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

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
再生涤纶短纤维是通过由废旧涤纶纺织品回收再加工而成,具有环保性和可持续发展特性。
以下为再生涤纶短纤维的一般标准:
1. 物理性能:
- 纤维长度:通常为25-76毫米。
- 纤维细度:通常为1.4-3.0Dtex。
- 纤维强度:通常为2-4.5克/denier。
- 纤维伸长率:通常为20-45%。
- 纤维回弹性:通常为40-70%。
2. 化学性能:
- 相对分子质量:通常为15,000-25,000。
- 水溶性物质含量:通常不超过0.1%。
- 酸性物质含量(以硫酸计):通常不超过0.2%。
- 碱性物质含量(以氢氧化钠计):通常不超过0.2%。
3. 外观要求:
- 纤维表面应无明显的污染、破损或结块。
- 纤维颜色应一致,无明显色差。
4. 环保要求:
- 再生涤纶短纤维应符合环保法规要求,无有害物质残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商或客户要求而有所不同,上述标准仅为一般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发改环资〔2022〕526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2〕526号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
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
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废旧纺织品资源循环再利用简况

我国废旧纺织品资源循环再利用简况李德利,刘世扬,贺燕丽(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北京100027)摘要:废旧纺织品是循环再利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政策限制,废旧纺织品资源的循环再利用重点在废纺织品。
本文对于旧纺织品进行了核算,并介绍了目前循环再利用涤纶的几种工艺路线,同时提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从顶层设计考虑,打通废旧纺织品利用的政策障碍,为循环再利用涤纶提供更多的原料。
关键词:废旧纺织品循环再利用;顶层设计中图分类号:TS199;TS105.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15(2021)02-0011-04 Briefing on Recycling and Reuse of Waste Textile Resources in ChinaLI Deli,LIU SSiyang,HE Yanli(China Chemicai Fibers Association,beijing100027,China)Abstrrcl:Wasie textiles are na importaai part of recyclina resonrceo.Ai preseni,due to China's policy restria-tioao,tic recyclina of wasic textiic resonrcct focasct on wasic textileo.Ia thio pdpcc,tic acconntina of rseC textilco was carrieC oni p O several procest rontcc of carmt recyclina of polyestne were intronnceC.At tlic same timin,it wat suggesteC that i C v elseat national46x10610s C oo IC consinee from C iv top-levei desiga i breaP thronnh th policy bafiere of tCx utilization of textileo,ant卩^^血more raw mateeala foe tCx recyclina of polyestee.Key word:wah textilx recyclina ant^$0;top-lsS eaiaa1概述废旧纺织品是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被废弃的纺织材料及其制品。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告。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现场查验及复核等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
再生化纤:“高质、高值、高效”是升级方向

102 中国纺织 2014文|本刊记者 牛方在绿色环保、循环经济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再生化纤行业的发展似乎理应迈入理想国的春天。
但是九月中旬,在上海召开的第十届中国国际再生聚酯大会上,记者在中纤网分析师关于“再生聚酯行业运行分析的报告”中却看到:“2014年1~8月再生聚酯化纤开工率保持在6成以下,主要品种例如高强仿大化的平均利润为-234.4元/吨,再生POY150D 的平均利润为-299.7元/吨,再生三维中空的平均利润要好一些,为149.6元/吨。
”“普遍盈利不佳”是再生聚酯今年的行业形势。
其中原因既有大环境整体需求低迷的影响,也有国家政策的逐步收紧,以及行业竞争加剧等综合因素。
但是尽管盈利不佳,企业参加论坛的积极性却不曾减弱:“因为毕竟中国仍然是再生聚酯产业最大的市场。
”本次大会的主办方中国化纤经济信息网副总经理翁一捷告诉记者。
9月18日,第十届中国国际再生聚酯大会在上海召开。
作为再生聚酯行业内最具规模的行业会议,本届大会吸引了来自再生聚酯产业链上的数百家企业参会,主办方更是为大会专设了展览平台,供上下游企业沟通交流。
从整个大会释放的各种信息中我们看到,“再生聚酯行业必须要发展”这是政府和市场达成的共识,但是“如何发展好”才是重点,大家普遍的看法是:“再生化纤行业未来必须要围绕‘高质、高效’展开。
”政策收紧 门槛提高中纤网分析师告诉记者:“近年来,中国PET再生化纤:»“高质、高值、高效”是升级方向“普遍盈利不佳”是再生聚酯今年的行业形势。
但是尽管盈利不佳,企业参加论坛的积极性却不曾减弱:“因为毕竟中国仍然是再生聚酯产业最大的市场。
”再生聚酯行业必须要发展这是政府和市场达成的共识,但是“如何发展好”才是重点,大家普遍的看法是:“再生化纤行业未来必须要围绕‘高质、高效’展开。
”废碎料及下脚料的进口增量在不断的缩减。
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国内环保意识的增强,海关对废塑料进口的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再生化纤行业低迷,原料需求总量减少,而国内再生瓶片的竞争力又在不断增强等原因。
化学纤维产品有了“绿色”认证体系

