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

1、航空法:

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层——国务院通过的法规

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第三层——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

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涉及的其他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三个内容

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

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对航空器定义;

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

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

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内容有:

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

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

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

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

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第三种航权: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四种航权: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五种航权:装载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第三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在后来的芝加哥会议上,航空运输专家又在前五种航权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另外三种航权:

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

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

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

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

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俗称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我国于1958年加入,自该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适用公约原则

(二) 原告选择法院原则

(三) 2年诉讼时限原则

(四) 推定承运人过失原则

(五) 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

包括5个部分: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运输凭证

第三部分——委托方的责任

第四部分——联合运输的规定

第五部分——一般和最后条款

对《华沙公约》的修改(补充条款):

(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

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

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第二个公约是1970年《海牙公约》,

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

第三个公约是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

第四个公约是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个议定书是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另外,百慕大协议:1946年签定,互换空中自由权,

如:国际航线以双方政府签约批准报国际民航组织认可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规律体制。

《华沙公约》

航空私法,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俗称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我国于1958年加入,自该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1966年5月1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蒙特利尔承运人间协议》,这不是国际条约,而是由美国民航委员会与世界各主要航空公司之间订立的民间协议,因其对国际航空业的重大影响而被归入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

1.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适用公约原则

2.原告选择法院原则

3.2年诉讼时限原则

4.推定承运人过失原则

5.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

华沙体系的变革:

现今世界上超过135个国家是1929年华沙公约或/及修订文件的成员国。华沙体系对促进航空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功不可没。但是,华沙体系内九个文件并存,且每个文件的成员国参差不齐的局面,使之成为九彩拼图。一旦发生国际航空事故,会因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的不同,同一飞机内不同旅客会适用华沙体系内不同的法律文件,形成不同处理结果的混乱局面。

此外,国际社会要求提高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的呼声日益增高。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1997年组织部分大型航空公司签署了有关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自愿将对旅客伤亡的责任限额提高到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已有120余家航空公司参加了该协议,代表了世界民航界约90%的运力。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全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华约公约及各议定书合并为一体并使之现代化。其主要特点有:

1.规定在旅客伤亡情况发生时,对10万特别提款权之内的索赔,承运人负严

格责任。

2.增加了第5种法院管辖权,即旅客伤亡案中,如旅客住所地为缔约国而承运

人在该国有营业机构,可在该国起诉。

3.增加了适应航空运输电子化的条文。

这一新版《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弥补了现行华沙体系的诸多缺陷,代表了将华沙体系现代化的潮流。有52个国家的代表当即签署了该公约,待各国完成批准程序后,新公约有望在近年内生效。

应联合国的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定了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第二个公约是1970年《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

第三个公约是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

第四个公约是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个议定书是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芝加哥公约

1944年12月

第一节主权原则

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国内运载权;不得妨害本国安全的规则;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其他

第二节航空器及其国籍原则

一、航空器定义二、国家航空器三、航空器的国籍

四、民用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节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

一、遵守国际统一标准的原则二、无差别对待原则

三、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四、不订立与公约相抵触的协议

第四节航空事故调查

一、公约第二十六条二、《附件13》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矛盾与争论

第五节遇难救助

一、搜寻、帮助与救援二、国际义务

三、搜寻援救区四、补偿与报酬

东京公约

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章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违反刑法的罪行;

(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

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

第三条

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一、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二、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三、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四、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五、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

第五条

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第六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一)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二)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三)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二、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此项行动以保证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时,未经授权,同样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一、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

(一)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而该国当局不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或者已经按照第六条第1款丙项对此人采取了措施,以便将此人移交主管当局;

(二)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

(三)此人同意在继续受管束下被运往更远的地方。

二、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第八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乙项所指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如果这项措施就第六条第1款甲项或乙项所指出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

二、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第九条

一、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二、机长按照上款规定,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三、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第十条

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第四章非法劫持航空器

第十一条

一、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缔约国应允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占有人。

第五章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缔约各国应允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使任何人离开航空器。

第十三条

一、缔约各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

二、如果缔约各国在认为情况需要时,应即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的人以及被移交给它的人仍在境内。采取拘留和其他措施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而且只有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维持这些措施。

三、对根据前款予以拘留的人在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时,应予以协助。

四、任何缔约国,在接受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时,或发生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后航空器在其领土上降落时,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弄清事实。

五、当一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将一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本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的结论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十四条

一、按照第八条第1款规定离开航空器的人,或依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移交的人,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人,当其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旅行,而航空器降落国又拒绝接受他时,如此人不是该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无永久住所,该国可以将该人送返到他的本国去,或到此人有永久住所的国家去,或到此人开始空中旅行的国家去。

