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
一、前言
随着开放的深入,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日趋强劲,以及河北省省直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因此,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灵活就业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办法,以下暂行办法对阐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参保资格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1.因受到法律金融法规或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人员;
2.从事灵活就业不满30天的人员;
3.从事灵活就业满30天,但年收入未达到该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人员。
三、参保义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自满足参保资格之日起,自行填写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申报表,向离职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张政[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解决就医难、看病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工作目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财政拨款、专项福利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配合,对城市患重大疾病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我市决定从2005年开始,选取4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张家口医疗保险说明

张家口市医疗保险填报情况说明我市21个预算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全市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统一测算,上现将测算情况分单位做一说明:开发区:此次填报的《医保工资信息表》附3表中的工资总额为4143335.2元,而每月缴纳社保局的医保基数为2342400元。
出现差额的原因是,每月缴纳社保局的医保基数只包括工资的前12项,而此次统计的工资项目是全口径的29项合计,所以存在差额。
桥东区:此次填报应缴医保数为8836872.28元,其中单位应缴纳972055元,个人应缴纳199657元。
实际单位缴费为533568元,个人缴费为105119元。
原因在于由于经费不足,实际执行政策不到位,工资基数为工资表应发数。
应缴医保数按照工资总额测算填报,比实际缴费多公积金(单位15%)、考勤、执法考核、取暖补贴、13月工资、奖金、过节费等多项。
所以应缴医保与实际缴纳不一致。
桥西区:截至4月份医疗保险缴费人数158人,其中在职人员117人,退休人员41人(临时工1人此次未做统计)。
由于资金不足,地方财政又不补助医保费用,在没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未按工资总额缴存医疗保险。
2011年缴费基数为4472280.72元,年缴费金额593079元;按应缴费工资总额6498404.4元计算,年缴费金额为840255.10元,缴费差额247176.10元,差异率42%。
宣化区:此次填报应缴医保数为853827元,其中单位缴纳740902.7元,个人缴纳112924.3元。
实际缴费为518928.48元。
原因在于由于经费不足,实际执行政策不到位,工资基数为工资表应发数。
应缴医保数按照工资总额测算填报,比实际缴费多公积金(单位15%)、取暖补贴、13月工资、奖金、过节费等5项。
所以应缴医保与实际缴纳不一致。
下花园区:截至4月份医疗保险缴费人数47人,其中在职人员41人,退休人员6人。
由于地方财政又不补助医保费用,区局在没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未按工资总额缴存医疗保险。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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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3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二)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三)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工作人员;(四)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和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政办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4日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患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字〔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参合人员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补偿、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480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5f.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5•【字号】张政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2017〕2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目录见附件3),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2018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改,重新向社会公布。
列入延续有效期 (从到期之日算最多可延长5年) 的文件继续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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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10年的职工医保费后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登记;用人单位应从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手续;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5%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不缴费,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二十日前足额缴纳当月的职工医保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由征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确实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报告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并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
缓缴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如数补缴职工医保费及利息。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职工医保费,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职工医保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中未参保、断保职工,参保或续保时,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
第十六条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三章职工医保基金的配置和管理第十七条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一)个人账户的配置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以单位按规定申报的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作为划入个人账户基数,按参保人员年龄分段记入个人账户。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3.3%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其他退休人员按2.8%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含)至退休年龄(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职工按0.7%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0.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实足年龄的确定,依据档案记载,以上年度12月31 日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
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4.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单位申报缴费前对上月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核定一次,未核定前仍按在职职工的规定缴费。
5.个人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个人账户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个人账户超支不补,结余滚存,可以结转使用,也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转往统筹区外就业时,个人账户结余额随同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
参保人员有权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帮助。
6.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核销本人的医疗费,也可按本人意愿每年提取一次。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除按上述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剩余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的计息办法与个人账户基金计息办法一致,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职工医保基金监督机制。
职工医保基金的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代表参加的职工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职工医保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章职工医保待遇第二十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允许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家和省规定经营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 〔(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
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一)起付标准年内初次住院的,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转外地1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按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
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75%。
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参照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执行。
(三)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缴费年限计算1.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及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后,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才能享受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特殊病)为6万元。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低于上述规定的,每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减少1000元,最多减少10000元。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四)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比照在职职工增加3个百分点。
(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使用《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目录》(以下简称《诊疗目录》)中所列职工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15%,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根据病情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时,其国产药品先由个人自付10%,进口药品先由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九)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外地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最高限价管理、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等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职工医保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90%理赔,一个年度最高理赔限额为30万元。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赔付3万元。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制定。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发生转移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接续办法和业务经办规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六)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职工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其管理办法按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承办职工医保服务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搞好优质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病历上记录。
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少卫生资源浪费。
第二十九条承办职工医保服务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的规定,如果提供超出职工医保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标准、新技术、新项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其费用。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到我市任何一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向就医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转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日开始计算,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治疗的,费用自理。
第六章费用结算管理第三十二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结算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核,超支分担”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