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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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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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5-14
【实施时间】2002-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园等单位占用国有耕地和林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并地税农发[200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太原市森林公园和太原市果树场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对占用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农业特产税【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农发﹝1999﹞22号【发文日期】1999-06-04【实施时间】1999-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农业特产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 (一)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是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征收的一项基础工作,对搞好征收工作至关重要。

1999年各地、市、县局都要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和规范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工作。

对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按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对农户要因地制宜分步办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今年要组织验证,原证到期后,按《办法》规定换发新证。

(二)税务登记证号码使用全国统一代码,即:各类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技术监督局核定的代码为税务登记证号码;个体经营者及农户,以后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根据省局晋地税征字[1996]第25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农业税收的特点,确定《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只收取工本费,每套8元,全省统一标准,严禁各地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此项工作。

收取工本费统一使用“山西省××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特种收款收据”。

(四)《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地市局向省局、县市局向地市局购领。

二、关于纳税申报农业特产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额,填开税票的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1988年6月11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行[88]建冀中字第161号文《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自筹资金中支付。

用银行借款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银行借款中拨付,俟项目投产以后,由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归还银行借款。

——结束——。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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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概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 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即圈内用地或分 批次用地。指的是按照年度用地方案,分批次报批用地, 不带工程,当地政府负责向工程供地。 2、单独选址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即圈外用地。主要是 交通、能源、水利、矿山、 事设施用地。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税额依次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 造物,比方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征税对象 的两种类型
1、占耕地建房,只要占用耕地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 地占用税
2、占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不 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改变土地性质
占耕地建房 建设农用房虽然不用改变土地性质, 比方:猪圈、养鸡场以及不可恢复为耕地的鱼塘等, 但只要占用了耕地,就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曾规定“凡 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管其具体用途如何, 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8年,我国首份保障粮食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确定 了到2020年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2.税率确定的地域性 3.课征税额的一次性 4.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二 条例解析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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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农业农村“耕地占用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一○年八月四日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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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2003-08-27
【实施时间】200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吕地税农发﹝20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规定,对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2001年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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