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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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1、单选以下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申请条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须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的学历B.身体健康C.能(江南博哥)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度使用的文字D.申请之前1年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正确答案:A2、单选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符合适航标准.A.制造B.质量C.设计D.维修正确答案:C3、单选CCAR-56部所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A.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证书B.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D.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正确答案:C4、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A.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B.民用航空局负责C.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D.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正确答案:B5、单选对于适用于CCAR-121部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该规则中称之为().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D.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正确答案:B6、单选重要改装由谁批准?().A.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合格证书(TC.的形式批准B.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C.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设计批准书(TDA.的形式批准D.由适航审定部门的委任代表批准正确答案:B7、单选对于旋翼航空器,应当在以下位置显示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A.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的两侧B.机身两侧C.机头位置D.旋翼外表面正确答案:A8、多选关于渐进式检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渐进式检查是由运营人将100小时检查和年度检查进行分段,保证航空器在12个月内得到全面检查。

中国民航执照介绍

中国民航执照介绍

中国民航执照介绍
中国民航飞行员执照根据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的规定,分为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多成员驾驶员执照等几种。

具体介绍如下:
- 运动驾驶员执照:指驾驶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员执照,是航空领域成为飞行员的最低门槛。

这类飞行执照和飞行员管理基本在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申请和管理。

报考要求层次也最低,满17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 私用驾驶员执照:类似于私家车的C1执照,经过正规的飞行培训学校训练,考核后获取,但不得从事商业取酬性质的飞行活动。

- 商用驾驶员执照:是强化版的私照,类似于出租车、网约车取得的驾照,可以开展商业运营。

-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是等级中最高的飞行员执照,在运输航空公司中从事航线运输,类似于汽车运输中的A照和B照。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民航执照的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执照管理第四章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第五章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飞行执照理论之法规复习题

飞行执照理论之法规复习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复习题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局方负责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4、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类别、级别、型别(按需)、仪表等级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有效期无特别规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前24个日历月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前12个日历月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90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6个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际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60个日历日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120天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15、“增加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没有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10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航空行业航空管理法规

航空行业航空管理法规

航空行业航空管理法规近年来,随着航空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航空管理法规也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规范。

航空管理法规是保证航空行业安全、有序运营的重要依据,下文将从航空市场准入、航空执照管理、飞行员资质要求以及航空安全管理等方面,对航空管理法规进行论述。

一、航空市场准入航空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对航空公司参与航空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

航空市场准入的核心目的是保证航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航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旅客的安全出行。

航空管理部门在制定航空市场准入法规时,应考虑航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能力、人员素质和技术设施等因素,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航空执照管理航空执照是航空公司合法经营的许可证明,也是航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航空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航空执照管理制度,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范围、航线网络、机队规模以及飞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

航空执照管理应注重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

三、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员是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者,飞行员资质要求的合理规定对航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航空管理部门应结合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制定统一的飞行员资质认证制度,并加强对飞行员培训机构的监管。

在飞行员资质要求中,应综合考虑飞行经验、技术能力、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等因素,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应复杂飞行环境和突发情况处理能力。

四、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航空行业的核心要素,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确保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减少事故风险,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航空安全管理应包括飞行安全、机上安全、地面安全等方面,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和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也应有明确规定。

航空管理部门应注重宣传和培训,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综上所述,航空管理法规是航空行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充分合理的航空管理法规能够提高航空行业的竞争力和安全性,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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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
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 平 航空器材的供应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 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 空中交通管制能力 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的资格 空中安全措施 气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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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要点 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除外 安全运行:以安全性为目标和归宿 环境条件:预期运行环境的使用限制条件 综合因素: 可维护性: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 始终: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 役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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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
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 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 标准。 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CCAR、FAR、JAR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两层含义 最基本的 经济负担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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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 体系的构成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 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 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 和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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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 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务院在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 施行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 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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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航管理文件(AMD) 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 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 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 的形式,包括某些适航部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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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 8.适航指令
是民航总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颁发的 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 涉及飞机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 不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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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性责任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 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 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 — 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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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 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 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 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 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 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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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1.持续适航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目的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 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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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及其责任 航空器适航部门
签发适航证 颁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设计和制造部门 航空器使用和维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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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 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 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 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 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 应遵守的规则。 AP的封面是绿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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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咨询通告(AC)
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 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 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 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 文件。 对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条款作 出解释,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 议,以便正确理解顺利执行 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 布。 咨询通告的封面是蓝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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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 后给定的标志。 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 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 ,第一位是字 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 一短划。 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 B-╳ ╳ ╳ ╳ 临时登记标志 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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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揭示和反映了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 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客观规律 的一整套规范管理(即实现科学性管理, 保证安全) 是政府职能,适航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 权力,有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民用航空器 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单位和个人必 须服从管理,保证安全,促进航空企业的 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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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办理手续: 持证人要求注销登记的 航空器出口 航空器退出使用或报废 航空器失踪并停止寻找 民航总局确认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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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与处罚 没有航空器登记证或用其复印件飞行的; 变造航空器登记证; 登记证破损,不及时申请更换的; 登记证不放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的; 国籍和登记标志不按规定绘制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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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 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 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 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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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的特点 权威性或法规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 理权利 国际性:航空产品的进出口决定了各国适航 管理必然的开放性 完整性和统一性: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 动态发展性:动态的,不断发展的 独立性:适航部门是在经济和管理体制上独 立于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 环节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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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国的义务
不滥用航空器。所谓滥用航空器是 指容许不符合安全、有序和平等竞争 的原则使用或经营航空器的行为。 严格安全管理,制定标准并监督执行, 以及颁发相应证件。 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 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航空器登记 证、航空器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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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绘制 挂旗公司 是指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 公司。 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它公司的航空器上 均不得绘制国旗。 位于机身前部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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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绘制的位置、字 体及尺寸
位置 机翼 – 尾翼之间机身的两侧; 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 字体 字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加装 饰。 尺寸: 机翼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50厘米; 机身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30厘米;
2.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 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 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共用标志 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标 志。 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国际民航组织的无线电呼叫 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给共用 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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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要素 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 符合CCAR—145的要求,并获得维修许可证 维修单位必须有一本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手册 合格的维修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工程技术 和生产管理三个系统 必须具备承修项目所需的厂房设施、工具设 备、合格人员、技术文件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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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的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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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要求 绘制的标志应永久性地附着在航空器表面上; 每个字用实线构成,其颜色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 照; 不能有混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 符号; 公司标志绘制在尾翼(垂尾)上。 4.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当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以及他们的地 址变更等,均应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交回原登记证。经民航总局核准的,在航 空器登记薄上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新的登记证。
第一章 适航管理法规
一.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
适航性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 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 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 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 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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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作用 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按、全等级水 准迈进。 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 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适航部门对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首要的是促 进企业适航对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评审; 适航部门对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关键的是 促进企业建立自我审核机制; 以“外”促“内”,以适航管理促进企业的 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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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它是涉及有关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 等方面的特殊技术要求,是最基本的起码的要 求。 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指定的。 务实性: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器的实践,尤 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稳健性:由于它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制定时应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只反映 以被证实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映最新进展。 平衡性: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是相辅 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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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 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 章。 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 须遵守其各项规定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 理条例》制定的,由民航总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 的规定》 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 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规定航空器不得具有多重或双重国籍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规则》 CCAR-121:《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 定》 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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