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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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前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控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它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在民航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存在,旨在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部分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进行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文本。

该法于1995年11月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民航组织和管理、航空人员、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器维修、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等内容,涵盖了民航行业的方方面面。

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管理机构、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质要求、航空器的注册与登记等内容,为保障民航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2.《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该规则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

该规则包括民航器适航审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审定机构的职责等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的重要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法律基础。

该法于2008年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民航安全的组织和管理、民航安全的监察和监管、安全保卫、事故和紧急事件等内容,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航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是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04年10月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十章六十条,规定了航空运输经营的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航空器租赁与销售、航空服务质量控制、国际航空运输等内容,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依据。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坐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民航安检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民航安检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航安检是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航安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本文将从民航安检法律法规及案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航安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航安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和其他有害物品进入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我国民航安检工作的基本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明确了民航安检工作的职责、程序、要求等,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航安检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民航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航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民航安全检查信息化管理规定》《民航安全检查信息化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航安全检查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民航安检案例1.案例一:旅客携带违禁品被查2019年5月,某机场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旅客李某随身携带一把管制刀具。

经调查,李某承认其携带管制刀具是为了防身。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2.案例二:旅客企图实施恐怖活动被阻止2020年3月,某机场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旅客王某神色慌张,行李异常。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王某行李内藏有自制爆炸物。

经调查,王某企图在机场实施恐怖活动。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王某被依法逮捕。

3.案例三:行李物品未申报被查2021年6月,某机场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旅客陈某行李内藏有大量香烟。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要概述:该法规是全面规定了我国民航行业的法律基础,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推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重要条款:1. 设立、运行、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2. 规定了飞行员、机长、机组成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民航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3. 规定了民航的安全保障、环保、经济监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4. 规范了货运、客运及其它民航经营活动的管理、安全监管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要求。

注释:1. 民用航空:指民间所有或者投资建设的、除军用航空以外的各种航空活动,包括商业航空、通用航空等。

2. 航空器:指有人或者物理应向空气中颤动而存在的载人或者无人机器。

包括固定翼、旋翼、滑翔机、气球、飞艇等。

3. 航空器使用权:指特定民航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使用某种航空器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

4. 民用机场:指为民航事业而建设、装备符合运行管理的要求并具有必要交通设施和服务保障措施的专用场地。

5. 机组成员:指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员和机上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政处罚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制定了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旨在促进民航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泛博社会群众合法权益和民航安全。

重要条款:1. 明确规定了民航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对象;2. 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听证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处罚决定的标准;3. 约束了民航从业人员、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释:1. 民航行政处罚:指民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等行政处罚。

2. 违法违规行为:指在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场管理等方面违反了民航相关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安全监管条例》简要概述:该条例是规定飞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防范空中事故和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航法律法规2024

民航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的各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包括了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交通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航空器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运营、乘客权益保障以及安全与保障等五个大点阐述民航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航空器管理1.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飞行许可是指国家对飞行器进入其领空或从事国内国际航班的许可。

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器的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航行权的行使、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飞行员的资质要求等。

2.飞行安全监管民航法律法规强调飞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包括对飞行器的建造、维护和修理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航空器飞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二、机场管理1.机场规划与建设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场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

2.机场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机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航空公司运营1.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航空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权结构等方面。

2.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机上服务、乘客投诉处理、退改签规定等方面。

四、乘客权益保障1.机票购买与退改签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客购买机票和退改签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理民航法律法规为乘客在航班延误和取消情况下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排酒店住宿等。

五、安全与保障1.飞行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飞行器的维护保养、技术监督、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2.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飞行计划调整、紧急着陆等方面的要求。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1. 概述民航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和乘客的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合法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推行。

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专业性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民航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2.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乘客权益,并规定一旦发生空难事故,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并得到了ICAO的认可和推行。

该规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限制等内容,确保危险品的运输能够安全可靠。

2.3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规定了全球民航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包括了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空中交通管制、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中国民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5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了航空器的运营、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是中国对民用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法规。

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定了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储存、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机燃料和润滑油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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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第三种航权: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四种航权: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五种航权:装载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第三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在后来的芝加哥会议上,航空运输专家又在前五种航权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另外三种航权: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

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俗称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我国于1958年加入,自该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适用公约原则(二) 原告选择法院原则(三) 2年诉讼时限原则(四) 推定承运人过失原则(五) 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包括5个部分: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运输凭证第三部分——委托方的责任第四部分——联合运输的规定第五部分——一般和最后条款对《华沙公约》的修改(补充条款):(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

(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第二个公约是1970年《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

第三个公约是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

第四个公约是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个议定书是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另外,百慕大协议:1946年签定,互换空中自由权,如:国际航线以双方政府签约批准报国际民航组织认可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规律体制。

《华沙公约》航空私法,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俗称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我国于1958年加入,自该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1966年5月1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蒙特利尔承运人间协议》,这不是国际条约,而是由美国民航委员会与世界各主要航空公司之间订立的民间协议,因其对国际航空业的重大影响而被归入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1.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适用公约原则2.原告选择法院原则3.2年诉讼时限原则4.推定承运人过失原则5.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华沙体系的变革:现今世界上超过135个国家是1929年华沙公约或/及修订文件的成员国。

华沙体系对促进航空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功不可没。

但是,华沙体系内九个文件并存,且每个文件的成员国参差不齐的局面,使之成为九彩拼图。

一旦发生国际航空事故,会因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的不同,同一飞机内不同旅客会适用华沙体系内不同的法律文件,形成不同处理结果的混乱局面。

此外,国际社会要求提高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的呼声日益增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1997年组织部分大型航空公司签署了有关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自愿将对旅客伤亡的责任限额提高到10万特别提款权。

目前已有120余家航空公司参加了该协议,代表了世界民航界约90%的运力。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全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华约公约及各议定书合并为一体并使之现代化。

其主要特点有:1.规定在旅客伤亡情况发生时,对10万特别提款权之内的索赔,承运人负严格责任。

2.增加了第5种法院管辖权,即旅客伤亡案中,如旅客住所地为缔约国而承运人在该国有营业机构,可在该国起诉。

3.增加了适应航空运输电子化的条文。

这一新版《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弥补了现行华沙体系的诸多缺陷,代表了将华沙体系现代化的潮流。

有52个国家的代表当即签署了该公约,待各国完成批准程序后,新公约有望在近年内生效。

应联合国的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定了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第二个公约是1970年《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

第三个公约是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

第四个公约是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个议定书是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第一节主权原则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国内运载权;不得妨害本国安全的规则;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其他第二节航空器及其国籍原则一、航空器定义二、国家航空器三、航空器的国籍四、民用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节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一、遵守国际统一标准的原则二、无差别对待原则三、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四、不订立与公约相抵触的协议第四节航空事故调查一、公约第二十六条二、《附件13》的主要内容三、主要矛盾与争论第五节遇难救助一、搜寻、帮助与救援二、国际义务三、搜寻援救区四、补偿与报酬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东京公约》。

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

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

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一)违反刑法的罪行;(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一、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二、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三、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四、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五、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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