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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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1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财会[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针对这一会计处理规定,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规以及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小微企业对所销售的货物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将销售额包括在应收账款中,也不需要计提应交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则不允许抵扣。

对于免征营业税来说,目前我国已废止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因此,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也相应免征营业税。

其次,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务要求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小微企业应当保持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小微企业还需要按照原则性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时间,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此外,小微企业还需将相关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仍需按照其他税种的规定进行纳税。

例如,小微企业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小微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

此外,在会计处理中,小微企业还需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税法的调整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影响。

因此,小微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提高了竞争力。

在会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同时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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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会计处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13﹞24号
【发文日期】2013-12-24
【实施时间】2013-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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