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民航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名乘客在座位上突然晕倒,经机组人员现场救治,乘客生命体征恢复正常。
然而,乘客在飞机着陆后,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并伴有轻微脑出血。
乘客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受伤,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航空公司则认为,在飞行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客的受伤与航空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乘客的受伤是否与航空公司有关?3. 乘客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案件分析1. 航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9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乘客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本案中,航空公司虽然在飞行过程中对乘客进行了救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在飞机着陆后出现脑震荡、脑出血等症状。
因此,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乘客的受伤是否与航空公司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
因此,乘客的受伤与航空公司有关。
3. 乘客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航空公司因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乘客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航领域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方面。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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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你的工作岗位涉及哪些安全方面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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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天津航空地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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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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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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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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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处罚
➢事件定性 该事件定性为代理单位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航空受损
的严重事件。 ➢责任与处罚
该代理单位年度代理服务质量评估总分扣减7分,并承 担当日地面旅客保障(含西安至天津旅客),机务维修, 调机费用及由此导致的2日飞机停产等相关损失,共计 256238.85元。
民航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旅客乘坐2月26日某航空公司海南至上海的航班,托运行李遗失,消费者旅行 用品及购买旅游纪念品价值8000元,但是航空公司只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 的标准,补偿旅客1700元。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 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承运人应按 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对旅客托运的行李 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的规定,向旅客作出赔偿。 该案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为17公斤,托运时未向承运人申请声明价值的赔偿,因 此承运人按照托运行李共赔偿1700元,符合规定。 消协提示航空消费者,在托运行李时尽量避免将贵重物品交付托运。同时,随着人 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行李的价值越来越大,现行行李赔偿责任限额已不能满足 旅客的需求,呼吁提高托运行李赔偿责任限额。对此,民航局正在进行调研。
消费者乘坐国外某航空公司2月13日斯里兰卡至上海的航班,再转机回福州, 因延误无人安排转机服务,事后投诉,该航空公司办事处却不接受中文材料 投诉。
本案涉及外国在华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监督问题。
旅客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非中文材料对投诉处理是方便的,但对旅客来说是 不方便的,甚至是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 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 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 汉字。该航空公司办事处作为航空公司的在中国派出机构,应按我国法律规 定受理、处理旅客的中文投诉。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 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 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 客的知情权。
民航事故案例分析方法

资料 。
j、飞行记录器 :飞行记录器在航空器内的安装位置,回收 时的状况,处理和译码情况,及其提供的资料和分析结果。
k、残骸及碰撞情况:事故现场的一般情况及残骸分布形状; 所发现的材料破损或部件故障。 此外还包括逃生、撤离、救援,调查中采用的新的、有效 的调查技术等方面的情况。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航空器经营 人、类别、
型号 事故简要经
过……
➢接报事故: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详细记录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航空器运营人、类别、型号,事故简 要经过,伤亡人数、航空器损坏程度等基本信息。
准备阶段2—通知相关部门
通知总局的 各职能部门, 与此次飞行 有关的各单
位
➢通知相关部门:通知总局各职能部门;通知国务院各部 委;通知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的运行及保障有关的飞行、 维修、空管、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 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文件、样品、 工具、设备等
验证工作,为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提供依据 。
分析阶段1—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
技术原因 培训原因 安全管理
分析阶段2—事故结论
➢ 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 的陈述
分析阶段3—安全建议
➢为了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当对调查中确定的各种 事故原因和影响飞行安全的所有因素,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
2、事故调查的原则
(1)独立调查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2)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深入调查原则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Tianjin Air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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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重新梳理机坪保障工作流程中勤务车辆接 近飞机的安全要求,排除工作流程中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加强机坪保障工作相关人员工作流程的监 督,保证严格按照勤务车辆的安全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加强对员工工作态度,安全意识方面的培 训。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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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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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标准
车辆行驶路线和速度
1、各类勤务车辆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进入客机坪和停机坪。行驶到 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性,观察飞机动态,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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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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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民用航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导致乘客行程受到影响。
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方式产生了争议。
乘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则认为,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情况:2019年5月15日,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原定起飞时间为14:00,实际起飞时间为17:00,延误时间3小时。
2. 乘客诉求: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包括免费改签、退票或赔偿经济损失。
3. 航空公司抗辩: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机械故障)造成的,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延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但机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因此,航空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和第126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旅客延误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的机械故障造成的,属于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畴。
民航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民航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2001年10月8日米兰/利那特机场发生飞机相撞事故后,机场管理者因为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未安装已购置的雷达设备等管理责任而被判刑事件经过如下:3983航班保持9000米通过黄城导航台管制员依据管制移交协议在距离交接点P09前77公里提前脱波;两分钟后,相对飞行的8056航班保持8400米高度在通过P09后联系该区调,管制员指挥8056上升高度到9600米。
