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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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 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 ) 》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 一) 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 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 二) 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 一) 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T467- ) , 其它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 二) 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 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 以及其它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 或三转三吸) 工艺, 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HJ558-

) 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 HJ559- ) 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 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 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 反射炉) 以及其它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配备必要的能源( 水) 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所有企业能耗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新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电解工序( 含电解液净化) 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4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应低于4平方米/吨铜, 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 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 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 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排水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 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5%以上, 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以上。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所有新建、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 方

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持证排污, 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 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要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 治理设施齐备, 运行维护记录齐全, 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 ) ,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及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现有企业应在前完成。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 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规范管理

( 一) 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经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 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 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 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 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

示, 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 二) 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 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八、附则

( 一)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 也适用于利用其它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 二) 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5月1日起实施, 原《铜行业准入条件》( 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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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填报人: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

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减排原则。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锻造中频炉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中频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

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

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前将要求材料报胶州工业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市级机关办公大楼0418房间)。联系人:匡本合、王文静电话: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3〕76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我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

排,结合环境保护核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向我委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告程序 我委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见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10 上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完成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经审核初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三、监督和管理 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将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暂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我委将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在淘汰落后、设备改造、环保执法等方面工作力度,促使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 二、工作概况 (2)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 (一)主要内容 (3) (二)编制原则 (3) 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4) (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5) (二)主要污染因子 (5)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7) 六、环境效益 (10) 七、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0)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纺织染整行业(包括具有纺织或印染、漂染工艺的企业)是我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2006年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 185-2006)。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染整主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其中印染布平均约42公斤标准煤/百米,印染行业降低消耗204万吨标煤/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对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要求在纺织印染工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转变,减少终端排放量。强化纺织印染工业节能,推广连续化、环保节能、省时高效、短流程、无水加工等工艺和装备,发展热电联产。推广悬浮体染色、气雾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210201040409)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 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

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 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 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深度解析印染行业2012年:绿色蜕变

深度解析印染行业2012年:绿色蜕变 2012年间印染行业到底发生了什么大事?翻看今年的报纸,印染行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产量提升与技术进步效果显著,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不断推进。但在朝着科技进步、绿色环保、高附加值的目标奋进时,作为传统污染大户的印染行业也备受诟病。面对苛责,我们欣然承受,因为我们的确还不够完美;面对成绩,我们宛然一笑,因为这不是终点。 关键词:引导升级 1.《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出台 《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印染行业的三大发展目标为:经济总量稳定增长;科技进步推动转型升级效果显著;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进一步取得进展。 《规划》指出,到2015年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695亿米,年均增长3%;完成工业总产值5349亿元,年均增长12%;出口总额190亿美元,年均增长8%。而在十一五期间,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601.65 亿米,比2005年增长66.13%,年均增长10.69%;十一五期间产销衔接基本良好,保持97.5%以上的较高水平。在十二五期间,行业产量年均增长由十一五期间的10.69%调整到3%;完成工业总产值则由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5.10%调整到十二五期间的年均增长12%;在十二五期间,行业出口年均增长8%,这些数据对印染行业是有一定难度的指标要求,但同时这些都是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更是要引导印染行业把发展的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技术进步、节能减排、提高产品附加值上来。 点评:印染行业既是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行业,也是具有很高管理要求的行业。印染企业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资本和技术装备要求比较高。印染行业是纺织产业链中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关键行业。《规划》指出的十二五期间的第五个重点任务是加快产品研发和新型营销体系建设。这是行业的重点任务,也是行业的重点难题。在十二五期间,行业第一个任务就是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并从4个方面进行阐述:1.加强节能环保重点技术研发攻关;2.加大节能环保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面;3.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染整加工技术;4.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2.《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升准入条件 9月,2012全国印染行业节能环保年会暨全国印染行业节能减排竞赛颁奖仪式近日在江苏南通举行。记者就企业迫切了解的一些政策问题专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王伟。 国家对纺织工业十二五节能减排提出了严格的约束要求。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风电材料设备 第三条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

铜冶炼行业现行政策条件 2020版

铜的冶炼仍以火法冶炼为主,我国铜产量约占世界铜总产量的85%。为进一步加快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铜冶炼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2019年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主要有哪些内容。 2019年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含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阳极铜符合行业标准(YS/T1083),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其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三)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旋浮铜熔炼、合成炉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等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无组织烟气排放管控水平。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等先进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配备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要求。 (四)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应强化含铜二次资源的预处理,最大限度进行除杂、分类。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倾动式精炼炉、富氧顶吹炉、富氧底吹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根据原料状况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须使用预热空气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禁止使用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建立铜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

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2017年整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

【2017年整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2010年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详解 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特此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铸造市场调研报告提到,该行业准入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铸造行业准入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二、铸造工艺 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 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

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3年内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5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新建铸造企业不再采用?5吨/小时的冲天炉。 2. 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3.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4.企业必须设有实验室,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禁止新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的无磁扼的铝壳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四、产量与产值(企业规模) 1、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2、市场调研提到,铸造业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8000吨。 3、现有的有色金属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吨/年。 4、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10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20万吨;生产灰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万吨; 五、铸件质量 1. 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上虞市印染行业发展规划

上虞市印染行业发展规 划 (2010 ?2015 年) (征求意见稿) 上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八 一、前言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 (一)发展现状 1、总体发展概况 2、产业空间分布现状 3、能源资源利用现状 4、行业发展水平分析 (二)发展趋势分析 1、行业总体发展趋势 2、发展制约因素 3、发展面临的机遇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2、具体指标 四、发展重点与产业布局 (一)发展重点 1、重点发展的产品 2、重点发展的技术 (二)产业布局 五、规划实施 (一)严格执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加快结构优化升级(二)严格印染项目投资管理,控制印染生产产能规模 (三)推进园区建设,提高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 (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资源聚集能力

(五)吸引专业人才,完善现有人才培养体系 (六)实施总量控制,提高中水回用率 (七)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八)优化政务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附件上虞市印染行业准入指标附表上虞市印染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八 、前言 轻工纺织行业是上虞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之一,而其中重要的生产 环节——印染行业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历年来,通过不断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了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生活,促进国家出口创汇、积累资金、大量安置劳动力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由于其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等特点,行业的发展受到了环境与资源要素的多重制约,是上虞市产业转型升级过程 中改造提升的重点产业之一。 为规范印染项目建设,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2008 年2 月,国家颁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 年第14 号)。随后,浙江省经贸委和浙江省环保局分别于2008 年5 月和2009 年2月,颁发了《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和《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09〕19号]等地方文件。2010 年3 月,工信部 发布了《纺织染整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着力提升印染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4 月,又会同相关部门,对原《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修订版)。 此外,国务院于2010 年2 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 产能工作的通知》中也对印染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 年全国要 完成淘汰印染产能31.3 亿米的任务。由此可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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