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将对比新旧公司法,并阐述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的重新划分。
新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废除了旧公司法中的其他公司类型。
这一改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精简公司类型,提高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以及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制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增加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减少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对于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新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督与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并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会、董事会大会等机构来保障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在公司监管方面,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大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公司法的要点主要包括:一是确保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更加规范和透明。
通过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规定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等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二是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并要求公司加强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提高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对外界透明度和投资者参与的机会。
新修订的公司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2020年新公司法修改)

新修订的公司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1.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实施以来,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2.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发展壮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至关重要。
3. 通过修订完善的公司法,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还可以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
4.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公司法的修订正是为了营造这样的环境。
5. 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积累和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6. 另外,新公司法对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社会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7.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下,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规、注重诚信,将更有利于赢得市场信任和消费者认可。
8. 通过规范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新公司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9. 此外,公司法的修订还加强了对于企业并购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10.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清晰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信心。
11. 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企业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2. 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新公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
13. 政府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方面也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14. 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15. 通过遵守新修订的公司法,企业可以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获取更多发展机遇。
16. 此外,新公司法的实施也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要抓住机遇,勇于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的设立、
组织、运营、改制、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对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详细对比。
首先,公司法修订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公司类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新增或调整公司类型的设
立条件和程序,比如增加了新的公司类型,或者修改了某些公司类
型的设立标准。
2. 注册资本,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注册资本的设定和变更
提出新的规定,比如放宽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或者取消了对注
册资本的限制。
3. 公司治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
程序做出调整,比如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或者规定了新的公司治
理要求。
4. 股权变动,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
护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或者完善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5. 公司合并和分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提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条件,或者规定了新的分立程序。
6. 公司监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调整,比如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或者规定了新的监管要求。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对比方面,具体修订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具体修订版本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对比。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摘要:中国经济增长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下,通货膨胀加重,并因为国际形势的压力,被迫提高人民币汇率。
同时,从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打乱了世界原有的经济秩序,中国的企业要想在这样动荡的局势下适应市场及保持高的物品和劳务生产量、收益递增,需要一部健全、较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公司法来保障。
2006年经国家修改后颁布的新《公司法》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最新发展成果,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情况,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企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指出了发展的新形势。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经济一、中国经济现状及公司法颁布背景中国经济现在有两个主要现状:一是地方政府重投资;二是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产品出口,眼光几乎都瞄准了国际市场。
