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机场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场人员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确保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机场服务保障单位等。
第三条机场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高效运行;3. 依法治场,以人为本;4. 培训提升,持续改进。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职责第四条机场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管理人员:负责机场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运行人员:负责机场的运行保障、安全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
3. 服务人员:负责机场的旅客服务、行李服务、货物服务等工作。
4. 技术人员:负责机场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人员的职责如下:(一)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2. 制定和实施机场管理制度;3. 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行;4. 负责机场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协调。
(二)运行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航班正常;2. 监控机场运行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3. 参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协调各部门间的运行工作。
(三)服务人员职责1. 提供旅客服务,确保旅客在机场的出行体验;2. 负责行李、货物等物品的装卸、转运和保障;3. 维护机场环境整洁,保障旅客安全;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客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2. 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机场运行安全;3. 参与机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4. 参与机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机场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机场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3. 面试;4. 背景调查;5. 体检;6. 录用。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是指在航空领域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乘人员、航空维修人员等。
由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航空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方面,对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航空人员管理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国家层面和部门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在国家层面,中国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航空人员的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人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长飞行员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与航空人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为航空人员的准入、训练、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是指在申请成为航空人员之前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教育背景、专业技能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
首先,身体健康状况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航空人员需要通过体检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视力、听力、心肺功能以及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这是因为航空人员在飞行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和飞行压力。
其次,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也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航空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航空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例如飞行操纵、航空安全、气象等。
此外,对于飞行员而言,还需要具备相关飞行培训和考核的证书和执照。
最后,心理素质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量之一。
航空人员在长时间的飞行任务中,需要面对压力、疲劳和不确定性等各种挑战,因此需要具备心理坚韧、应变能力强的品质,确保能够稳定的应对各种工作环境和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航空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航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服务管理,提高民航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机组和民航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企业及其所属的民航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航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旅客服务第四条旅客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二)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航班信息;(三)保障旅客的行李、货物安全,确保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安全;(四)提供舒适、便捷的候机环境;(五)为特殊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五条民航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服务流程,确保旅客在购票、值机、安检、登机、乘机、下机等环节得到优质服务。
第六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旅客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民航企业应当设立旅客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章机组服务第八条机组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飞行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二)关心旅客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四)积极参与航班运行管理,提高航班运行效率。
第九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飞行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民航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组服务考核制度,对机组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章民航员工服务第十一条民航员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企业规章制度;(二)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三)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四)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航班运行服务第十三条航班运行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航班准点率,提高航班运行效率;(二)加强航班信息管理,及时发布航班动态;(三)加强航班保障设施建设,提高航班保障能力;(四)加强航班运行监控,确保航班安全。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航空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及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航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员工在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九条机组人员应按照飞行计划和程序执行任务,密切配合,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按照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准确、及时地发布指令,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规程,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航空器安全。
第十二条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岗位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员工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航空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民航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人员、飞行培训机构、航空公司等。
三、飞行人员管理要求1. 飞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飞行执照。
2. 飞行人员应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飞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 飞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秘密。
5. 飞行人员应关心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民航形象。
四、飞行人员培训与管理1. 飞行人员培训(1)飞行人员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飞行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能培训、复训等。
(2)飞行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技术、航空法规、航空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
2. 飞行人员管理(1)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飞行人员的管理职责。
(2)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理论知识、安全意识等。
(3)航空公司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关爱,关注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保障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1. 飞行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飞行人员在执行特殊飞行任务时,如需延长飞行时间,应经航空公司批准。
2. 休息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休息时间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飞行人员休息时间不足时,应予以补休。
六、纪律与奖惩1. 飞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飞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飞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民航形象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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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 利的法律后果。
•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
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
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
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
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
事责任。
三、具体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 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 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 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即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航空 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是指1979年 的老刑法。
•
最后,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
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
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下面具体介绍国内的规定。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1.我国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 规定和取得执照的条件:
•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 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民航总局飞行 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 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 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 按照1997年新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 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 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 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 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 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 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 的处罚:
①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未 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②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 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 市上空的。
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 管理制度
一、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 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 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四十条第1款)
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
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
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
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飞行签派员
•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 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 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 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的一项重大措施。
•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 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 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签派员(DISPATCHER)是一个航空公司 不可或缺的人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搜集 飞行信息、制定并申请飞行计划,与机长 共同放行每个航班。属于非常重要的工种, 可以根据情况推迟、调配甚至取消航班。 每一个航班都需要签派员签字放行,还要 提供给飞行机组相应的飞行计划(FPL)、 天气实况(METAR))和预报(TAF)、航行通 报(NOTAM)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对放行的 航班负责。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
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
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
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
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
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
•
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
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非持有符合
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
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
行组成员。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
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
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
• 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 即“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签 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 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 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等 于自己签发的执照。这种批准的有 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 限”。
(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 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 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 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 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 此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有关执照类别和等级等 作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规定了申请执 照的条件和英语水平的要求。如该规则 第六十七条就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 至六个月的处罚:
①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 任务的。(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