二、无论是离开航空器、移交、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拘留或其他措施,以及当事人的遣返,就缔约国关于人员入境或许可入境的法律而言,均不应视为是允许进入该缔约国的领土。本公约的规定应不影响缔约国关于驱逐人的法律。

第十五条

一、在不影响第十四条的条件下,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开航空器,或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移交,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任何人,在他意欲继续其旅行时,得尽速前往其选择的目的地,除非航空器降落国法律为了刑事追诉或引渡而需要他留在境内。

二、在不影响缔约国关于入境、许可入境、引渡或驱逐人的法律的条件下,缔约国对于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领土内离开航空器的人,或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移交的人,或离开航空器而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的人,在对他的保护和安全方面,应予以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一、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在引渡问题上,应被认为不仅是发生在发生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

二、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应当被解释为规定引渡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对航空器内的犯罪采取调查或逮捕的措施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行使管辖权时,各缔约国应适当考虑航空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应避免对航空器、旅客、机组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十八条

如缔约各国建立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而其所使用的航空器未向任何一国登记时,这些缔约国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一国,作为本公约所指的登记国,并将这一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由该组织通知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

本公约在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之日前,对联合国成员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开放,听任签字。

第二十条

一、本公约应经签字国依照其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二、批准书应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一、本公约在十二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并于第十二份批准书交存后的第九十天起即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以后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应在其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生效。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凡联合国成员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成员国都可加入。

二、一国加入时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交存加入书,并于交存加入书后的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都可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而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一、如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引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织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的法规提出申请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撤销这一保留。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1.对本公约的任何签字和签字日期;

2.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和交存日期;

3.本公约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日期;

4.收到退出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5.收到根据第二十四条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为证。

本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本公约应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该组织按照第十九条开放,听任签字,该组织应将经证明无误的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及分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票务服务 案例一 网上订票个人信息输错,无法修改 旅客在网上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网上操作时,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案例评析】 旅客在网上订票过程中一般都有请核对订票信息的提示,旅客姓名输入出错应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是符合规定的。旅客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可与航空公司协商原客票的退票手续。消协建议,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网页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履行信息核对义务,并并制定此类退票的合理处理规定。 案例二 机票日期英文标注,消费者看不懂日期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案例评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 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 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 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 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24 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民航法规试题

M10 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 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 年B) 1945 年C) 1946 年*D) 1947 年 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A) 大会B) 理事会C) 空中航行委员会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2015——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14航空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11月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 (首页)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课程编码221002 总计:36 学时 讲课:28 学时 实训:学 学分 2 类别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实践课() 任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授课对象专业班级:14航空1 基本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 推荐教材:(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目:(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 杨祖高主编. 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3年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教学重点难点把握空中航行、民用航空管理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章导论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课次3 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 课时安排 6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导论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2)民航法的特征; (3)民航法的渊源; (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 (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

(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知识要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了解民航法的发展史与国际公约的联系。 技能要点: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形成与发展及我国民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教学步骤: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多媒体讲解、音像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民用法基本概念,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课后分析与小结:让学生了解民航法历史 (二)独立性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 (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 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 (四)平时性 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 22处)。 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 技术性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 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 强制性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行为法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1、多边国际公约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影响大的序列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 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

大韩航空【民航事故案例分析】

大韩航空801航班事故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 1

王雯111241226 曾麟雅111241233 朱梦娇111241240 指导老师:高翠翠 完成时间:2014年3月17日 (二)事故原因分析 SHEL模型简介: SHEL模型是由爱德华教授提出的,他提出了安全工作中“人”所处的特定系统界面的原理,组成这个界面的元素包括:软件(Software)、硬件(Hardware)、环境(Environment)和人(Liveware),分别用其首字母S、H、E、L来代表,这四个元素组成的模型即是SHEL模型。差错容易发生在处在中心位置的人与硬件,软件,环境 2

及其它人之间的接点上。由于界面间的元素不匹配而出现的差错,可以从L-S、L-H、L-E、L-L 四个方面对人的误差进行分析。 SHEL模型如下图 SHEL模型图 利用SHEL模型对此事故进行分析 L-S: 1、韩航对机组人员的相关飞行训练不够。 3

