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冲刺刑法必背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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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犯罪停止形态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犯罪停止形态

⾸先,只有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形态问题。

其次,犯罪停⽌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和犯罪未遂。

其三,犯罪停⽌形态是指在犯罪⾏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相互转化。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或者“犯罪得逞”的内涵不同。

(⼆)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应着重以犯罪未遂为中⼼,具体从以下⼏点把握; 1、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为⼈已经着⼿实⾏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2、三种未完成形态的相互辨析 (1)第⼀步: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阶段,(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的临界点是“实⾏着⼿”。

)⽽犯罪中⽌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阶段。

所谓实⾏着⼿,就是开始实⾏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为。

较为直观的⽅法“犯罪对象论”:考察⾏为⼈的⾏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针对犯罪对象。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具体犯罪的实⾏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2)第⼆步:从停⽌的原因来看:分清⾏为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动放弃:犯罪中⽌的⼀个最基本特征就是“⾃动性”,即⾏为⼈出于⾃⼰的意志⽽放弃⾃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客观障碍”即指违背⾏为⼈主观愿望和意图、⾜以阻⽌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D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D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 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 于是在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 为应如何处理?
(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 居,遂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讨论
(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 于是在深夜将丁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 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 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无法将其 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 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 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犯罪论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 未遂和中止 本章知识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重点: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成立 条件,处罚原则 难点:预备与未遂的比较;未遂与中 止的比较;预备与中止的比较。
章节安排
未完成罪
章节安排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概述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既遂类型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 罪。 2、行为犯
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 如脱逃罪;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 定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如强奸罪 。
危险犯
3、危险犯 出现危险状态即为既遂 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 4、举动犯 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 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 谍组织等。
意志外原因未能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 着手 止 只是预备阶段 包括实行阶段,终 了阶段
未遂与中止
预备与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参考)

公基专业知识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公基专业知识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公基专业知识 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导读】河北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

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故意犯罪的形态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些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如何区分的小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生产、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的状态。

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这里的“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就包括了比如说:买刀,买炸药,蹲点,踩点等。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其实这里的重难点是如何区分三者:一、我们先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它们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预备是在准备阶段停止的,而未遂是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区分二者就看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如何去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呢?那就要看对受害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危害的紧迫性,比如:张三已经把到架到了李四的脖子上,情况已经很危及了。

【真题一】一日张某趁邻居外出,拿仿制的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答案】C。

解析:张某趁邻居外出而去行窃,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制作不准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后被抓被迫停止,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中止是由于意志内的原因停止的,而且可以发生在准备和实施任何一个阶段。

如何区分意志内还是意志外,大家记住八个字,意志外:欲而不能;意志内:能而不欲。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部分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在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想实现某种犯罪目标,会经过不同的犯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没有按照他想发生的结果走下去,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我们来一一探讨。

首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着手的犯罪形态。

比如练习,调查,跟踪踩点等等都是一些准备行为。

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才会有犯罪预备。

比如张三杀李四,虽然张三准备特别充分,但是结果并没有着手,即李四并没有死亡,因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条件所迫,他不能再继续实施杀李四的行为,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把它叫做“外因”。

比较常见的一些外因有1.被害人的物质障碍。

2.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3.环境、时机的不利。

这一些是考试比较常出现的原因,虽然没有达到张三预想的结果,但是张三的准备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也需要惩罚,由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毕竟行为未着手,那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如何区分预备与未遂呢?就看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练习枪法程度不具备,开枪程度就具备。

虽然张三这次动了手了,但是结果同样也是没有得逞,也即李四还没有死亡。

同样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原因跟犯罪预备的原因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两者的阶段不同,前面提到的是在准备阶段,而这里是在实行阶段,由于外因导致结果未得逞。

比如张三向李四开了枪,李四身手矫捷,躲了过去等等。

那我们就会发现,未得逞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所迫,张三不能再杀李四,因此,犯罪未遂用弗兰克公式表示叫做“欲达目的而不能”,虽然李四没有死,但是张三的行为严重危及李四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也要处罚该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成立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意义:“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① 二者相同点:一是都没有得逞,二是都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② 二者区分:关键看是否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3)“着手”的判断标准:① 形式说:开始实行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这是传统理论的观点,但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为命题人所摈弃。

