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苏州市吴江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定稿)
江苏省2017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最新政策

江苏省2017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最新政策25日,我省发布《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这意味着,我省13个设区市、84个职工医保统筹区终于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2429万参保职工可以省内异地刷卡看病了。
接下来为你带来江苏省2017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最新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是实现全国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
作为国家首批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地区,我省已经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
省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就医结算将实现异地联网结算。
按照规定,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服务对象有三种: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结算清单。
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异地看病,只需要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
明年1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者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将更加便捷。
以前,参保者异地就医,只能选择就医地3家定点医院。
今后,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
例如,随子女居住南京的淮安籍退休老人,以前只能选择南京3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现在只要是异地就医平台上的医院,老人都可以刷卡看病。
目前,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医院已超过1000家。
其次,以前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先要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再到就医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明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系统当天会自动将参保人异地就医信息发送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无需参保人再到就医地确认。
比如淮安患者到南京看病,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后,就可以直接到南京医院刷卡看病。
关于印1《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1-1 0:0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发文单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苏劳社医[2000]9号发布日期:2000-11-1执行日期:2000-11-1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年十一月一日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转外就诊的管理办法。
(一)转外就诊的条件1、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转外检查、治疗者,可按程序办理转外就诊手续。
(二)转外就诊的程序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本院医务科审核,职工单位盖章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 医疗保险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就诊,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①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②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③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实行统筹管理。
④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
⑤国家公务员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⑥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⑦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仍按照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职工医疗保险的组成及缴费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目前已基本形成“四位一体”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地方补充或公务员补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下调至8%),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下调至10%)按月缴纳。
2017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流程

2017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流程农村合作医疗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
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农村合作医疗在2017年进行了范围及流程的调整。
本文将对2017年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及相关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报销范围1. 住院费用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对住院费用进行了详细划分,主要包括床位费、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在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将根据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2. 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对门诊费用也有一定的报销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特殊门诊诊查费、医疗器械费用、药品费用等。
不同类型的费用将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3. 生育费用对于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生育费用,包括孕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产后护理费等,都将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得到报销。
4. 特殊疾病报销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还为一些特殊疾病患者提供了额外的报销政策。
这些特殊疾病一般是指罕见病、重大疾病等,相关医疗费用将有较高的报销比例。
二、报销流程1. 就医窗口居民可以选择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就医前,居民需要提前在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并获取就医卡。
2. 医疗费用结算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后,需向医院的财务窗口提交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卡及相关费用单据。
医院财务会对费用进行审核后,按照报销比例将费用划入个人账户。
3. 报销申请在获得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后,患者可以到所在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居民需将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报销申请表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合作医疗管理部门。
4. 费用报销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将在审核居民的申请材料后,将可报销的费用划入居民的个人账户。
居民可以选择将报销费用直接划入银行账户,或者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卡进行消费。
三、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手续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申请需在就医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
过期未办理申请将不能享受报销。
2. 细心保管单据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单据非常重要,需要妥善保管。
吴江社保卡宣传页(1)

