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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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

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

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最高院违章建筑司法解释

最高院违章建筑司法解释

最高院违章建筑司法解释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但也伴随着违章建筑的不断增加。

违章建筑对城市发展、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规范违章建筑的处理,最高院发布了违章建筑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不仅包括未经批准的新建建筑物,还包括对已有建筑物的违法扩建、改建、翻建等行为。

违章建筑的危害违章建筑给城市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首先,违章建筑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城市形象,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环境质量。

其次,违章建筑占用了公共资源,导致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足,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此外,违章建筑的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最高院违章建筑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判决。

具体原则如下:1. 合法性原则违章建筑的处理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2. 效益原则处理违章建筑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综合评估违章建筑的效益和损害,合理确定处理措施。

3. 公益性原则处理违章建筑时,应以公共利益为重,保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依法原则处理违章建筑案件时,应依法审理,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最高院违章建筑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案件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 立案调查当接到违章建筑案件后,司法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核实违章建筑的事实和性质。

2. 通知当事人在完成立案调查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并告知其违法行为和可能面临的处罚。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违法建筑宣传资料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相关审批和许可,在违反规定的用地、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下,擅自建造、改建或拆除房屋建筑物的行为。

这类违法建筑的存在会给城市的规划、环境以及居民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力度,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宣传以提高人们对违法建筑的认知和理解。

违法建筑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违法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违法建筑往往造成土地浪费,占用宝贵的城市资源,严重影响城市的规划和发展。

其次,违法建筑通常不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功能。

这些建筑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容易倒塌,对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城市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第三,违法建筑经常违反建筑和环保标准,严重破坏了城市的环境质量。

违法建筑没有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或地下水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违法建筑也破坏了城市的通风、绿化和景观设置,影响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针对违法建筑的存在,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和整治。

2. 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和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大家了解违法建筑的危害。

3. 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建筑,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和奖励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违法建筑,一旦举报属实,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样可以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让更多人参与到整治违法建筑的行动中来。

4. 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

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和开发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加大罚款金额,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5. 加强建设管理,推动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

政府应配套建立健全的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和质量检验,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质量。

违章建筑专题研究2013年7月22日

违章建筑专题研究2013年7月22日

违章建筑专题研究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是否合法的认定问题①认定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法律依据:(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年5月25日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6月4日发布。

(2)<<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

(3)<<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2月12日下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1990年4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③主要观点:(1)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所建住宅在1983年6月4日之前,其它建筑在1984年1月5日之前,就已存在并保留至拆迁或征收时的建筑物虽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但因该条例不溯及既往,故不宜认定为非法建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发布后,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但具有权的机关责令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亦不应再认定为违法建筑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除外,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物。

物权法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与民法典对违章建筑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与民法典对违章建筑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与民法典对违章建筑的相关规定一、违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考虑到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1、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现在根据违章建筑对生活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我国一般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限期拆除是所有处罚手段最为严厉的,我国的强制拆除中分为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城管现场执法拆除。

而一般的拆除程序:立案、调查、上报审批、罚款的分级管理、决定程序、送达与执行、强拆的执行程序。

三、目前处理违章建筑的对策解决当前处理违章建筑面临的困局,从以下这样一些方面入手是值得我们考虑的: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初期的查处,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该拆的坚决拆,绝不手软。

3、认真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城中村”、“园中村”的改造步伐,这是解决违章建房的源头。

违章建筑其实就是指违反我国的行政法规和其他的法律而搭建的建筑物。

一般违章建筑的话,国家都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其进行停工,甚至是进行拆除,这都是有可能的。

违章建筑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市容,而且安全性也没有保障。

24小时在线关于违章建筑的最新规定违章建筑的最新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建全套知识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维权知识

「违建全套知识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维权知识

「违建全套知识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维权知识一、违章建筑的认定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扰执法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怎么来解决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

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

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做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

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

三、拆除违章建筑的规范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违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国家赔偿,导致拆违工作出现被动局面。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审批、未取得相关资质和手续,未受权益人同意,擅自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行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加速,违法建筑问题在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都普遍存在。

大量的违法建筑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还存在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危险。

对于违法建筑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二是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三是未取得相关资质和手续擅自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筑,才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我们要加强相关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监管执法力度。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合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要加大对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巡查力度,加强对于违法建筑的发现和整治,确保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符合规划。

我们要推动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整改和拆除工作,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彻底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和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建设行为,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我们要强化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建筑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城市环境。

违法建筑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促进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更加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解决违法建筑问题,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字数:492】第二篇示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违法建筑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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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集合从违法建筑的形成到保有过程始终充斥着先天违法的否定评价,但又不能漠视其存在的价值,由此衍生了违法建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

何为违法建筑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称谓上经历了一个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

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开始,行政、司法、学界均趋向认同违法建筑的称谓。

称谓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包含哪些,有的认为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的则认为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还有的认为泛指一切有约束力的规定,即指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政策等等,上述争议某种程度上是探究违法的程度从而界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素。