就“投资”热而言,高房价圈走了老百姓甚至两代人的财富,让工薪阶层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就“出口”热而言,贸易顺差继续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
中国的《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10月27日。
我国公司法这次的修改变动很大,首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的理念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新、旧《公司法》的比较首先,在新《公司法》中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其次,其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第三,其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第四,其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第五,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第六,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第八,其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第九,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第十,其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其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新法中创新条款对经济的影响第一,旧的《公司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紧,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作了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定[1]。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No 5 , 0 8 . 2 0
Gn e .No 8 .3
试 析 我 国新《 司法 》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创 夏 银川 7 0 2 ) 宁 5 0 1
摘 要: 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 , 国在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对公 我 厶 \
基金项 目: 北方民族 大学社会科学基金 项 目“ 实施新 《 司法》 宁夏现 代企 业制 度发展 的调查 与 思考” 对 公 与
(0 6 0 9 ;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业 结 构 对 宁 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影 响 分 析 ” 20 Y 0 ) 宁 产
现代 国际竞 争 的需 要 , 国际上 公 司资本制 度渐趋 宽松 和灵 活的发 展潮流 相符合 , 国对公 司法进 与 我
行 了第 三次修 订 。新《 司法》 认 真 总结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 经验 教训 及 大胆 吸 收 国外 先 进 立法 经 公 在
验的基 础上 , 实现 了法律 观念 的转变 , 在公 司资本 制度 方 面有 许多 重 大 的突破 和 创新 , 是 它 的变 但
一
、
出资缴付制度的变革与不足
( ) 一 降低 最低 注册资本 限额 。 允许分 期 出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降低 了公 司 的设 立 门槛 , 宽准 入的条 件 , 有限 公 司的最 低 注册 放 将 资本额 统一 降到人 民币 3万元 , 份公 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 额下调 到 50万 元 。并采 纳 了“ 股 0 二元 化公 司资本 制度双 轨制 ” , 对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公 司 和发 起 设立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采用 缴付 折 衷 资本 制 』而 对 于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采 用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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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时间:2005年11月27日上午地点:逸夫会议中心主讲人:赵旭东各位律师朋友、各位同行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也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在座各位就公司法的问题做一个交流和探讨,说起跟北京律师这样一种交流已经是第二次了,我记得两、三年以前,我们律协公司法律事务部请我谈过一次公司法实务问题,当时张晓森律师请我讲过一次,讲的内容汇记在公司论坛这本书里,时间过去两、三年了,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和颁布,是又一次学习公司法的很好的机会,这个时候能够跟各位在座见面也非常荣幸。
新公司法的修改和颁布,确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当然也包括在座律师的关注,这次公司法修改在关注程度上超过了以往很多很多的法律,社会各界对公司立法都在提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和建议,建言献策,甚至有很多向立法机关提交正式的、完整的立法建议稿,由国家机关、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甚至还有律师事务所,据我所知君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法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提交一了份立法建议稿,收到的建议稿条文至少七、八个,说明社会关注程度,也说明跟很多人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程度,这样一部公司法跟律师业务当然是最密切的。
教育培训部的同志跟我说,今天讲的时候希望能够联系律师业务,联系新公司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丛这个角度多讲一些,前几天律协已经搞过一次大型活动,邀请法工委副主任讲过一次公司法,他讲的是公司法修改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背景,今天希望我能够更多的联系到律师实务当中遇到的问题谈,我想这个是我的强项。
我是搞公司法的,即搞理论也搞实务,实务当中有很多体会,跟很多律师有交流机会,非常了解业务当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大家觉得疑惑需要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们法官经常面对的问题。
前一段时间北京高院请我给全市民二庭经济审判法官做交流,讲一天,我们所探讨的很多问题,也得到了我们法官的反响和共鸣,大家觉得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解决,在原来公司法当中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在新的公司法当中是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也有些即使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依然需要继续进行探索。
今天我要讲的问题可能是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与我们公司业务、律师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第二个特点,联系到新公司法的修改和突破,根据新法的规定对一些问题做出探讨。
昨天晚上我梳理一下思路,我想至少应该有这样一些问题是非常需要交流的,我们归纳了一下有八个问题,但是我想今天时间比较短,不一定能全部说完,讲到哪算哪。
我首先说明一句,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我们面临着一个学习、理解这样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公司法修改的太多了,范围也特别大,本来公司法修订之前刚起步的时候,社会各界对这次修改是有各种猜测、各种期待的,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到底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会改多少,在这之前公司法已经改过两次了,1993年颁布1994年开始实施,1999年时候进行第一次修改,改了三条,去年进行第二次修改,改两条,都是局部的技术性修改,大家说这次修改是否又是这个样子,甚至有人认为去年改完两条以后,有人说公司法已经修改完了,其实这次修改根本不是这么一个概念上的修改。
当时立法机关表的态就是改不预先设定目标,确定框框,我们不预先设计到底大小还是中,大改小改中改这样的方案,我们根据现实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需要改的就改,能够改的就改,现在两年多过去了,公司法修改终成正果,从现在改的结果来看,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大改。
