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民航法律法规(二)2024

民航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运输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旨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公平竞争性,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行业秩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第二部分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运行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正文:一、航空运输管理1.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规定2.航空器适航管理3.航空公司运输合同规定4.航空公司安保措施要求5.航空公司售后服务规范二、航空器运行和维护1.飞行员许可和训练要求2.航空器适航规定3.航空器维护规范4.航空器气象条件要求5.航空器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三、航空运输市场竞争1.航空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2.航空公司价格管理规范3.航空公司联盟和合作规定4.航空公司违规行为处理办法5.航空市场监管及反垄断规定四、民用机场1.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2.民用机场起降管理规范3.民用机场卫生环境管理4.民用机场安全监管5.民用机场运力分配和优化五、空中交通管理1.空中交通管制规范2.空中交通通信导航设备规定3.空中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4.空中交通管理的法律责任5.空中交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总结:民航法律法规(二)涵盖了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运行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公平,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旅客的权益。
各相关部门和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要概述:该法规是全面规定了我国民航行业的法律基础,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推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重要条款:1. 设立、运行、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2. 规定了飞行员、机长、机组成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民航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3. 规定了民航的安全保障、环保、经济监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4. 规范了货运、客运及其它民航经营活动的管理、安全监管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要求。
注释:1. 民用航空:指民间所有或者投资建设的、除军用航空以外的各种航空活动,包括商业航空、通用航空等。
2. 航空器:指有人或者物理应向空气中颤动而存在的载人或者无人机器。
包括固定翼、旋翼、滑翔机、气球、飞艇等。
3. 航空器使用权:指特定民航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使用某种航空器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
4. 民用机场:指为民航事业而建设、装备符合运行管理的要求并具有必要交通设施和服务保障措施的专用场地。
5. 机组成员:指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员和机上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政处罚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制定了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旨在促进民航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泛博社会群众合法权益和民航安全。
重要条款:1. 明确规定了民航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对象;2. 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听证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处罚决定的标准;3. 约束了民航从业人员、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释:1. 民航行政处罚:指民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等行政处罚。
2. 违法违规行为:指在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场管理等方面违反了民航相关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安全监管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规定飞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防范空中事故和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1部民航法规r7

121部民航法规r71. 背景和目的:121部民航法规r7是FAA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确保民航飞行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它规定了民航运营商必须遵守的飞行操作规则,以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121部民航法规r7适用于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商业航空运营商。
这些航空运营商包括航空公司、包机公司以及其他提供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组织。
3. 主要内容:121部民航法规r7包含了广泛的规定,涵盖了飞行操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航空器运营要求,规定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维护保养标准、飞行员资质等。
飞行操作规则,包括起飞和降落程序、飞行计划、飞行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等。
飞行员训练和认证,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要求、考试标准和持证要求,以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安全管理系统,要求航空运营商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系统,以识别和管理风险,确保飞行安全。
4. 法规遵从和执法:121部民航法规r7是强制性的,所有受其约束的航空运营商都必须遵守。
FAA负责对这些规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执法,通过定期检查、审计和调查等手段来确保运营商的合规性。
5. 影响和意义:121部民航法规r7的实施对于民航运营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飞行操作符合国际标准,并为乘客提供了更高的安全保障。
此外,这项法规还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竞争,提升了民航运营商的整体管理水平。
总结起来,121部民航法规r7是美国FAA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确保民航飞行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它规定了民航运营商必须遵守的飞行操作规则,包括航空器运营要求、飞行操作规则、飞行员训练和认证以及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
这项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FAA负责对其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执法。
民航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的各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包括了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交通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航空器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运营、乘客权益保障以及安全与保障等五个大点阐述民航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航空器管理1.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飞行许可是指国家对飞行器进入其领空或从事国内国际航班的许可。
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器的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航行权的行使、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飞行员的资质要求等。
2.飞行安全监管民航法律法规强调飞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包括对飞行器的建造、维护和修理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航空器飞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二、机场管理1.机场规划与建设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场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
2.机场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机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航空公司运营1.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航空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权结构等方面。
2.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机上服务、乘客投诉处理、退改签规定等方面。
四、乘客权益保障1.机票购买与退改签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客购买机票和退改签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理民航法律法规为乘客在航班延误和取消情况下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排酒店住宿等。
五、安全与保障1.飞行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飞行器的维护保养、技术监督、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2.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飞行计划调整、紧急着陆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民航法规知识点总结

关于民航法规知识点总结民航法规是指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民用航空、航空运输、航空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民航法规对于保障航空安全、规范航空运输、促进航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航法规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航法规。
一、民航法规的概念及意义民航法规是规范民用航空领域运行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部门规章等。
民航法规对于保障航空安全、规范航空运输、促进航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它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维护了国家的民航安全利益,促进了国内外的经济交流和文化交流。
二、民航法规的分类民航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根据其性质和层级不同,可以分类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部门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根基,法律是国家的一般性法律,是全国性的普通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法规,地方法规是地方性的法规,国际条约是国家因对外合作而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部门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的法规。
三、民航法规的主要内容民航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安全、飞行管理、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护、航空器适航、航空器登记、航空器租赁、航空器抵押、航空器保险、航空器制造、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改装、航空器进口、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机场管理、空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航空运输、促进航空发展。
四、民航法规的适用范围民航法规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的运行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口、运行、维护、适航、登记、租赁、抵押、保险、改装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机场管理、空域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民航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关系到航空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保障航空安全、规范航空运输、促进航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民航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民航法规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可能是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部门。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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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规框架
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
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7.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享有下述权力:经局方批准,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可以转让其型号合格证书;符合CCAR-21有关规定后,可以取得生产许可证等。
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必须承担下述责任:当产品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按CCAR-21的有关规定向局方报告;向用户提供按适航规定要求制定的持续适航性的文件等。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给用户时,在航空器上提供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8.适航证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适航批准书适用于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要求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至少携带下列文件:(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3)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10.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要求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AR-121部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如下: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第三章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CCAR-43)
AR-43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AR-43部所使用的术语:
(1)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2)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3)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4)重要改装是指对飞机适航性有明显影响的改装,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觉察到的现象。
AR-43部中的翻修、航空器部件和时寿件的适用范围与CCAR-145部中的规定相同。
4.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1)使用航空器制造厂得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
(2)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
(3)使用合格的航材;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
CCAR-91部、CCAR-121部和CCAR-135部的航空器维修要求中一般包括了上述工作准则。
5.维修管理指令和CAD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1.“五四原则”(在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审定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主要方面;(为保证本单位的各项硬件条件满足局方的要求:)建立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
上述内容是局方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时的基本要求。
2.独立维系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3.营运人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4.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
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AR-145部中:
(1)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老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2)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
(3)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位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等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换件和按照航空营运人
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第五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AR-66R1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2.按照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国内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持有CCAR-66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CCAR-66颁发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6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CCAR-66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AR-66R1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5.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没有划分专业和类别。
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①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②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③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1)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①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②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2)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