其实,在界定违法性时应当结合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素。

违法性和行政许可是违法建筑界定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缺一不可。

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文虽仍用违章建筑之称谓,但其在界定该概念时明确持该观点。

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上看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结合违法性及行政许可两个要素可以推导得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

违法建筑分为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两个层次。

以此界定,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法建筑上的司法困惑(一)违法建筑的权属认定对违法建筑的权属分析应是研究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前提。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合法取得,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

但也应该注意到,违法建筑客观存在。

自然属性上其与合法建筑一样投入了人力物力,实际成为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空间。

在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房屋的性质及责令拆除之前,违法建筑在保有阶段以物的客观形态存在,且具有一定社会功用性,也成为民事活动的标的,而且违法建筑也未必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

在这个待定状态中,能否确认权利以及权利归属?(二)违法建筑建造人与施工人利益平衡违法建筑是违法建造行为的产物,违法建筑的建造过程涉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建造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仅仅涉及施工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未明确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建造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当然认定无效?此类违法建筑如同合法建筑一样,涉及工程未完工、完工未验收、工程已交付等情形,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固定价、按定额结算、双方按实结算等不同情形。

实务中,一般认为如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基于建筑施工合同本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已按约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处理尚有一定法理依据。

但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进行工程合格与否的验收,相关部门也未必会作出工程合格的相关意见,处理此类案件常处于两难境地:既担心参照合同价款认定会产生司法认同违法建筑合法性的悖论以及工程质量未明确的情况能否参照合同价款处理,又担心不参照合同价款会产生对施工人的保护不力,那么司法如何对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衡平?(三)违法建筑财产纠纷中的利益保护违章建筑引起的买卖、租赁、赔偿、分割财产等纠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上,有的法院持不予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这些纠纷均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既然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所有权,故确认首先不成立。

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在起诉与受理问题上曾明确,违章建筑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这种认识持续多年。

但该意见是否仅针对违法建筑本身的纠纷,还是包括对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明确。

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现实有观点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这样不认定、不确权是否会产生物权成立的空白地带。

如否定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是否任何一人均能成为违法建筑的占有人?违法建筑在自然属性上的价值及使用价值该如何定性?如何在这些民事纠纷中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四)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由于被执行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如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造成通过法院执行达到规避行政管理的后果,在非法原因的基础上产生合法的结果,使非法利益事实上转化为合法利益。

但是违法建筑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执行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如果让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却让被执行人拥有违法建筑并获取物上效益,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如何使违法建筑的这种现存价值作为执行标的?违法建筑权属界定及相关纠纷司法观点(一)违法建筑权属性质的思考目前理论上对违法建筑权属性质有多种学说,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

物权法不承认违法建筑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不完整或者不自由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

严格意义上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

建造人在建造之前及拆除之后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但是拆除之前,客观属性是不可移动地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违法建筑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自然属性,所以动产所有权说难于让人信服。

笔者赞同占有说理论。

但对占有的本质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同样在理论上有争议。

我国司法实务及民法理论也向来承认占有制度。

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也未明确占有的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

通说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这种事实上支配状态可能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与无本权的占有。

占有人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基于这样的事实状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消极地承认并给予保护,并非法律上的积极评价。

违法建筑虽不能办理登记,但是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在法律上推定违法建造人对建筑占有的权利。

占有物被侵占、占有被妨害,占有人因此受到损害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违法建筑行为性质认定与处理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

出于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的规划,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建筑自由做出严格的限制,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归属于行政行为。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是以实质要素应结合程序要素来确认的,即建造人是否在获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行为。

在实务中对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职能,对违法建筑性质的确认应当倡导行政优先,先由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建造人行为违法性与否的确认,并视违法的性质,即属程序性还是实体性违法建筑先行作出处理,以避免司法权过早介入带来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

其次则是,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则司法权方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介入并按违法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程序性违法建筑,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予以补办手续;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对于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进行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是否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属于建设单位合同前的义务,与合同本身无关,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是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法律后果。

除非违反公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观点则认为,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非规划区域内建设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城乡整体布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认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应按无效认定为宜。

从长远视角看,建筑城乡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及标的物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而且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际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更体现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建筑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返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之原则,当无争议。

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对承包人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利润是否保护的问题。

对此,本文认为,承包人按合同有效产生的合理利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在违法建筑的保有阶段,发包人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建筑物的权益,但是如果纵观违法建筑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固然建设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进行合法建筑,但是施工方也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时审查对方的许可手续,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而且有的违法建筑面临着行政机关随时查处拆除的可能,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也会产生新的不公,也可能纵容承包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大承包人的一定责任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随之又产生对工程成本价的认定问题,低于成本价的约定一般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现实情况是无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的成本价作出鉴定,成本价也会随工程产生一定的波动,而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含有相应的行业利润。

本文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造价鉴定仍应启动,工程造价应按定额标准鉴定,剔除当前行业的基本利润率,据此得出成本价,并据此要求建设方予以补偿。

(四)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从司法角度看,虽不能对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予以物权确认,最高法院态度也明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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