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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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航空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航空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航空业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其安全与运行是民众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航空活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法规,以确保飞行安全、保护环境以及维护航空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本文将介绍航空法规的一般内容与实施细则。

一、航空法规的一般内容1. 飞行安全规定:航空法规的首要目标是保障飞行安全。

这部分规定了航空器的适航条件、飞行规则、飞行员的资格和训练要求等内容。

例如,航空法规规定了航空器的构制、系统安全验证的标准,以确保其适航并满足飞行安全需求;同时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和训练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的人员素质水平。

2. 空中交通规则:空中交通规则是指航空器在地面与空中的运行方式和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及航空器与地面之间的安全距离。

航空法规规定了空中交通的分级管制、飞行高度和航行航线的规定、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等。

这些规则旨在防止空中碰撞并高效管理空中交通。

3. 航空器登记与运行许可规定:航空法规还规定了航空器的登记及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运行许可要求。

航空器登记是为了跟踪航空器的所有权、权益和运行状况,确保合法和安全的航空运输活动;而运行许可制度则要求航空公司获得特定运输任务的批准,确保运输活动安全可靠。

4. 环境保护规定:航空业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为了减少航空运输对大气、水源和生态环境的污染,航空法规规定了航空器运行时的噪音和排放标准,推动航空公司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燃料,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航空法规的实施细则1. 法规层级与组织机构:航空法规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国际、区域和国家三个层级。

国际航空法规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旨在促进各国之间关于航空安全与运输活动的协作与通力合作。

区域航空法规由地区民航组织或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制定,目的是协商解决共同航空问题。

国家航空法规则定了各国内部航空活动的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负责相应层级的航空法规实施与执行。

2. 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航空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航空业各方的参与与协商。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国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要概述:该法规是全面规定了我国民航行业的法律基础,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推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重要条款:1. 设立、运行、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2. 规定了飞行员、机长、机组成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民航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3. 规定了民航的安全保障、环保、经济监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4. 规范了货运、客运及其它民航经营活动的管理、安全监管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要求。

注释:1. 民用航空:指民间所有或者投资建设的、除军用航空以外的各种航空活动,包括商业航空、通用航空等。

2. 航空器:指有人或者物理应向空气中颤动而存在的载人或者无人机器。

包括固定翼、旋翼、滑翔机、气球、飞艇等。

3. 航空器使用权:指特定民航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使用某种航空器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

4. 民用机场:指为民航事业而建设、装备符合运行管理的要求并具有必要交通设施和服务保障措施的专用场地。

5. 机组成员:指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员和机上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政处罚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制定了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旨在促进民航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泛博社会群众合法权益和民航安全。

重要条款:1. 明确规定了民航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对象;2. 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听证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处罚决定的标准;3. 约束了民航从业人员、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释:1. 民航行政处罚:指民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等行政处罚。

2. 违法违规行为:指在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场管理等方面违反了民航相关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安全监管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规定飞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防范空中事故和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有关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

有关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应当申
(3)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领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
(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 暂停或终止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需经民用航空主管部
规定》
运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公司设立基础资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购买或者租赁民
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5.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 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道保障协议; 7.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8.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 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内容
【适航证类别】1.标准适航证(目标公司类型);2.特殊适航证 【适航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第21.172-21.178条 【适航证有效期】第21.179条:长期有效,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转让性】第21.182条: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特许飞行证】第八章
1. 申请单位 2.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第七条】 3. 受理部门 4. 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和各监管局综合处是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
制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第六条】
民航局监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航空公司法律法规

航空公司法律法规

航空公司法律法规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化和复杂的行业,为了确保安全、保护乘客权益以及营运的有效性,航空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航空公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包括航空安全、乘客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和竞争法规等方面。

一、航空安全法规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并减少事故的发生,航空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航空安全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安全标准和建议、国家民航局发布的航空安全法规等。

航空安全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包括飞行安全、维修安全、地面运营安全等方面。

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二、乘客权益保护法规随着航空业的发展,乘客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乘客的权益,航空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乘客权益保护法规主要包括航空旅客运输规则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航空旅客运输规则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乘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航班延误或取消时的赔偿和安置等。

消费者保护法规则保护了乘客在购票、改签和退票等方面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规航空公司作为一个提供劳动力的组织,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同时,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竞争法规航空公司作为市场上的竞争主体,需要遵守竞争法规。