8056上升以及管制员指令避让的过程中,两航班最小间隔减我们用组织事故理论—Reason模型对此事故案例进行分析。
• 完整事故链:待遇低、环境差、人员配置少、休息不充分“碰巧”让的管制员“很迷糊”移交协议的缺陷“碰巧”没有被管理层发现。
而8056和3983“碰巧”同时飞入该协议的“阴影”中刚接完班、午饭后有些迷糊的管制员“碰巧”忘记了已经脱波的3983也为数不多地“碰巧”没看雷达而指挥8056上升高度。
巧合的是这两航班相距46公里———“碰巧”让执行指令的航班可以很接近而偷懒的机组又“碰巧”没看TCAS 就执行指令。
曼彻斯特大学教授James Reason 在其著名的心理学专著《Human error 》一书中首次提出该模型;之后又出版《组织事故的风险管理》一书专门探讨Reason 模型。
该模型建立后迅速被广泛地应用于人机工程学、医学、核工业、航空等领域,并通过国际民航组织的推荐成为航空事故调查与分析的理论模型之一。
该理论认为:– 人为差错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 人为差错体现出了系统的隐性失效20100605 090342A 20100605 090342A–解决办法:事前进行安全管理该模型的核心创新点在于其系统观的视野,在对不安全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分析之外,更深层次地剖析出影响行为人的潜在组织因素从一体化相互作用的分系统、组织权力层级的直接作用到管理者、利益相关者、企业文化的间接影响等角度全方位地拓展了事故分析的视野,并以一个逻辑统一的事故反应链将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理论串联。
民航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4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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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定性 该事件定性为代理单位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航空受损
的严重事件。 ➢责任与处罚
该代理单位年度代理服务质量评估总分扣减7分,并承 担当日地面旅客保障(含西安至天津旅客),机务维修, 调机费用及由此导致的2日飞机停产等相关损失,共计 256238.85元。
4、挂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5、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6、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7、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 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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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服培训主管 杨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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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某代理机场组织行李装机时,负责地面行 李车指挥的行李员在货舱内进行指挥,对车辆对接位置判断不 正确,对驾驶员清晰准确观察指挥手势造成一定影响;驾车辆 驾驶员在未确认指令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操作,造成行李车传送 带顶端与飞机前货舱门框右下部产生挤压,导致飞机前货舱门 下部门框金属保护板形成一处凹陷,尺寸为长20mm、宽 10mm、深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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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接近飞机的勤务车辆
➢除了水车、食品车、运货车、拖车、清洁车、加油 车、充氧车、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旅客摆渡车 及机组摆渡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近 飞机(特殊情况需得到有关监管人员的同意)。 ➢维修人员在执行维修作业时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在 发现有未经允许的车辆接近飞机时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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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 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 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 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 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以过一年有效期没收其 机票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22日,旅客一行七人欲乘某次航班由西安前往上海,在咸阳机场 办理登机牌时突然被告知因航空公司客票超售,其中一人不能登机,万般无 奈,其中一位消费者只能被迫改乘其他航班。旅客投诉后,该公司表示补偿 消费者200元,旅客认为补偿金额过低。
机票超售系国际航空界通行的一种销售方式,近年来逐渐被我国各航空运输企业所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减少 航班中的座位虚耗、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更多旅客提供便利,同时提高航空收益。近年来,由于超售 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频频上升,引起民航局的高度重视。民航局于2007和2011年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对规范客 票超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航空公司办理航班座位超订或超售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 时间、机型、衔接航班等情况。二是航空公司应制定航班座位超订、超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含旅客享 有权利、优先登机规则和补偿办法等内容。三是航空公司应将实施办法在公司网站、售票场所及办理乘机手 续柜台等处予以公告。四是当出现超售时,航空公司应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与旅客协商给予一 定的奖励或补偿。五是航空公司制定的优先登机规则不得带有歧视性。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优先登机规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六是航空公司应为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 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 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该航班晚点近8个小时,航空公司对 此未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中国民用航 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 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五十八条规定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 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班延误的 原因做好旅客的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 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 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 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十条规定:“客票的有效期为: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 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 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第二十一条 规定:“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 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方某2009年3月4日购票,2010年3 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该客票已超过一年有效期,售票处可以不予 退票。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航空公司或售票处未提 前告知客票有效期等使用限制条件,应负相应责任,为消费者办理退票手续。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 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 作。” 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航班何时起飞无法确定,但当时飞机还没有 从北京起飞,旅客到达登机口后才告知航班延误,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旅 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等信息通知 旅客的规定。航空公司、机场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候机楼航班信息显示系 统等方式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
旅客在网上订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 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 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 “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 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 “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 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 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 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 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 客的知情权。
本案中,承运人没有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寻找志愿者,且没有主动给予旅客补偿,其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王先生购买了某航空公司无锡到北京的机票,到达登机口后才被告知因天气 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当时飞机还没有从北京起飞,何时起飞无法确定,不愿 意等的可以退票。王先生随即取出行李,立即打的到无锡火车站,无奈当日 去北京的动车车票已经售完,只能改为第二天行程。王先生投诉认为机场明 知飞机不能按时起飞,仍然照常办理安检等手续,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失去 了第一时间更换交通工具的时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0年7月18日,因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咸阳机场,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安 排,旅客纷纷打电话投诉。经调查,该航班晚点近8个小时,航空公司对此未 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也没有及时安排消费者入住酒店休息,引起旅客不满和 情绪激动。经调解,由航空公司赔偿每位消费者人民币200元,并及时安排其 他航班将消费者送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