② 实质说: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这是司考所持的判断标准。

练习:06年。

卷二。

54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分析】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 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 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 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 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 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 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一、犯罪的完成形态1.概念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1)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A.为实行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B.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1)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C.犯罪未完成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是区别犯罪中止的关键。

③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1)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A.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B.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D.中止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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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的区别
1、一个犯罪过程分两阶段:(过程预备和实行;犯罪形态是结局,包括预备、未遂、中止。

①甲欲杀乙,对乙的床猛砍 50 刀,但被害人在被砍之前已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举刀欲砍,听见有人读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害怕受到死刑处罚,拎刀走了:中止;砍杀的过程中,突念乙是好友,停止杀害行为:中止。

②甲欲杀乙,在去乙家的路上,甲肚子疼难忍,回家:犯罪预备。

2、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 不构成犯罪, 只有直接故意犯中才有犯罪形态问题。

二、预备: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

购买凶器、前往犯罪场所,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发展同伙等是预备。

▲ A 预谋抢出租车, A 上了 B 的出租车,在检查站警察搜出了 A 身上的凶器,
A 交待了欲在某地抢劫
B 的预谋, A 成立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的工具,如:购买枪支,准备刀具,制作刀具等。

▲在特定的地点等候、跟踪被害人。

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

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寻找共犯、同伙。

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

▲诱骗被害人。

如:想报复某人, 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 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 " 。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未遂
1、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 " 着手" 。

▲ A 偷 B 口袋里的钱包, A 拍了一下 B 的口袋,欲知有多少钱时被抓:预备。

▲ 198 条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申请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

▲ A 以奥拓车冒充奥迪进行投保,烧车后危害公共安全,被抓。

放火罪,既遂;保险诈骗预备,数罪并罚。

▲抢劫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2、条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杀人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既遂。

▲盗窃时,有效控制财物时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 控制人质提出勒赎要求是既遂。

其他绑架控制人质时既遂。

没有勒赎前放人的,成立中止。

3、条件: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犯罪人身能力有限;
②第三者的出现;
③被害人的反抗;
④目的物的障碍:抢劫 B , B 身无分钱,未遂;打开保险柜无钱,盗窃未遂。

▲ A 在仓库偷东西,骑在墙上,扔到墙外 80 万,墙内 20 万。

80 万既遂, 20万未遂被吸收。

▲不可分的物,如冰箱,一半门里一半门外,既遂。

▲财物越小成立既遂越容易;财物在室外,成立既遂越容易。

四、中止:
1、条件:故意犯罪过程中;既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中止。

2、条件:自动放弃犯罪:" 能达目的而不欲 " 。

①后悔:成立中止。

②同情、可怜被害人:成立中止。

③害怕受到法律惩罚:成立中止。

3、条件:彻底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① A 杀 B , B 重伤后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无效, B 死亡, A 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意思,放弃后发生轻结果的,成立犯罪中止。

▲ A 杀 B , B 重伤后,送医院救治截去双脚。

A 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4、继续实施犯罪有障碍,但障碍轻小,放弃犯罪的,成立中止。

▲ A 抢劫 B ,打晕 B 后,发现是自己亲属,放弃了抢劫: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抢劫罪中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

▲ A 拐卖 B , B 女说自己患有性病, A 放弃犯罪:中止。

5、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立中止:
▲ A 有五颗子弹,打了 1 枪,没打中,见 B 吓得尿裤子了,停止射击,中止;若只有一颗子弹,未遂;若只有一颗子弹,被害人求饶,放弃犯罪的,成立未遂。

▲ A 抢劫警察 B 的枪,对 B 开枪,枪内无子弹,杀人未遂;若打中 B 的胸部,若有防弹衣,未死,未遂。

6、结果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结果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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