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模板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
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
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 2022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合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 10 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5 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 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T467-2022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者三转三吸) 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者热浓酸洗涤工艺, 硫酸尾气需设管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 HJ558- 2022 ) 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 ( HJ559-2022 ) 等要求。
冶金炼铜工艺规范

冶金炼铜工艺规范导言:冶金炼铜是将含铜矿石经过一系列的矿物处理和冶金工艺,提取出纯度较高的铜金属的过程。
为了确保炼铜过程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制定并遵守一系列的工艺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原料准备、矿石处理、熔炼、电解精炼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探讨冶金炼铜工艺的规范。
一、原料准备1. 矿石采样与检验:矿石采集时应按照采样标准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采样后进行全面的化验分析,测定矿石中含铜量、含杂质成分和矿物种类等。
采样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参考和数据分析。
2. 矿石破碎与磨矿:选用适当的破碎设备,根据矿石硬度和颗粒度的要求,进行破碎和磨矿处理。
确保矿石颗粒大小均匀,有利于后续的熔炼和精炼工艺。
3. 原料预处理:对含硫矿石进行硫化工艺的预处理,去除部分硫化物,减少后续工艺中硫的蒸发损失;对含砷矿石进行除砷处理,降低对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二、矿石处理1. 浸出工艺:选用合适的浸出剂,根据不同矿石的特点和含铜量,确定浸出的时间、温度和浸出剂的浓度等参数。
控制浸出效果,使得浸出液含铜浓度达到工艺要求。
2. 气浮分选:通过气浮设备将浸出液中的铜矿粒子与杂质分离,提高铜的回收率。
具体操作中,应掌握气浮分选的时间、浮选剂的添加量和气浮设备的调整,确保分选效果。
3. 磨细与浸出:对气浮分选后的浓缩物进行磨细处理,增加物料的比表面积,提高浸出效果。
同时,合理控制浸出液的温度和浸出剂的浓度,确保浸出液中的铜离子浓度达到要求。
三、熔炼1. 炉型选择:根据炼铜工艺的要求和生产规模,选择合适的炉型,如电炉、吹炼炉或闪速炉等。
不同炉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选择合适的炉型对于提高熔炼效率和产品质量非常重要。
2. 炉渣控制:炼铜过程中,合理控制炉渣的成分和比例,确保对金属铜有良好的分离和保护作用。
调整炉渣中的氧化剂和还原剂含量,对熔炼反应进行调控,提高炼铜的纯度和收率。
3. 气体处理:熔炼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如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等,应通过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国家产业调整目录2019年正版中粗铜冶炼

国家产业调整目录2019年正版中粗铜冶炼
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含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阳极铜符合行业标准(YS/T1083),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其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三)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旋浮铜熔炼、合成炉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等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无组织烟气排放管控水平。
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等先进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配备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
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要求。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修订。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生产规模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单系列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工艺)。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应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等要求。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强化铜废料的预处理,最大限度的对铜废料进行除杂、分类,根据铜废料种类及清洁程度,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目前 , 我 国废 钢供 应 不足 主要 原 因包 括 以下 几 点: 首先 。 我 国钢 铁 积 蓄量 是 近 几年 快 速 增 长 起 来
的 速度 和效 率 。此 外 , 还 应建 立废 钢 加工 企 业 与钢 企 间 的互 信 与 合作 , 打 造加 工 配 送 基地 . 由市 场 导 向型模式 向服务导 向型模式 转 化 。
3 . 加强 对废 钢加 工企 业 的管理 和扶 持力 度 废 钢 加工 处 理 企 业 对 于废 钢 的利 用 起 到 关 键 作用, 国家 应加 强 对 这些 企 业 的 管 理 , 规 范 废 钢 加 工 技术 , 控 制二 次 污 染 。此 外 , 废 钢 产 业 是 微 利 产
的, 按 8 ~ 3 0年 的报 废 期计 , 尚未进 入 废 钢 高产 期 。 其次 , 废 物 资 回收 网点 尚未形 成 规 范 体 系 . 对 具 有
动报 废 及拆解 企 业 乐于 回收 、 加 强管 理 和监督 等 四 原 则 的汽车报 废 政策 。此 外 , 我 国汽 车产 量 正快 速 增长. 加 强对 汽 车生 产企 业 的加 工废 钢 回收 亦有 利
个行 业 的规 范化发 展 。 因此 出台扶 持政 策 已经成 为 废 钢产业 链上 所有 企业 共 同 的呼声 。 2 0 0 9年 。国家 开 始实 施 对废 钢 回收 企 业增 值
工业 结构 调整 和产 业 升级 . 促 进铜 冶炼 行业 持 续 健 康发 展 。 规范 条件 指 出 . 新 建 和改 造利 用 铜精 矿 和含 铜 二次 资 源 的铜 冶 炼企 业 , 冶 炼 能 力须 在 1 0万 吨/ 年
及 以上 。 鼓励 大 中型 骨干 铜冶 炼企 业 同时处 理铜 精 矿 及含铜 二 次资 源 。 现有 利用 含铜 二次 资 源 为原 料 的铜 冶炼 企 业生 产 规模 不 得低 于 5万 吨/ 年 。铜 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铜冶炼是铜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铜冶炼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条件。
首先,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依法取得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证。
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排放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限值。
其次,铜冶炼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排放。
企业应倡导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
同时,加强炉内燃烧过程的控制,减少燃烧废气的产生。
第三,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全面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或者符合再利用的要求。
企业应合理设计废水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废水排放标准进行处理。
对于高浓度重金属废水,企业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确保废水不对环境和水资源造成污染。
第四,铜冶炼企业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
对于有毒有害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置,并定期委托资质合格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第五,铜冶炼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人的健康。
最后,铜冶炼企业应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模式。
企业应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冶炼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总之,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包括环境管理、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管理、职业卫生和资源利用等方面。
企业应加强规范管理,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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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 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 ) 》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 一) 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 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 二) 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 一) 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T467- ) , 其它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 二) 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 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 以及其它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 或三转三吸) 工艺, 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HJ558-
) 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 HJ559- ) 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 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 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
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
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 反射炉) 以及其它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
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
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配备必要的能源( 水) 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所有企业能耗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新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电解工序( 含电解液净化) 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4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应低于4平方米/吨铜, 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 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 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 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排水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 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5%以上, 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以上。
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所有新建、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 方
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持证排污, 达标排放。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 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要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 治理设施齐备, 运行维护记录齐全, 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 ) ,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及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现有企业应在前完成。
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 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规范管理
( 一) 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
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经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 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 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 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 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
示, 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 二) 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 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八、附则
( 一)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 也适用于利用其它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 二) 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5月1日起实施, 原《铜行业准入条件》( 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填报人: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