分析:在韩航训练资料中,机场跑道的距离量度仪表(简称DME)永远都是设在跑道的端点。但关岛机场跑道设计和大部分机场的设计有所不同,它的距离量度仪表是设在跑道的末端5公里外的山上。因此,当机组因天气恶劣无法看到远处而依靠距离量度仪表来认定跑道的位置时,他们认为的跑道的末端便实际在真正跑道的末端的5公里外,导致他们过早下降飞行高度。 依据:在韩航的训练中,机场跑道的距离量度仪表永远都设在跑道的端点,而关岛机场6L跑道则设在跑到末端的5公里外的山上。 2、机场未与海军签订救援协议。 分析:去救援的是离事故现场较远的空军救援人员,延误了救援时间,其实离事故现场几公里有一个海军基地。 依据:空难发生了将近1个小时后,救援人员才到达事故现场。且机场只与空军签订了救援协议。 3、机组采用过期的航图。 分析:801次航班机组使用了过期的飞行图,图中所标示的降落时最低安全高度为540英尺,而正确的安全高度为656英尺,事故中 4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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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 1、航空法: 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层——国务院通过的法规 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第三层——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 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涉及的其他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三个内容 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 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对航空器定义; 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 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 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内容有: 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 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 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 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 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第三种航权: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四种航权: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第五种航权:装载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第三国旅客、邮件、货物的权利。 在后来的芝加哥会议上,航空运输专家又在前五种航权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另外三种航权: 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项目一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关于民航立法,国内方面有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再加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答: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与作用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就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就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与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与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与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 、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它就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就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 、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四、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40 学时学分: 2 学分; 教学内容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六、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说明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表现、作业等。 七、推荐参考教材、参考书目与收瞧节目: 1 、《航空法学》贺富永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 2 、《民用航空法教程》邢爱芬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 3 、实时收瞧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4 、实时收瞧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 第二部分大纲本文 第一章导论

民航法规说课稿

民航法规说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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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课稿 《民航法规与实务》

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是航航铁学院教师***,下面我就《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说课向大家做一介绍。敬请各位老师指正。 说课内容包括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单元设计两部分,教学单元示范以《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说明,课程整体设计从以下七个方面论述。 课程整体设计七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 一、课程定位与目标;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三、学生基础特点分析; 四、教学内容的选取与组织安排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六、教学条件分析; 七、教学单元说课。 一、课程定位与目标 1.课程的定位:该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形成的一门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空乘专业的主干课程 2.课程目标 本课程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知识教育目标 1.理解熟记民航法规知识,熟悉各个民航法规操作流程. 2.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及各种具体制度和规则主要内容 能力教育目标 1让学生做到以法规范自身行为,并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培养和强化守法意识,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将来就业奠定良好基础 3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思想教育目标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 (3)培养谦虚好学的能力 (4)培养勤于思考.做事认真的良好作风。 (5)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 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民航案例参考(汇编)

案例一115 1.背景 某机场建设公司承揽了西北一机场加铺沥青道面(盖被子)的工程,该机场的飞行区指标为4D。在施工前,施工项目部针对不停航施工组织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施工方案,利用横道图编制了中期和短期施工进度计划。 2.问题 (1)不停航施工应由谁向谁申请报批? (2)与正常沥青道面面层摊铺相比,该工程需要多做哪些工作? (3)在编制短期施工进度计划时,与新建机场施工相比,应考虑的特殊因素主要有哪些? 3.分析与答案 (1)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2)与正常沥青道面面层摊铺相比,加铺沥青道面(盖被子)工程具有:施工进度要求快、非连续性,如断性作业、夜间施工、每班作业时间被限定等特点。该工程需要多作一些工作,主要有: 1)成立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机场飞行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的指挥部; 2)每日施工设备要进场、离场; 3)每日要清扫施工作业面; 4)每日加铺面层要做临时接坡; 5)每日放飞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3)应考虑的特殊因素主要有: 1)在确定每日加铺量时,应充分考虑夜间施工和多工序平行作业对施工的不利影响。 2)考虑处理临时接坡所占用的时间。 3)在施工工艺及工序等方面的差异,属非连续间断性作业。 4)夜间施工,每班作业时间被限定。 案例二117 1.背景 2003年3月,某项目经理部中标一项民用机场场道工程。整个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1)某项目经理部会审图纸时,发现施工设计有误,独自进行了较大修改。 (2)在采购水泥、砂子及石子时,材料管理部门采取了招标方法,优选了供应商,也 审查了产品三证,确定产品合格后,立刻进货2000t。 (3)按GJB1112—91标准要求重新制定了道面基层的施工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2.问题 (1)项目经理部的上述三种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如有不妥,应如何处理才符合要求? (2)如果道面基层密实度达不到设计标准,应如何处理? 3.分析与答案 (1)上述三种做法均不正确。

