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
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甘价费[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3]72号2003年3月10日)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我们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收费工作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减免意见,制定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省价格工作自身特点,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种收费和价格该减的减,该降的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甘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7号2003年1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 5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 69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普通发票准购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食品检验评价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甘劳社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3.10
【实施日期】200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
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3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精神,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
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围。
(二)街道。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1、下岗家庭创业减免三年税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将重点扶持发展下岗工人家庭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3、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4、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5、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2、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福 建 税 务 ・ 0 2・ 20 7
下岗 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口 张 磊
2 对 下岗职工 的优 惠 .
一
定 ,对 社会 各 类培 训 中心 利 用现 有 条
件 , 下 岗 职 工举 办 再 就 业 培 训 , 培 训 为 其 费收 入 暂 免 征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
现 行 再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 性 质
不 同 的 企 业 适 用 同 一 安 置 比例 , 即 不 论
是规 模 较 小 的 企业 还 是 规 模较 大 的 企
业 , 不 论 是 新 建 企 业 还 是 已设 老 企 业 ,
咨询业、 息业 、 信 技术服务 业、 交通运输
业 、邮 电通 讯 业 、公共 事业 、商 业 、物 资 业 、对 外 贸易 、旅 游 、仓 储 、居 民服 务 、 饮 食 、 教 育 卫 生 等 事 业 的企 业 可 以免 征 企业 所 得 税 卜2 。 福 建 省 则 规 定 , 年 而 下 岗职 工 从 事环 保 绿 化 、 电器 维 修 、 政 服 家 务 、 会 治安 、 业 管 理 以及 商 业 、 食 社 物 饮
、
下 岗职 工 再 就 业 税 收
所 涉 及 税 种 主 要 包 括 :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 城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农 业 税 和 特 产 税 等 。 各 省 一 般 都 规 定 ,对 下 岗 职 工 从 事 社 区 居 民服 务 业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取 得 收 入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3 。有些 省份 还 规 年 定 下 岗职 工 承 包 荒 山 、 地 、荒 滩 ,从 事 荒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 事 某 些 第 三 产 从 业 的 给 予 减 免 税 优 惠 。例 如 , 吉 林 省 规 定 , 对 下 岗 职 工 新 办 的 独 立 核 算 的 从 事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6.22•【字号】省委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1998年6月22日省委发〔1998〕35号)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调控目标(一)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省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以上的人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二、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建立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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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下岗职工税收优惠,社区居民服务业,税政管理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地税一﹝1999﹞12号
【发文日期】1999-05-17
【实施时间】1999-05-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
具体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末满下岗的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可经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项目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免税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清洁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废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九)理发、洗澡服务(不包括高消费、特殊服务);
(十)大众便民的经济小吃摊、店。
由于我省地区间居民住集中程度的差异,省局不便统一确定社区的范围。
因此,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社区”仅限于居民居住地较集中的区域,具体是指经地、州、市级政府或行署批准设立的社区服务中心或站、点等场所。
居民社区的范围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营业税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政管理
1、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个人必须持下岗证和免税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凡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必须持下岗职工的全部下岗证和免税申请表主动到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备案和税务登记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被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下岗职工个人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下岗证上注明服务项目、地点、开业时间、免税期限等内容。
防止下岗证多次使用,多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变更经营项目时,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审查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需要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必须严格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
统计减免税金额建立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印制)。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
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下岗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局甘地
税(97)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各级征收单位(税务所、分局)无权减免税收。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以前对下岗职工从事服务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大政策问题。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