吴江区省社保卡宣传资料一、省社保卡简介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是面向全省参保对象统一发行、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金融功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卡,是“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众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
人社部门将通过这张全省统一发行的卡,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做到“一人一卡一号”,实现“同省同人同库”,致力于对服务对象“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将实现人员基础信息和卡状态信息的全省集中共享、统一管理,保证了持卡人在全省范围内个人基本信息的唯一性,省内异地流动人员不再需要办理换卡业务。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打破了地域限制,支持异地就医、异地就业参保、异地领取养老金等功能,为全省乃至今后全国跨地区社保业务“一卡通用”奠定了基础。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搭载了金融IC芯片,安全性更高。
吴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社保卡发行、管理和应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吴江农村商业是全区社保卡合作银行。
二、社保卡须知1)换发背景。
1)发卡对象。
本次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区范围内所有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各类社保待遇人员以及其他人社业务服务的对象。
换卡对象为原持有我区医保卡和市民卡人员的已参保人员。
对我区持有原医保卡和市民卡的人员分批换发新的省社保卡,换发数量约101万张,2016年年底完成换发工作。
我区新参保人员将全面发放省社保卡,不再发放原医保卡和市民卡。
单位新参保社会保险人员的社保卡由单位统一申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由本人或代理人申领。
2)主要功能。
作为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实现医保费用的实时结算;通过加载的金融IC卡功能,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和补贴发放等应用;支持在自助一体机查询相关信息;支持全省范围内跨地区业务办理时,无需换卡,通读通用。
具备金融借记卡全部功能。
3)服务机构和网点。
度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度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2017年度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3月28日讯,昨日,记者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度苏州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
4月1日起,苏州市区社保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
为此,苏州市人社局正式公布2017年度苏州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其中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提高至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02元/月。
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增加了1368元和105元。
而2016年度参加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8245元和2697元。
据悉,2017年度参加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35350元(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24元(2802元/月)。
2017年度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400元,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7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9613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
2017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2017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7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
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7年4月1日。
各县级市、吴江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为: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
吴江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取消转院证通知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卫生局吴人社规〔2011〕21号关于吴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取消转院证的通知各参保人员:为了方便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去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就医,从2011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转院证明,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我市指定转诊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赴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凭相关资料至社保大厅医疗待遇结算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审核报销。
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外就医后报销时需带好的相关报销资料有:门诊需出具就诊病历,发票(药品清单或外配处方);住院需出具出院记录(小结)、发票、费用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3.吴江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保险职工转外就医通知抄送: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29日印发附件1:吴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一、苏州市指定转诊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市立医院本部;苏州市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市立医院东区;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口腔医院;苏州市眼耳鼻喉科医院。
二、南京市指定转诊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
三、浙江省指定转诊医院:浙江省一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中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武警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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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宣传(二O一七年度)一、医保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二、参保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本区法定养老保险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均属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三、缴费基数与比例:企业职工(本区户籍和外地城镇户籍)年缴费基数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不低于本区公布最低缴费基数(2017年度为2340元/月),缴费模式为7%+2%+1%+60元/年,单位缴纳8%(其中1%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60元/年(其中60元/年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缴费基数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不低于本区公布最低缴费基数(2017年度为3675元/月),缴费模式为8%+2%+1%+2%,单位缴纳11%(其中1%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2%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
退休人员由单位缴纳2%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7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2340元/月)的10%委托银行按月扣缴,另外还需缴纳60元/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和住院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或者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四、个人账户:参加“7%+2%+1%+60元/年”模式的企业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3.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4%记入;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按1250元记入;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按1450元记入。
参加“8%+2%+1%+2%”模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5.5%记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6%记入。
对已退休劳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吴江区级200元、苏州市级400元、省级600元、国家级800元增加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到本区或转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到本区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并且医保状态正常的参保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医保个人账户释放:(1)按自愿原则申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限每人每年一次)。
参加“7+2+1”模式的企业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满3500元、参加“8+2+1”模式的机关事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满9500元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购买已按规定备案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吉祥安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福系列”),每份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500元,每次最多两份。
(2)支付住院自负费用。
参加“7+2+1”模式的企业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500元以上部分、参加“8+2+1”模式的机关事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95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直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注:住院自负费用是指住院起付线和分段自负比例。
)五、统筹基金: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以及住院等医疗费用中按规定支付的部分。
六、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待遇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之后,在职职工在3000元内按60%结付,退休人员在3500元内按70%结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本药品目录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结付比例提高到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实施范围的区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区第四人民医院、区第五人民医院、区精神康复医院、区黎里中心卫生院7家医院,门诊诊察费(含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超出10元/人次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
2、门诊特定项目:(1)一个医保年度内,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其中发生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均有指定的目录库范围)的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使用透析辅助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结付90%。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使用肿瘤辅助专科药品和中草药饮片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结付90%。
(2)一个医保年度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结付90%。
(3)一个医保年度内,血友病门诊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万元以内结付90%。
(4)老年性白内障门诊手术的医疗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的部分(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90%。
(5)一个医保年度内,重症精神病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全额结付。
(6)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以内结付90%。
以上门诊特定项目(除老年性白内障门诊手术)均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
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实行“透析约定管理”。
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时,应选定透析类型(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及约定医院。
约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透析类型或约定医院的,应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办妥登记手续后,其在约定医院进行选定类型的透析治疗,可划卡享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二)住院待遇1、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患重症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2、结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在4万元(含)以下部分在职职工按90%结付、退休人员按95%结付;4万元以上均按95%结付,不设封顶线。
3、床位费:参保人员(离休干部除外)的住院床位费限35元/天,本区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7家医院床位费限40元/天。
七、“吴江优秀人才”特定医保待遇:经审核认定为“吴江优秀人才”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以下特定医保待遇:(1)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国家级人才增加2000元/年;省级人才增加1600元/年;苏州市级人才增加1200元/年;吴江级人才增加800元/年。
(2)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85%,在医保年度结束后统一发放。
八、医保报销:全区设立医保报销点10个,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及1万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至当地镇(区)劳动保障所服务窗口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在当地镇(区)劳动保障所服务窗口报销)报销类别:职工医保1、社保中心报销点(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厦)地址:吴江区开平路300号报销类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2、松陵报销点(吴江太湖新城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县府路98号(老市政府大院内)3、吴江开发区报销点(吴江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028号4、同里报销点(吴江经济开发区(同里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同里镇时代路88号5、黎里报销点(黎里镇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543号6、平望报销点(平望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平望镇西新街8号(平望镇人民政府院内)7、七都报销点(七都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七都镇新村二路8、盛泽报销点(盛泽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2099号9、震泽报销点(震泽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吴江区震泽镇十字漾路10、桃源报销点(桃源镇政府一楼西大厅)地址: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688号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专线医院及指定转诊医院一、苏州市专线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九龙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〇医院以上医院可持吴江“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
二、指定转诊医院:指定转诊医院只限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长期居外人员不适用该转诊范围)1、苏州市指定转诊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口腔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慈分院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理想眼科医院苏州明基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2、南京市指定转诊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3、上海市指定转诊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海市眼科医院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4、浙江省指定转诊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中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第三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嘉兴武警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湖州市南浔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今后区外就医报销办法及相关定点转诊医院发生变化的,将按新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