化学纤维产品有了“绿⾊”认证体系2019-04-19化学纤维是纺织产业链的源头,所占⽐重已达我国纺织纤维加⼯总量的80%以上,我国化学纤维占世界化纤产量约70%。
化纤⼯业能否加快向绿⾊转型,是我国纺织业能否实现绿⾊发展的关键。
9⽉2⽇,中国化学纤维⼯业协会主办的“绿⾊纤维标志认证新闻会”在北京举⾏,标志着中国绿⾊纤维认证体系迈出了重要第⼀步。
中国纺织⼯业联合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国家发改委、⼯信部、财政部、中纺联品牌办、科技发展部、棉纺协会、针织协会、家纺协会、长丝织造协会、产业⽤协会、中国服装⼯业企业管理协会、服装协会、中环联合认证中⼼、中再⽣废纺专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领导、专家及部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绿⾊纤维标志认证现在进⾏到了哪⼀步?虽然刚刚召开新闻会,但是绿⾊纤维认证⼯作的试点⼯作早在今年3⽉份就已经开始。
所谓绿⾊纤维,是指原料来源于可循环再⽣的⽣物质资源、⽣产过程低碳环保、制成品弃后对环境⽆污染或可再⽣循环利⽤的化学纤维。
我国绿⾊纤维认证范围,主要包括⽣物基化学纤维、循环再利⽤化学纤维以及原液着⾊化学纤维三⼤类别。
绿⾊纤维认证⼯作始于2016年3⽉,⽬前,已有宁波⼤发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绿宇环保有限公司、浙江⾦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海斯摩尔⽣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8家企业部分⼤类产品获得了⾸批绿⾊纤维产品的认证。
“绿⾊纤维认证是⼀种⾮强制的认证体系。
⽬前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上游纺织企业资质认定规则的制定。
下⼀步,我们将进⼀步做好绿⾊纤维认证的宣传和推⼴⼯作,同时,进⼀步完善将纺织服装下游企业纳⼊绿⾊认证体系的具体规则,让纺织品从⽣产到终端都纳⼊绿⾊纤维认证体系之内。
”中国化纤协会副会长贺燕丽说。
如何获得⼀份绿⾊纤维认证?本次会上,中国化纤⼯业协会副会长贺燕丽介绍了申请绿⾊纤维标志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2015年6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40号公告发布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规范条件》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领会《规范条件》的要点和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节能司对《规范条件》进行以下解读。
一、制定《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背景和意义我国再生化纤行业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年产能、产量已分别超过800万吨及530万吨,占世界总产能、产量的75%以上。
现有企业300多家,其中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企业110家,占总产能的7成以上,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河北等地区。
再生化学纤维行业的发展为纺织工业拓展新的原料来源渠道,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原料资源短缺、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装备落后、研发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
为了有效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行业布局,鼓励废弃产品的高值化、清洁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生新的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有保有压、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行业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规范条件》从生产企业布局,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资源消耗指标,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八个方面,对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提出了要求,《规范条件》将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化纤行业规范与条例

化纤行业规范与条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化学纤维行业蓬勃发展,成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化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动行业规范化,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阐述化纤行业的规范与条例,并对各方面的要求进行深入探讨。
一、生产与质量管理在化纤行业中,生产与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针对这一方面,制定以下规范与条例:1.原材料选择与供应:化纤行业应选择合适的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的质量满足生产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2.生产过程控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化纤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高效、安全。
包括原料的准确计量、工艺条件的严格控制等。
3.质量检验与控制:建立全面的质检体系,从原材料入库、生产过程、产品出厂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
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化纤行业的重要努力方向。
以下是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与条例:1.环境排放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环境排放标准,限制化纤生产企业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等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废弃物处理:规范废弃物处理流程,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确保废弃物处理符合环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安全检查、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可控。
三、企业责任与道德规范化纤行业的发展需要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并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
以下是相关的规范与条例:1.产品标识与宣传: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宣传材料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行为。
2.产品质量保证: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要求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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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
(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1、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2、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3、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4、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1、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
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三)能耗
1、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按167dtex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
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
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