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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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在过去十几年里不断加强破产重整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算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未来,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破产重整将会成为企业债务冲突调解的主要手段。

与此同时,对于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维护企业经济实力,保障员工就业形势等,起到了中介作用,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生存率。

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管理层可能背离企业的利益,导致流失。

破产重整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管制机构的宽容与支持。

一些高管人员经常会利用程序的缺陷和法律的漏洞来逃脱或消极对待重整过程,从而使重整过程演化为非法转让或外泄核心资产。

2、破产重整手续冗长,耗时长。

中国目前的破产重整程序标准速度慢,耗时长,增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在实践中的发展。

3、制度不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缺乏针对性,制约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

破产重整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亟待加强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并完善从股份公司到独资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2、建立与完善对破产重整各类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3、配合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破产重整的兜底机制,同时扩大国企的兜底范围;4、打破破联制,增强破产重整机构的独立性。

四、总结破产重整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满足保护债权人、保护企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要求。

当然,破产重整在实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克服种种困难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以更优秀的制度为秦淮,推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破产法是指一种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破产时应遵守的程序和法律,包括债务清算、财产尽量分配和使债务人破产的程序。

破产法也被视为一种经济安全保护措施,为其所有各种类型的债权人提供一种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回收其应收的资金。

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和修改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之一,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它超越了经济领域,扩大到政治、社会和法律范畴。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破产法修改的必要性和作用,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我国破产法的不足我国的破产法制存在一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运作效率。

以下是破产法的主要问题:1、程序不完善中国的破产法程序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个环节,但实际上重整的成功率很低。

一些企业不能重整成功只能转变为清算,而清算主要是将企业的财产尽可能地分配给它的债权人。

2、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我国破产法规定过于简单,法律规范不够明确。

这种情况的后果是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和法律无法执行的情况。

3、信用保护机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保护机制不健全,这种不健全状态导致了市场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破产过程中,债权的收回难度加大。

4、司法认识不足我国司法人员在破产法制实践中的认识不足,许多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一套成熟的办案方法和标准,导致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二、我国破产法的改进方向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法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入一些较为成熟的破产法制,从而提高我国的破产法制效率和实用性。

我国破产改革的主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1、补充并完善我国破产法制破产法制应是集聚信用机制和司法机制,促进企业债务再融资,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一种系统的法律体系。

应该在现有破产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

此外,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

2、保护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方面切入,建立透明的债务信息公开系统。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是指破产企业在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个人破产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制度。

此制度实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财富转移,保障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下文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完善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基础环节。

破产清算是指依法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加以评估、变现、清偿债权、结清员工工资等手续,最终以清算破产企业为目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在近年得到了较大的改革,然而仍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首先,需要提高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能力。

清算责任人是负责管理整个清算程序的人员,他们要评估并决定清算计划、对资产进行评估、收回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等工作。

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质量不够高,导致清算程序拖延、套取费用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清算责任人的培训和评估机制,确保其工作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从而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立案的成功率。

其次,也需要缩短破产清算的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加高效地解决破产问题,以避免对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和个人等各方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破产清算程序,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破产清算方式。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加强破产重整是破产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通过重新组织破产企业的资产、业务和财务,协调破产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破产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破产重整具有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以加强其实施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有些企业对于破产重整的认知度不够,可能并不知道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要加强对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向企业和公众传递破产重整的价值、作用和重要性。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重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营状况日益复杂,破产重整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正在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空间。

在过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这不仅导致了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调整结构和债务,实现经营上的重生。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存率,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如设立破产清算基金、设立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其诉求的实现效率。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

外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遇到经营困难,如果没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重整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使用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创新发展。

当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对企业进行淘汰和再生,有效地优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

破产法修改案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修改案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修改案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应对并解决破产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并于最近通过了破产法修改案。

本文将就破产法修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以及这些修改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所带来的影响。

一、破产法修改案的背景破产法是指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权清算、社会调整和企业重整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然而,在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程序繁琐、制度不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并通过了破产法修改案。

二、破产法修改案的主要内容1.简化程序破产程序是破产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根据破产法修改案,我国将进一步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例如,增加了企业自愿破产程序、简化了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等。

这样可以减少繁琐的程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使企业更加便捷地进行破产重整。

2.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破产法修改案将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例如,增加了债权人会议的权力,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破产法修改案还加大了对破产案件中企业内部人责任的追究力度,以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重整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破产法修改案还加强了对企业重整的支持。

重整是指通过调整企业债务结构、进行组织架构变革等措施,使企业回归正常运营状态。

根据破产法修改案,我国强化了对企业重整方案的审查制度,鼓励债权人与企业进行协商并达成重整协议,促进企业重整工作的开展。

三、破产法修改案的影响破产法修改案的通过,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并对破产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通过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减少破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次,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这将增加债权人对企业的信心,促进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摘要:《破产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突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就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立法完善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

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

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过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需要具体的没有具体化,应该规定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存在很多的立法缺陷。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问题多次制定过司法解释,但毕竟由于《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

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适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并重新组织其经营。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是相对较新的法律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破产重整制度不断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好的环境来进行重整,是一种积极的改革措施。

