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方案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对社会影响
保障消费者权益
专项整治有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 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减少消费者在租房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和纠纷。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保障税收公平和社 会稳定。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专项整治是政府加强社会治理的 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提升社会 治理水平,增强社会稳定性。
组织实施
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治工作。
监督检查
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总结评估
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04
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负责制定和实施整治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 利进行。
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加强人员培训
对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制度保障
01
02
0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房屋租赁业税收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
制定行业规范
制定房屋租赁业税收相关 行业规范,明确税收标准 和操作流程。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整治意义
01
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 益,增加财政收入。
02
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 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 发展。
03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 平,优化营商环境。
04
有利于增强社会公平正 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02
房屋租赁业现状分析
行业概况
01
房屋租赁业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量居民和企业 提供了居住和经营场所。
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315×2%
印花税 房产税
按合同租赁金额 ×1‰
按年房产余值计税
4000×4%
8000×4%
21000×4%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 积×单位税额
按年所得额×所得 税税率
4000×0.1%
8000×0.44%
21000×0.44%
说明
由于地方税收制度正处于变革、完善过 程中,本课件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 序、所需资料等有关内容如有变动,以最新 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对于一些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 而没有有租赁期限的,年内继续租用的, 可按当年租赁之日至年未的租金总额计算 贴花,以后年度使用的,按当年度的租赁 总额计算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 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 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位税额
(二)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以下顺 序核定)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 面积;
2. 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 征收面积;
3. 相关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 积;
4. 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 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 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从2008 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房屋租赁税费分摊方式范本

房屋租赁税费分摊方式范本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税费的分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合理明确的税费分摊方式不仅能够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以下为您提供一份较为详细且实用的房屋租赁税费分摊方式范本,供您参考。
一、税费种类及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中,常见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 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地区不同分为 7%(市区)、5%(县城、镇)和 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3、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
4、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
5、房产税从租计征,按照租金收入的 12%计算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税额标准,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
7、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 1 元,按 1 元贴花。
8、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费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租赁双方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计算和缴纳。
二、税费分摊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税费的分摊应基于租赁双方的实际受益和承担能力,确保分摊方式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约定优先原则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税费分摊约定,应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法定分摊原则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摊。
三、税费分摊方式示例方式一: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在这种方式下,所有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均由出租方负责缴纳。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出租方为了吸引承租方,愿意承担全部税费成本的情况。
方式二: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税费由承租方缴纳。
这种方式相对较少见,一般在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承租方对房屋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可能会采用。
房屋租赁收入报税示例

房屋租赁收入报税示例在当今社会,房屋租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对于房东来说,了解并正确申报房屋租赁收入的税款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示例,为您详细讲解房屋租赁收入报税的相关事宜。
假设房东小李在一线城市拥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出租给了租客小王,月租金为 5000 元,租赁期限为一年。
首先,小李需要明确自己的租赁收入属于哪种所得类型。
在我国,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接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规定,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李每月租金收入 5000 元,减除 20%的费用(即 1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0 元。
然后,确定适用的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所以,小李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20% = 800 元。
在实际报税过程中,小李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如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等。
报税的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
线上报税通常需要登录当地的税务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线下报税则需要前往当地的税务大厅,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再看另一个示例,房东小张在二线城市有一套三居室房屋出租,月租金 3500 元,租赁期限为两年。
小张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0 元。
适用 20%的税率,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700×20% = 540 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了修缮费用,根据规定,纳税人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以 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假设小张在 2022 年 5 月对房屋进行了一次修缮,花费 1500 元,并能提供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8.03•【文号】国税发[2005]159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5年8月3日国税发[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征管措施。
对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出租房屋税收的,要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代征税款缴库和票证管理制度等,规范管理。
要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并落实责任制,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夯实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二、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
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想知道更多详细的内容,请看下文,店铺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一、增值税(一)自然人出租房屋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0%;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抓重点扎实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方案

抓重点扎实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出租房屋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些房主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收入,也制约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健康运转。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制定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加强税收征管宣传教育为了提升房主的税收意识,我们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如通过媒体发布宣传文章、在社区内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全面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房主明确缴纳税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出租房屋税收档案建立出租房屋税收档案是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租赁市场上,对房屋所有人与租客信息进行登记,形成完整的税收档案,能够有力地保障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同时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保护租客和房主的隐私权,加强信息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税收征管执法力度加强税收征管执法力度是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保证税收追缴的有效性。
要调动税收征管部门的积极性,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房主进行有效处罚,让房主认识到逃避税费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并纠正错误思想。
四、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体制机制是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长远方向。
要加强税收征管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税收征管流程,使整个税收征管体系更加健康、稳定、有效。
以上是推进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方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完整的出租房屋税收档案、加强税收征管执法力度、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多管齐下、合力推进、保证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和有效性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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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方案
初稿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
因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决定成立邳州市房屋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综合治税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运河镇、新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地点在。
1.组建联合执法队,人数30-40人。
(运河镇代征站10人、房产服务中心10人、其他各单位10-20人)
2.房屋出租业户信息采集时间20天。
3.征收城区房屋出租业户税款时间20天。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主动配合房屋租赁管理与
税费征收工作。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进行宣传,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涉及房管,地税、公安、工商、财政、运河镇、开发区、新城区等部门单位。
因此,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房屋出租户数的统计工作,确保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征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1、地税局: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由地税局牵头,按照“零散税源社会管”的指导原则,依法委托运河镇代征站代征市区出租房租赁税费,地税局对运河镇代征站征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检查。
运河镇代征站负责对城区房屋出租业户进行:一是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台帐,构建规范、高效地信息传递平台。
首先是明确调查内容,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调查了解清楚房屋租赁的各种信息状况,包括出租人、产权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出租房屋状况,备案登记情况,并测算税款,税费缴纳情况等共30项内容。
不论是自用还是租用,一个不漏,要全部了解清楚。
其次是扩大摸排范围,通过房管中心产权科查找产权档案,通过开发商、物业公司查找户主信息,通过公安局查找个人信息,通过出租户本人了解核对有关信息。
最后是完善基础台帐,将所有搜集到的信息全部记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是实行房屋租赁典型调查,初步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最低租金水平及税费征收标准指导体系。
根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在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根据路段、繁华程度、房屋结构、地价级次、楼层分布的不同,结合同行业的经营水平、租赁水平、房屋成新度、市场人气指数等因素,制定城区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最低租金征收标准。
防止部分纳税人提供虚假租赁合同、拒不提供合同、拒不申报、拒不配合税费征收的尴尬局面,规范租赁市场税费管理工作。
2、房产服务中心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运河镇代征站参与城区房屋出租业户税收检查的宣传、普查、登记工作.
3、公安局:要抽调专项警力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地税、运河镇代征站,打击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4、工商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城区房屋出租业户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6、财政、地税、房管、公安、工商、运河镇、开发区、新城区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通报
制度,及时掌握新的房屋出租户数信息,做到管理、征收及时调整。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和税费征管工作的监管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做好各项监管和服务工作。
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人、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行教育,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单位、开发商及个人出租房屋的监管,对偷税、漏税、抗税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性地工作,需要上级领导和各单位的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平衡税负的需要,更是自身执法公平公正的有效体现,也是当前税源专业化改革中切实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管理的要求。
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租赁管理及税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