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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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黔府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23号)的要求,依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和餐饮服务许可等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推进学生食堂建设。

村级以下学校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学生食堂,乡镇中心小学食堂面积原则上每校不少于100平方米,初中学生食堂面积原则上每校不少于200平方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3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3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3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3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西与东盟深化制造业合作构建大湾区—广西—东盟合作示范产业链、供应链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和东盟山水相连,友好关系源远流长。

近年来,双方经济融合持续加深,经贸合作日益加快,互联互通不断加速,人文交往更加密切。

我国与东盟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和投资合作、城镇化发展、改善民生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合作潜力大。

进入新发展阶段,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稳中向好、长期向好,“一湾相挽十一国”、毗邻东盟的区位优势明显。

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宜继续积极谋划推进我国特别是广西同东盟国家在经贸领域的务实合作,稳步推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西与东盟深化制造业合作构建大湾区—广西—东盟合作示范产业链、供应链的建议,体现了您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我国与东盟经贸务实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加具有韧性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等有关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思考,对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积极研究。

一、支持广西与东盟深化制造业合作相关工作进展近年来,有关部门围绕深化我国与东盟经贸务实合作,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坚持扩大开放、推动务实合作等多方面措施,积极构建与东盟稳定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同时支持广西加强与东盟国家开展产能、投资、互联互通等合作,取得务实进展。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

“十四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支持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高地。

2020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广西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鼓励广西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4•【字号】黔府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四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保留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审核外派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财务监察报告。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及自营进出口权申报业务的职能交给省商务厅。

(三)综合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为更好发挥《纲要》引领和约束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现就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为动力,最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更好履行政府责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形成全体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放的全部放给市场,把该管的切实管好。

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最大限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责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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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我省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明显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加快退出无效低效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

二、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源由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向高效市场主体流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

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市场主体审慎经营。

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处理好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系统规划、统筹协同、整体推进,又要针对我省实际特点,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重点突破。

三、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路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因公共安全、产业调控、区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须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的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一)自愿解散退出。

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二)破产退出渠道。

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三)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

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的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

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四、重点工作任务(一)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

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

1.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加强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市场主体不同的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研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

(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服务平台,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

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允许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对符合清理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进一步研究完善普通注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进一步优化企业一般程序注销服务,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种材料。

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部门间共享与同步指引。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法院、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

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

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3.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

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细化完善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理流程和规则,依法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同步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进一步加强对破产案件立案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为破产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提供制度保障。

及时总结执转破案件实践经验,并推广应用。

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风险隐患较小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缩短时限、快审快结。

研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难题。

研究完善破产企业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法院、省司法厅、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通过司法清算和破产审判对企业进行救治和出清,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

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

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合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

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省法院、省司法厅、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4.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

推动建立省级破产处置协调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职工安置、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着力构建常态化的府院破产统一协调长效机制,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

(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建立破产案件专项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市(州)级破产案件专项基金,为进入破产程序的“无产可破”案件提供基本经费保障,以此推动破产案件正常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强化逃废债查处和依法解封、依法注销。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逃废债犯罪线索后应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社保等部门应依法向破产审判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提供查询。

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根据破产终结裁定依法注销该破产企业的信息及账户。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5.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

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快设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合议庭。

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着力培养专业审判法官队伍,积蓄相关工作经验,推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

(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大力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

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人职责,明确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时依法提请法院移送侦查的职责,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探索将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纳入管理人名册,拓宽管理人准入渠道,充实管理人力量,优化管理人队伍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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