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要求要求规范条件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

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
再生涤纶短纤维是通过由废旧涤纶纺织品回收再加工而成,具有环保性和可持续发展特性。
以下为再生涤纶短纤维的一般标准:
1. 物理性能:
- 纤维长度:通常为25-76毫米。
- 纤维细度:通常为1.4-3.0Dtex。
- 纤维强度:通常为2-4.5克/denier。
- 纤维伸长率:通常为20-45%。
- 纤维回弹性:通常为40-70%。
2. 化学性能:
- 相对分子质量:通常为15,000-25,000。
- 水溶性物质含量:通常不超过0.1%。
- 酸性物质含量(以硫酸计):通常不超过0.2%。
- 碱性物质含量(以氢氧化钠计):通常不超过0.2%。
3. 外观要求:
- 纤维表面应无明显的污染、破损或结块。
- 纤维颜色应一致,无明显色差。
4. 环保要求:
- 再生涤纶短纤维应符合环保法规要求,无有害物质残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再生涤纶短纤维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商或客户要求而有所不同,上述标准仅为一般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发改环资〔2022〕526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2〕526号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
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
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告。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现场查验及复核等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围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我国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等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循环经济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突破了粉煤灰、煤矸石、赤泥、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旧电子电器、汽车等行业得以实施,涌现出一批从事回收、拆解和再生资源利用的专业化企业,再制造、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等试点与示范工作稳步推进。
2017年4月21日,发改委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提出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高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
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并就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强化制度供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
2015年5月10日,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了49项非行证许可审批事项。
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近年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化纤行业的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

化纤行业的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在现代工业化生产中,化学纤维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化纤产品广泛应用于纺织、服装、汽车、建筑和家居等众多领域。
然而,由于生产工艺的差异和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化纤行业也面临着诸多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竞争力,建立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成为化纤行业的重要任务。
一、化纤行业的质量标准1. 国家标准化纤行业的质量标准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包括化学纤维产品的基本规格、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安全性以及环境要求等方面。
例如,国家标准GB/T 2919-2012《化学纤维名称与代码》和GB/T 8941-2007《化学纤维基本规范》等。
2. 行业标准化纤行业自身也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以满足市场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制定和推广。
例如,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发布的《化纤产业质量控制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企业制定的内部质量管理标准。
3. 国际标准为了保证化纤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化纤行业也需要遵守国际标准的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一系列化学纤维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化纤行业。
如ISO 2076:2013《化学纤维——命名法》和ISO 294-1:2016《制造化学纤维试样的一般规定》等。
二、化纤行业的认证体系为了验证产品质量,并提供给市场和消费者的可信度,化纤行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认证体系。
以下是化纤行业常见的认证方式:1.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是全球最广泛应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它强调组织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化纤行业企业可以通过ISO 9001认证,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要求,从而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2. Oeko-Tex标准100Oeko-Tex标准100是一个专注于纺织品安全和环境友好的认证体系。
化学纤维行业化学纤维产品标准

化学纤维行业化学纤维产品标准I. 引言化学纤维是一种由合成纤维素材料制成的人工纤维,广泛应用于纺织、服装、建筑、汽车等多个行业。
为了确保化学纤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和遵守相应的行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化学纤维产品的基本特性、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论述化学纤维行业的规范、规程以及标准。
II. 化学纤维产品的基本特性化学纤维产品具有以下基本特性:1. 高强度和耐磨性;2. 良好的弹性和柔软性;3. 吸湿性和透气性;4. 耐化学腐蚀性能。
III. 质量控制1. 原材料选择:化学纤维产品的质量与原材料的选择密切相关。
制定相应的原材料标准,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生产工艺控制: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压力等关键因素,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检测与检验: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与检验体系,对关键指标进行检测,如强度、耐磨性、湿气吸收等,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4.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到成品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IV. 安全管理1. 生产场所安全:确保化学纤维生产车间的安全性,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2. 作业安全规程:制定化学纤维生产作业的安全规程,包括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能力。
3. 废弃物和排放控制:建立废弃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机制,确保化学纤维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4. 产品安全标识:在化学纤维产品上标识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化学成分、用途、安全操作提示等,提供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处理指导。
V. 各类化学纤维产品标准1. 丙纶纤维产品标准:包括丙纶纤维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机械性能、外观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聚酯纤维产品标准:包括聚酯纤维的强度、伸长率、断裂强力、耐弯曲性等方面的要求。
3. 锦纶纤维产品标准:包括锦纶纤维的吸湿性、耐热性、抗菌性等方面的要求。
再生锦纶生产标准

再生锦纶生产标准
再生锦纶的生产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应用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再生锦纶生产标准和要求的概述:
1.原材料:再生锦纶通常使用回收的锦纶纤维或废旧锦纶制品作为原材料。
这些原材料应经过适当的分类、清洗和处理,以去除杂质和污染物。
2.质量要求:再生锦纶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耐磨性、耐褪色性等。
这些标准确保再生锦纶具有与原生锦纶相当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3.环保要求:再生锦纶的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标准,包括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和废物管理等。
此外,再生锦纶应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如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遵守废物处理要求。
4.可追溯性:为了确保再生锦纶的来源和质量可追溯,通常要求生产者建立供应链追溯系统,记录原材料的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流向。
5.认证和标签:一些地区和行业可能要求再生锦纶产品通过特定的认证或获得相关的环保标签,以证明其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再生锦纶生产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异。
因此,在生产和使用再生锦纶时,建议参考当地的法规和标准,并与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认证机构联系,以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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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
(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1、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2、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3、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4、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1、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
于 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三)能耗
1、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按167dtex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
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
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