问题,提出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的 建议。
电子化审批和备案
为了简化审批和备案流程,需要推广 电子化审批和备案方式。这包括利用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 建设项目的在线申报、审批和备案等 功能。
感谢您的观看ຫໍສະໝຸດ THANKS03监督内容
检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法 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04
监督结果处理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04
建设法规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 依法治国原则:建设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底线。

2. 全面性原则:建设法规要全面覆盖相关领域,确保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3. 适用性原则:建设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能够适用于实际情况,并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4. 公正和公平原则:建设法规应当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原则,防止法规对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的歧视性约束或不公平待遇。

5. 切实可行原则:建设法规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或过于苛求,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现实情况。

6. 风险和安全原则:建设法规要考虑到风险和安全因素,确保建设活动的安全可靠,并减少可能产生的风险。

7. 参与和民主原则:建设法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8. 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法规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平衡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关系,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9. 创新和灵活性原则:建设法规应具备创新和灵活性,随时应对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变化,并能及时调整和完善法规内容。

10. 合理和合法原则:建设法规要符合合理和合法的要求,不能违背基本的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筑法规名词解释

建筑法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3、合同: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5、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7、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9、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

1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1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3、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实和事实。

14、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实用版)
目录
1.建设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2.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3.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4.建设法规中的设计工作原则
5.总结
正文
建设法规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建设法规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这意味着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同时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以保障工程安全。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
1.预见性原则:建设法规应当具有预见性,预见和防范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稳定性原则:建设法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修改,以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3.精细化原则:建设法规应当详细、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建设法规中的设计工作原则包括:
1.建筑体型及立面应反映建筑个性特征。

2.应善于利用结构、材料和施工。

3.满足城市规划及环境要求。

4.建筑体型与立面应与一定的经济条件相适应。

5.建筑体型与立面应符合建筑美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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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建设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工程建设法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它是建设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如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由以下要素构成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人,法人)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品,财务)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包含的内容如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设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

4、代理制度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完整的代理关系具备“四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四种1.一般诉讼时效二年2.短期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4.最长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

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6、滥用代理权表现为:(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7、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1)地震、台风、战争、暴乱、动乱、瘟疫等。

(2)不可抗力以外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为行使权利的外部障碍。

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发生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的法律效果为累积计算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8、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9、债与物权的区别1.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第二章1、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2、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而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4、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第三章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才允许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2、单位对应的是资质个人对应的是资格3、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将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4、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分类: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5、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

6、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

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7、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第四章1、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城乡统筹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应统筹城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合理布局的原则城乡规划对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土地要合理布置,达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的目的。

3)节约土地的原则土地是一种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珍惜、节约、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4)集约发展的原则城乡规划应改变以往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向集约型方向发展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乡建设中的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大量浪费,在城市规划制订和实施中,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2)确定市、区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4、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对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

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第五章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2、建设工程承包方式1)、总承包方式2)、专业承包方式3)、专业分包4)、劳务分包5)、联合体承包方式3、《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办法: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4、建设工程的投标程序(1)申请投标。

(2)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

(3)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5、响应投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俗称标书)等按招标人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是开标时间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要求: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资格。

为保证评标的质量,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相关业务相当熟悉的专业技术人。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

8、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章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按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3、审查机构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

第七章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1)工作的性质不同(根本区别)政府质量监督:□代表政府行使政府职能;□是执法机构;□工作具有强制性; □有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权建设工程监理:○受项目法人委托,为项目法人服务;○是服务性机构;○工作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 ○只有参与等级评定的职责,而没有最终认证权2)工作的范围不同政府质量监督: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因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大小而变化,可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设监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可以概括为: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现场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实现质量、工期和投资的有效控制,达到建设工程顺利而高效进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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