第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在过去,企业一旦陷入困境,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导致企业的债权人难以收回债权,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通过更加灵活和多样的方式来进行重整,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企业如果陷入债务困境,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失去市场信誉、失去员工信心、失去合作伙伴支持等。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处理债务问题,恢复市场信誉,增强员工信心,重新获得合作伙伴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不仅会对企业本身造成影响,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比如失业人数的增加,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企业对外经济关系的破裂,可能会影响国际市场秩序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来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这也是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的积极意义所在。

第四,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往往会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如果国内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挑战,从而提升国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也可以鼓励企业更加注重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成为了热门话题。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组织企业资金、资源和业务,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或者按照有序程序进行清算。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的破产重整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重整暂行条例》,但是由于各自立法时间和领域不同,存在一些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

破产重整制度与相关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关联度不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保护不足是现实问题。

在我国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经常出现债权人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得到清偿的情况。

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更好地获得债权融资,这对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融资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性和效率也亟待提高。

当前我国破产重整程序的效率不高,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这给企业和债权人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特别是在企业面临破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更加快速、高效地进行重整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使其更好地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工作。

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提高其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各项规定互相对应和有效衔接。

还可以加快制定相关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重整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二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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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2007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

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创新与突破,也给破产案件的审理留下了新的挑战。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法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导致其存在着明显的时代特征,新的破产法虽然有适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扩大,但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的缺陷和不足。

如何完善破产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当前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实践和分析,同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企业破产法实践经验,从中分析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破产法;监督体系;共益债务目录一、研究我国《破产法》的积极意义 (4)二、我国新《破产法》较之前有所创新部分的分析 (4)(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4)(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 (4)(三)强化了破产责任 (4)三、我国新《破产法》的优势分析 (5)(一)新企业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 (5)(二)新企业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 (5)(三)新企业破产法让中国真正入市 (5)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5)(一)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未能加以细化 (5)(二)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容易发生缺位现象 (6)(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6)(四)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实现的新难题 (6)四、完善我国破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7)(一)对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予以细化 (7)(二)增加复合破产的可操作性 (7)(三)从破产原因方面进行完善 (7)(四)建立和完善破产程序制度 (7)(五)应该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破产监督体系 (8)(六)完善破产法中的共益债务制度 (9)五、结论 (9)参考文献 (9)企业法人破产已经程序已经市场化,凡法人企业破产都有法可依,各类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解决不再由破产企业财产负担,而交由社会保障机构解决。

这种立法导向比较趋向于国际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企业破产法还有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一、研究我国《破产法》的积极意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构成。

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由于立法时,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未开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加上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展了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仅有8个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这说明,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针对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运行能有所裨益。

1二、我国新《破产法》较之前有所创新部分的分析(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年来,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如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强化了破产责任新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务人的行为作出了符合民法原则的划分。

第3l条规定,“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1李永军;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J];比较法研究;1995年02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五种行为确定为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可撤销行为就弥补了旧法中的漏洞。

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而且确认无效行为不再受时间限制。

这样规定不仅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2三、我国新《破产法》的优势分析新企业破产法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顺利通过,在三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企业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的有三方面的法律,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

前两种法律我国已经陆续出台多部,但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却一直较弱。

此次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经济主体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保障。

(二)新企业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只有破产法的出台实施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

才能促进在公平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才会让参加市场之游戏主体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市场才会更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

如果没有这部法律,债权人不知道市场风险在什么地方,债务人也就难以强化责任意识,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企业破产法可以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之间的信用的建立。

(三)新企业破产法让中国真正入市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国际上有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已经WTO,但并没有真正入市,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0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未能加以细化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该规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法院在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以不合理的理由干预破产申请,那么就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腐败也可能就包含其中,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破产清算也应该是企业清算的一种方式。

但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对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相类似的行为只处以数额不明的罚款。

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在破产清算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却成为民事处罚,2张玉华;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J];当代法学;2003年08期二者的法律责任具有天渊之别。

这种近似于放任的法律规定,不仅严重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还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故意犯罪的姑息和放纵。

(二)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容易发生缺位现象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它是直接赋了管理人拥有临时破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双重身份。

这样的规定有其缺陷。

临时破产管理人钳唛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尽可能地收集和统一财产,是保证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后者的任务是要依照破产程序合理地清算和分配财产,达到结束破产程序的目的。

在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公司破产案中,2005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丹耀公司的破产申请,但是直到2007年5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了破产管理人,这其间出现的管理者作用缺位的情况,是不可被忽视的。

3(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破产法规定法院是监督机制中最主要的监督丰体,但是法院本身就肩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主要对重大的或者有争议的破产清算事务进行监督,没有精力对破产清算中存在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实施详尽而周到的监督。

其次,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存在缺陷,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破产程序实施正常性监督,债权人人数众多、意见也难以统一,我国的债权人会议主要代表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从所有利害关系人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难免失之偏颇。

最后,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人数不超过9人,同时,破产法规定必须吸收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类似于国外的监督人制度,表面上能相对公正、有效的行使监督权,但是,债权人委员会毕竟是由债权人会议选出的,要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缺乏中立性。

可能会出现监督人片面追求债权人利益而忽视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的情况,必将会使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四)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实现的新难题新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防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外类似的情况称之为管制性破产。

虽然企业破产法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这对金融机构破产来说具有一定的保护力,但是,这种带有计划色彩的保护3袁达松;论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建构——从推进金融危机管理法治角度展开的分析[J];法学评论;2007年06期仍然有很多问题,例如在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进入破产程序后,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金融机构担保权益的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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