从形式上,从条文数目上看,我做过一个统计,公司法颁布以后,增删改条文总数一共224条,原来公司法总共230条,这次一共219条,新增41条,修改条文137,没有任何改动的不到10%,这就是公司法修改,有人说整个翻了个过,这还是形式上,看条文文字上的变化,构成一次大改更重要的还在于内容,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上的实质性突破和创新,这是一个更根本性的修改。
这是我们为什么重新学习、研究公司法的更主要的原因,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又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这也是我今天谈到有些问题时候特别要加以分析的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什么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听起来这样一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公司法学理的问题,大家说这个问题离我们比较远,做律师的不一定要探究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但应该说这不仅仅是理论性问题,是理论性很强的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的实务性问题,而且可以说是实务性非常强的一个问题,是跟我们的公司业务、律师事务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很多具体问题是没有答案的,也是无法达成共识的,我用几个事例引出这个问题的实务价值。
有一次北京一个公司的法律部负责人给我打电话,他问一个问题,他说最近我们公司董会通过了一个决议,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一个公司的事务通过了一项决议,后来股东对这个决议有不同意见,就召开一个股东会,通过一个股东会决议,这个决议否决了前边的董事会决议,他的问题是这样一个股东会决议能够推翻原来董事会决议吗?股东会的决议有效吗?如果有人不服到法院打官司时候,法院会不会认可股东会决议?它的效力如何?这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当时我听完之后第一感受觉得应该是可以的,从逻辑上分析应该没有问题,原因大家可以分析,在公司组织架构当中,在他的权利分配和运行机制设计当中,公司有几套机构或者几架马车,一个是股东大会下边是董事会、监视会再下面是经理,几个机构分掌不同权利,相互配合,互相制约,而其中最高的就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也就是公司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选择,包括董事会、监视会的选任都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如果这样股东大会有什么不可否决董事会决议的呢?我的权利比你大,我的地位比你高,连董事会都是我选任的,我不满意可以全部罢免或者换了,你的决议我当然可以推翻,这是一种法理逻辑。
但是转念一想的时候,又发现这样一个逻辑似乎会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司股东会可以随意否定董事会决议,今天否定这个决议,明天否定另外一个决议,不仅否定董事会决议,还可以把监视会决议,可以把董事会、监视会职能全部取代了,如果这样的话,公司法为公司设计的组织架构,这套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这种所谓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还如何实现,公司变成股东会一统天下了,这个公司还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你感觉这个时候好象又矛盾了,问题在什么地方呢?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这个时候我们会想到一个问题,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不同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这个职权是不可改变和侵犯的剥夺的,还是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情况改变它。
如果董事会职权法定不可改变的,根据职权做出来的决定就是最高的,这个效力就是终级的,股东大会做你权限范围内的事,我做我权限范围内的事,如果规则是任意性的,股东大会比董事会权利大,他就可以改变,这个改变就是有效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最终回答是要回答这些规定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之后不久另外一个公司的董事长给我得电话,跟这个如出一辙,几乎是相同的问题,他说最近我们公司在修改章程,我们准备把股东会的权利下放给董事会,原来公司法规定这属于股东大会职权,但是我们想下放,为了提高效率,我们规定让董事会决策,他说这样章程修改有没有效,如果根据这样一个修改,过会董事会根据这个职权做出来的决议,但是有人不高兴到法院起诉,说章程修改是无效的,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当时马上联想到另外一个问题是,换一个公司也许会有相反的安排,他说现在准备把董事会权利上收到股东会,我不下放,我不想让董事会管的环节太大,如果章程当中做这样一种修改,他的效力又如何。
这样的问题跟刚才的问题实际上是类似的,第一个问题是具体决议,这个进一步抽象化了,一般化了,变成章程的一般性规定,公司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这么做了,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要确定公司法这方面规定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问题。
法律规定这是董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不能把它上升到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是法定的,也不能下放给董事会,你违反了法律规定,章程修改可能是无效的,这就是强制性。
但是反过来,如果公司法这些规定是任意性的,章程可以愿意怎么改怎么改。
再说一个更具体的,江苏高院民二庭的庭长给我来电话,他说我们遇到一个案子,法官内部意见完全对立不统一,说这说服不了谁,他说一个公司股东要转让股权,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把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第三人,合同签订了,股权价款也支付了,这个时候其他股东对次提出了异议,说你无权转让,这个转让是无效的,他的理由是什么呢?公司章程有一条规定,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只能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而你现在转让给了别人,违反了章程,转让无效,公司打到法院,对方提出抗辩是什么呢?说是有效的,理由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只不过对外转让时候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转让之前跟你们打招呼了,你们没有表示反对,所以我的转让是有效的,章程规定不得对外转让,章程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股东的转让权利是法定权利,章程规定不得对外转让,就限制了剥夺了我的权利,章程规定本身就违法,这方面就是无效的,所以我的转让就是有效的。
这个问题法院法官形成两种意见,从一审法院一直到省高院意见都是这样,后来庭长说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办,他问我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说这个问题实在不是一个很轻松的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当中,你是很难找到直接答案的,你很难推出一个能够说服人的结论,问题在于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到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
如果股权转让这条规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做任何的改变和变通,章程这么规定,这样加以限制,那就限制了股东权利,章程这条规定本身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这条规定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做自己的约定和安排,这个转让就是无效的。
解决具体案件的结论在回答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无答案,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我们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清楚,我们学理对这个问题没有解释,要解释的话,律师也是完全不统一的,这就是我所遇到的几个具体事例。
由这些问题我们引出一个根本性话题,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
从这个地方大家可以看出来,的确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性问题,这是一个太现实的实务问题了,有一次我在成都律协搞的一次公司法学习会上,我们律师给我递很多条子,当时收70多个条子,我翻了一下,其中有三分之一问题都跟这个问题相关,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就事论事无法回答,要是把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些具体问题答案也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