民航知识案例

民航知识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教学案例 案例1 在某机场安检现场,一名外籍妇女带着一名婴儿手持一张登机通过安检验证时,将其婴儿放入筐内背在后身,上面盖有一个帘子,从验证岗位来说,无法看到其婴儿,于是盖章让其妇女进入。当其妇女进入通道后,其前传人员以为是包袱,让其妇女拿下来放入传输带上,后发现一小孩就让其妇女抱着进入人身检查,未跟前面验证人员进行核实。该机场验证与前传相差七八米远,验证人员无法得知后面的情况,前传人员也没发现任何疑意,就将其放入隔离区,后当此妇女登机时,被监护人员发现该小孩为未买婴儿票。 思考: 1、你怎样看待该乘客的做法 2、你认为该事件应有谁承担责任 案例2 三亚国际凤凰机场实施优质服务,一次在机场发现一坐着轮椅的老爷爷,破衣烂衫,身边没有亲人,非常可怜。几位机场工作人员上前帮忙,按照规定老人的轮椅只能托运,可是老人不同意,提出自己行动不便,要求把轮椅带上飞机,工作人员上前解释民航规定,不能携带,老人说服务态度不好,最后通过协调,机场同意特殊处理将轮椅带上飞机,谁知在通过安检时发现轮椅的空心杆里藏有违禁物品。 点评: 三亚国际凤凰机场安检人员不仅做到了文明执勤,优质服务,同时还能够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在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真正把安检工作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 案例3 3月19日王旅客在A机场乘坐7:50的航班至成都,7:25左右王旅客通过身份证验证后进行机场安检区,即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旅客箱和一个中型纸袋放在安检传送带上,并将外衣和贵重物品放入一个塑料筐内,再登上旁边的小圆台进行安检,完毕后穿上外衣,随即发现纸袋不见了,纸袋内有化妆品及眼镜等随身用品。他马上告诉旁边的安检员,因时间关系,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安检员才开始过问此事,也没有提醒他报警。当他快到登机时安检员才放录像,他登机后安检员告诉他,通过录像发现拿包的人了,等他回到A地后到机场安检处领取。拿走纸袋的人乘坐的7:55飞B地的航班。当王旅客到达成都时,A机场安检电告其物品无法追回,原因是拿他物品的人所乘坐的航班已经起飞,无法联系,这时才告诉他报警。他向机场报警后,机场派出所的警察讲报警太晚,与B机场派出所联系不上。王旅客再与A机场安检联系要拿走纸袋人的联系方式,安检说不知道,王旅客提出可通过定座系统查找,安检回答没有这个权利。旅客对机场安检的秩序和安全不满,提出对其丢失物品必须赔偿。

民用航空类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解读

《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实施的SMS是安全管理体系的简称。 2、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应当包括、、 、4个组成部分、13个要素。(安全政策和目标;安全风险管理;安 全保证;安全促进) 3、安全风险管理包括2个各要素,分别是、。(危险源 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 4、安全促进包括2个各要素,分别是、安全沟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5、设备巡检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或某一地区内,对某一类型或某一指定型号设备进行的预防 性检查和维护。 6、设备大修是指对设备的老旧零部件、严重磨损件进行修理或更换,对系统性能显著下降或出现严重故障的设备进行的全面检修和调试。 7、设备专项巡检由民航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根据特殊保障需要提出。 8、设备大修实施后应有效降低设备故障概率、消除故障隐患、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使 设备的各项功能特性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9、设备大修所需经费由设备资产所在单位折旧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空管统筹折旧资金适 当安排。 10、民航局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部具体负责空管系统通导设备零备件的管理工作;地区空管 局通信导航监视部具体负责本地区零备件的管理工作;空管系统各运行单位负责本单位零备件的管理工作。 11、运行单位通过查询零备件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全国无所需零备件库存时,地区空管 局可按相关程序进行零备件应急采购。 12、各单位需使用零备件时,应首先在零备件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全国库存情况,若在本地区 集中零备件库或本地区其它单位有备件库存时,向地区空管局提出申请;若在民航局空管局集中零备件库或其它地区有备件库存时,逐级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 13、民航局空管局零备件库储备调配均采用无偿调配和借用相结合的方式;地区空管局零备 件库储备对本地区调配均采用无偿调配和借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它地区调配采用借用方式。 14、借用设备所需的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单位应在使用后按时归还,并保证归还的 零备件完整可用。 15、在设备抢修或需要紧急调拨零备件时,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24小时设备监控部门可直接进行零备件调配,事后再向零备件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其中属于两级集中零备件库内的需求量,投产后五年工程项目中设备配套零备件数量应满足、16.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 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 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 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 R Chi na Civil Aviatio n Regulatio ns 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 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n 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我公 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 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 7、 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张露 1 部法律(《民用航空法》)、 27 部行政法规和 115 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 CCAR 勺 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 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 作性 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 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 、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2LR- 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183) 2、 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3、 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 定规则 》 (CCAR-69) 4、 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5、 一般运行规则 CCAR12部、CCAR14部等 CCAR- CCAR- CCAR- CCAR-67) CCAR-93TM-R )3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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