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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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目录导引、………………………………………………………………2-2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 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 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 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企业清算审计指南(底稿工具)

企业清算审计指南(底稿工具)

管理层声明书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贵所接受委托对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计工作,为了表示对贵所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尽我们所知,并在作出了必要的查询和了解后,谨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1.本公司已依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清算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情况。

本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本公司业已提供所有的财务及会计记录,公司和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会议决议、用章记录以及贵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本公司所有交易事项均已记录并反映在报表及业务资料中,不存在账外资金等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有关事项已作出适当会计处理,所有需要调整、更正或披露的事项都已得到调整、更正或披露。

4.我们已向你们提供下列工作条件:(1)允许接触我们注意到的、与报表和提供资料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2)提供你们基于工作目的要求我们提供的其他信息;(3)允许在获取工作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你们认为必要的本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由于舞弊可能导致的报表及业务资料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6.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我们注意到的、可能影响本公司的与舞弊或舞弊嫌疑相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本公司的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其他人员(如存在舞弊行为导致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7.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报表及业务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的所有信息。

8.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在编制报表及业务资料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所有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报表及业务资料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并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

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

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

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一、引言注销清算审计是指在企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终止经营后,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和清算工作的过程。

这一工作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妥善处理,保护各方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详细介绍。

二、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1. 目标和范围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以注销清算审计的目标和范围为基础。

目标是确保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妥善处理,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算等方面。

2. 底稿的组成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审计程序:列出具体的审计步骤和程序,包括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评估等。

(2) 审计证据:记录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文件等。

(3) 重要事项讨论:记录与注销清算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包括与债权人的协商、资产转让等。

(4) 问题和发现:记录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如资产遗失、未清偿债务等。

(5) 结论和建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清算方案和建议,确保注销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底稿的编制过程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应具备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情况,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2)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

(3) 收集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计划,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文件等审计证据。

(4) 进行审计程序:按照审计计划,进行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评估等审计程序。

(5) 记录问题和发现:在审计过程中,记录问题和发现,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6) 形成结论和建议: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清算方案和建议,并与相关方进行讨论和确认。

(7) 编制底稿:根据以上步骤,编制注销清算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适当的归档和保管。

注销户检查结算工作底稿汇总表

注销户检查结算工作底稿汇总表
6.注销申报前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和风险疑点应对处理情况
7.其他清算检查情况
注:非正常户可不按上述7项内容分项列示。
注销户检查结算工作底稿汇总表
(□清算检查□案头审核)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检查结算人员
1.存货、资产和各项待摊、预提费用的处理情况
2.发票领、用、存情况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
4.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结算及退(免税收入调整补税情况
5.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与货物劳务税清算缴纳情况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 “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次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1. 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 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 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 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 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其中,其他支出以“ - ”号(负数)填列。

6. 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 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 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 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目录导引、………………………………………………………………2-2 第一部分、清税围………………………………………………2-2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容…………………………………………7-8 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 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 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一、注销清税鉴证的政策依据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9届第49号)、《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其他税种鉴证依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目录导引、………………………………………………………………2-2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 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 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 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 - 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 - 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 - 公司注销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公司的发展不仅是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还需要人们大量的精力投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公司就能够正常平稳的运行下去了,很多时候由于市场的关系很多公司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5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6月25日的清算损益表和债权清偿表。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了基础。

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清算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5日的清算财产状况,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6月25日的清算损益和债权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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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目录导引、………………………………………………………………2-2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 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 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 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一、注销清税鉴证的政策依据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9届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其他税种鉴证依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二、注销清税鉴证的基本含义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相关税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清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将清算期作为单独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纳税申报工作。

按照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要求,除了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税款外,其他税种均为按月、按次申报到期税款。

因此,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是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外,其他税种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个日常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对于合并、分立适用一般性重组、迁移(向境外迁移除外)等业务不属于皖国税发〔2012〕175号文件规定的清算范围,不适用本指引所述工作底稿。

三、注销清税鉴证期间的确定注销清税鉴证期间分为两个部分:(一)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限。

其中,经营期又分为:1.纳税人经营期鉴证年数的确认:纳税人经营期较长的其经营期鉴证年度不应低于以下标准:清算期开始日在当年6月30日前时,则须达三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清算开始日于当年12月31日前时,则须达两年完整的纳税年度。

(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

2.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的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其为注销清税鉴证的一个鉴证年度。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其他:若鉴证期限内企业提供包括税务机关检查结论及其他法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时,可做为鉴证参考依据,但不得缩短鉴证期限。

四、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的确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五、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承接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及规定的等级注册税务师实施该业务。

【注:为一般纳税人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税务师资格且年检合格;为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具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三级以上注册税务师且年检合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动态发布符合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五)其他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六、注销清税鉴证的相关事宜(一)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信息资料,是与企业注销清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二)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及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核实、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按其工作程序及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本底稿涉及新政策规定及未列明的事项,应添加和补充工作底稿内容。

(五)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本底稿涉及新政策规定及未列明的事项,应添加和补充工作底稿内容。

(六)本省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清税鉴证时,对于经营期内鉴证可使用安徽省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或中税协下发的全国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鉴于各个税种的纳税特点,注销清税鉴证业务,坚持企业涉及到税种全面清税的原则。

企业通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一、国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

二、地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附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除反映的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鉴证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转移或私分利润、资产及资金,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如:企业欠股东的款项是否属实;清算期处置的各项实质性资产的处置价格,以及将实质性资产抵偿股东投资的作价是否偏低;股东占用的大额往来账项的实质;企业账存存货视同股东投资的回收;股东实际和视同回收的投资款减去注册资本金,为股利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股东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鉴证企业账上金额较大的会计科目的审查情况,如大额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如何收回,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如何处置等。

(一)注重企业账存存货的处理,特别要注意账存实不存的现象;(二)企业财产明细表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重大实质性资产,重点到相关部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土地、房产和车辆持有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并搜集相关权证证据;(三)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四)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转移到股东名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五)对于暂时不能及时处置的土地、房产等实质性资产应是否经有资质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评估可变现价值处理;(六)不需要支付的往来账项,清算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应付账项应视同不需支付的款项;(七)清算期间发生的各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是否经过了税务机关审批,对于账面存在而实物不存在、处置的清单中又不见的资产不得作为损失税前扣除;(八)重大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和对账资料。

三、被鉴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发票未缴销、已填开发票涉及的税款未缴纳等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涉税金额等;四、视同财产转让情况,被鉴证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的交换、偿债,以及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或作为利润分配等行为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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