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规定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景区内游客行为,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包括自驾游客、包车游客、跟团游客等。
第三条景区内的游客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景区工作人员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园准备第七条游客在入园前,应按照景区规定购买门票,并遵守入园时间规定。
第八条游客应准备好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门票等,在入园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游客入园时需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条游客应携带必要的个人物品,如水杯、帽子、雨具等。
第十一条游客应了解景区内的交通和紧急救援设施,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章游览行为第十二条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应遵守景区的参观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十三条游客不得攀爬、摘取、损坏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花草等。
第十四条游客不得触摸或干扰景区内的动物,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游客不得在景区内吸烟、烧烤,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游客需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内的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游客应尊重景区内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八条游客在景区内需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无人看管的地方。
第十九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攀爬栏杆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如有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救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恶意破坏景区设施、植被等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好去处,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维护与检查景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缆车、观光车、步道、桥梁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内容和责任人。
对于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安全标识与警示在危险区域和设施旁,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语。
例如,在陡峭的山坡、深水区、电气设备附近等,要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标识和警示语要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模糊的词汇。
3、新设施验收对于新建设或引进的设施设备,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
只有验收合格的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二、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应急处理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要定期进行,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导游与讲解员的职责导游和讲解员在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进行危险行为。
同时,要熟悉景区的应急救援流程,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3、游客行为管理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规范游客的行为。
禁止游客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攀爬文物等危险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要及时进行劝阻和教育。
三、自然灾害防范1、气象监测与预警建立气象监测系统,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在可能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雷电等情况下,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告知游客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关闭部分区域、疏散游客等。
2、地质灾害防治对于山区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景区,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
定期对山体、边坡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景区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全范围内的规范管理、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三、游客服务1.游客在景区内应当尊重自然、尊重文化、尊重历史,不得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园内内驾车或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3.游客应当按规定游览景点,不得擅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
4.游客应当保持园内公共设施的整洁和完好,不得破坏景区设施。
5.游客应当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干扰景区管理秩序。
四、景区服务1.景区餐厅应保证食品健康、卫生,不得提供过期、失效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景区商店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纪念物品,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3.景区应当设立临时卫生点,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4.景区应当设置足够的公共厕所,保持厕所的卫生和通畅。
五、景区安全1.景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开设防火管制和防溺水设施,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2.景区应当定期检查自然环境和游憩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
3.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游客安全。
六、景区环保1.景区应当制定环保管理规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游客低碳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2.景区应当对开发过程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和善后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七、违规处罚1.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
2.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破坏景区设施、干扰景区管理秩序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3.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公布。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是指具有明确地域界限,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为基础,供游客游览、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景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景区管理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保障游客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景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景区规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景区资源特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景区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确保景区整体风貌和环境质量。
第七条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三章景区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保护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确保景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景观资源的保护,禁止破坏、盗窃、滥用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游客的管理,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游客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景区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景区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经营者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票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价政策和优惠措施,确保票务收入合法合规。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一、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景区内的安全保障
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景区内的秩序井然。
二、景区开放时间
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
殊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游客。
三、景区票务管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票务管理工作应当合法公正。
游客在购买门票时,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购票方式,并主动配合
工作人员进行检票。
四、景区环境保护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的保护工作,禁止游客随意乱
扔垃圾,并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自觉爱护环境,保持景区整洁。
五、景区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景区内安全隐患
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景区
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六、景区服务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服务水平。
游客在景区内如有投诉或建议,可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七、景区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景区规章制度,明确游客在景区内的
行为规范。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遵守景区规定,并保持良好的游客行为。
综上所述,景区管理办法是景区内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规范
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
旅游体验。
希望各景区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景区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
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工作,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法规范景区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管理,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以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四条每个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做好景区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游客安全。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游客的投诉,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的游客。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场所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各个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游客服务规定,明确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对游客购买的门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取票入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景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景区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秩序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游客服务规定,给景区造成损失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景区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旅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景区基本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文明旅游等内容。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质为先”的原则,服务游客、保护环境、文明旅游,努力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规范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工作的协调、有序、高效进行。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重要管理文件和资料,定期进行汇总、归档,并依法保密。
第二章景区基本管理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景区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理规划景区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景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景区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游客动态,提前预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危险源清单,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景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景区服务质量评估,对景区服务进行整改提升,提高景区服务满意度。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文明旅游知识,引导游客文明出游,创建良好的游览环境。
第三章景区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立环保岗位,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生态修复机制,对受损的植被、水域和土壤进行修复,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景区规划建设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景区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对水、电、气等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出入管理,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包括游客、员工、供应商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出入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需购买门票并凭有效证件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五条景区员工需刷卡进入景区,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景区,如有需要需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应商进入景区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景区。
第七条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景区,并有权报警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入记录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建立出入记录系统,记录游客、员工、供应商等进入景区的时间、人数、车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出入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保证措施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需设置出入口门卫,确保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巡逻防范,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进入景区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广大游客、员工、供应商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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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
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
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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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
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
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
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按照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
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按照《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齐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
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
须到管理局登记,并依法领取开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立的公安、交警、航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景区车船航运管理,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强化港航安全监督,保护人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统一收取。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局可依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筑业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