竞争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等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作为一个高度规范化和复杂的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航空安全、乘客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和竞争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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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的航行机制和航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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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飞行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LPA)
管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TCA)
国际机场理事会(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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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区域性政府间民航组织
非洲民航委员会(AFCAC)
拉丁美洲民航委员会(LACAC) 欧洲民航委员会(ECAC)
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9个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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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3.1.4 ICAO的机构和职能
理事会
联营导航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非法干扰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 新航行系统实施委员会 爱德华奖委员会
设 立 专 家 组
秘书处
航 行 局
运 输 局
技 术 援 助 局
Visit by ICAN to Japan - Sometime around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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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背景

现有缔约国:185个
现有理事国:33个

总部所在地:加拿
大蒙特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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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2国际民航组织的性质

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
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
法 律 局
行 政 服 务 局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达 喀 尔 办 事 处
开 罗 办 事 处
巴 黎 办 事 处
曼 谷 办 事 处
墨 西 哥 城 办 事 处
利 马 办 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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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a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
所有缔约国参加,各有一票表决权 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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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ICAO的技术规范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航行服务程序

航行规划
技术手册

地区补充规定


指南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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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标准 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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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国际标准

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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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a大会

任务:审议技术、经济、法律、技术
援助等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该组织 其它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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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4a大会
权力及主要职责:
选举理事国 审议通过下三年度预算和财务安排 审议理事会报告并作出决议 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改《芝加哥公约》

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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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2.1联合国的15个专门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海事组织(IMO)
世界气象组织(WMO)

万国邮政联盟(U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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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IL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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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c秘书处

理事会的职能机构,下设7个地区办事处:



东非和南非---------内罗毕(Nairobi) 西非和中非---------达喀尔(Dakar) 中东和北非---------开罗(Kairo) 欧洲---------------巴黎(Paris) 亚洲和太平洋-------曼谷(Bangkok) 中北美和加勒比-----墨西哥城(Mexico) 南美---------------利马(Lima)

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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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

世界银行(IBRD)

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金融公司(IFC)

10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O) 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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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其它技术规范

DOC7910-四字地面代码
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OC8126-航行情报服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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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ICAO缔结背景?
我国在ICAO中的地位?
ICAO三级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
芝加哥公约18个附件的名称?
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程序等 规范
其一致应用是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 的 缔约国应遵守这些规范 当不能符合时,必须向理事会通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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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程序等
规范


其一致应用对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有好处
缔约国将力求符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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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背景
性质
宗旨和目的
机构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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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背景

前身: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正式成立:1947年4月4日

45.6.6-47.4.4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临时国际民航组织只有咨询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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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条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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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a大会
赋予、变更、撤消理事会必需的适
宜的权力
审议批准与其它国际组织或机构间
的合作事宜及有关国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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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4b理事会
大会的常设机构
任期三年 主席由理事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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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4b理事会
理事国分三类(10+11+12=33国)
一类:航空发达
二类:提供国际航行设施贡献突出
三类:区域代表
我国是第二类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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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b理事会

我国在ICAO中的历史:

1946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 是首届理事国 1950年退出 1974年2月重新批准《芝加哥公约》 1977年重新恢复第二类理事国地位至今
第三讲 ICAO及其技术规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CAO理事会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航行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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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I
Civil ----C
Aviation
----A
Organizati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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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b理事会
理事会的权力:
准立法权
制定修改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准司法权
仲裁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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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3.1.4c秘书处

ICAO日常工作机构,下设五个局:

航行局 运输局 技术援助局 法律局 行政服务局
航空法规
3.2.1a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颁发人员执照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航图 空地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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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a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

附件7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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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航行服务程序

航行委员会制定,理事会审议
对附件的补充和细化


级别低于附件
内容成熟后,未来可能被列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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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航行服务程序

现有的三个航行服务程序:

PANS-RAC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 (DOC4444)补充附件2、附件11 PANS-OPS 《航空器运行--目视和仪表飞 行程序设计》(DOC8168)补充附件6 PANS-ABC《国际民航组织缩与语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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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ICAO的宗旨和目的

宗旨:


目的:

发展国际航行 的原则和技术 促进国际航空 运输的规划和 发展
安全和秩序 航空器设计和操作 航路机场航行设施 航空运输健康经营 防止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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