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可以有效管理景区日常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小整理的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一起看看吧!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1、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3、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5、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6、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

第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

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第十一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设与其规模,接待游客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负责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洁具整洁,标识醒目。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聘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景区景点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例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旅游设施设备、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设备,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等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机动车辆、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照)。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其所属范围内经营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经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偿出让。

报经批准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出让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景区景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应当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

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税控系统、门禁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

3A级以下旅游景区景点由本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4A 级和5A级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团体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景区、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增强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1旅游安全工作任务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旅游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2.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接待、保卫工作。 2.2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 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旅游安全工作日常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景区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景区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关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景区划片包保,签订《消防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589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Tourist Attrac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七、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

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程综合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员工应全力维护景区形象与利益,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岗。 二、刻苦勤奋,具有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修养、文明用语、举止得体。 四、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二节工作态度 作为本景区员工,应具备以下之工作态度: 一、友善:以微笑和热情来欢迎游客及与同事相处,给人以亲切感; 二、文明:举止文明、大方得体,坦诚待人、不卑不亢,尊重游客与同事; 三、勤奋:勤奋工作,注重提高服务效率。 四、诚信:诚恳踏实,不说谎话,注重个人和景区信誉;不得擅用景区名义在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守时: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中途离开岗位; 六、敬业:恪守职守,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上级所委派之任务;必须爱护景区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盗窃。

七、守纪:工作上应服从上级指令、调配;不当面顶撞,不阳奉阴违。 第三节行为规范 一、着装要整齐干净,纽扣齐全并扣好;佩戴工号牌。 二、除了从事特殊作业的过程之外,日常禁止敞胸露怀、衣冠不整或邋遢;禁止将衣袖、裤子卷起或穿拖鞋; 三、禁止在售票处、验票口、团队接待中心等重要场所附近及景区室内办公区域吸烟;禁止在工作时间把香烟夹在耳朵上; 四、禁止在面对游客的工作场所嚼香口胶、吃零食或大声喧哗、玩耍嬉闹、勾肩搭背、拉拉扯扯; 第四节考勤制度 一、员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 二、凡病假期满、事假假期满后,超过限定时间内(又未续假的)未能上班的,以旷工计算。 三、员工如忘记签到、签退,必须在隔天下班前凭本部门领导签署的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签到手续。 四、有事需请假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请假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事假不计发工资。

景区保护管理规定

景区保护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景区保护管理制度 1.景区把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自然和人文景物、森林、水体、地质地貌等景观和环境资源得到严格保护。 2.有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对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须的工作条件。 3.充分挖掘景区文化内涵,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做好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木、地址标本进行妥善的保存,并生成完善准确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4.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率均为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5.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保证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6.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7.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机动车(船)尾气达标配方;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8.噪声的排放达到标准。 9.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规定。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10.禁止破坏景观、损坏自然和人文景物、开山采石、乱砍树木、猎捕动物和违章建设等行为。 11.对景区内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培训,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合力保护景区。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各景区、各部门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联运,量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预案。 2范围 适用于景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的处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3.2公司各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营的落实与实施。 4工作程序 4.1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 4.1.1公司成立日常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质检总、行政部、工程部经理及各景区主任级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景区主任、副主任组成,景区成立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安全小组。 4.1.2职责 4.1.2.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2.2统一指挥,分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责。 4.1.2.3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4.1.2.4分管景区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救援抢险。 4.1.2.5质检部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安全运营的检查与监控。 4.1.2.6行政部负责日常采购,确保安全作业及应急器材和物资到位。 4.1.2.7工程部负责景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更换,确保游客游览安全。 4.1.2.8景区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各班组安全作业实施情况。 4.1.2.9景区副主任负责所辖职能部门的日常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工作。 4.1.2.10各安全小组负责日常安全作业的具体实施。抢险救援组由维修组、绿化组组成,负责设施设备类检查维护,抢修维修施工作业;警戒保卫组负责景区游览秩序及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通讯联络组由监控组、行政助理、后勤担任,负责对景区内日常运营情况的监控,并及时联络各部门协同作业,确保运营安全;医疗救护组由医疗救护专业担任,负责游客轻度伤病的处理及重大伤病游客的应急处理;疏散引导组由咨询、验票组、检票组担任,负责突发事件中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景区消防安全。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履行消防职责。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景区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

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十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二)完善消防信息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每2小时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其他旅游景区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焚香、祭祀场所可燃物品是否规范摆放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有无遗留火种现象;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景区管理规定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91356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森林旅游工作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游客来的开心、玩的尽兴、游的安全、走得满意,不断增强森林公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我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场森林旅游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各景区林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 一、安全管理机构 1、景区内所有的管理机构,均应承担安全管理的部分职责,景区内所有管理机构部门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全体员工都应在其工作岗位上做好景区安全工作,即全员安全管理机构。 2、大河坝、官鹅两林场各自根据景区的具体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性的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是景区负责安全管理的全职机构,具有景区安全管理的权威性,负责景区的日常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控制、管理与指挥工作。 3、组织机构 景区设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作为景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由景区林场场长、副场长、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安全股、秘书股股长组成,主任由林场场长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下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时成立的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景区负责人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总指挥长,成员由林场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 二、安全管理制度 1、岗位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景区有关突安全共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二)审议、决定突发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景区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 (三)决定启动预警和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安全事故; (五)检查、督促景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组织和实施景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三)督促检查景区的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汇编

XX有限公司 XX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确认: 签发日期: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游客接待服务分类和要求 (8) 1 入口接待服务 (8) 2 交通停车服务 (15) 3 餐厅接待服务 (16) 4 住宿接待服务 (16) 5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17) 6 旅游购物服务 (18) 7 信息服务 (18) 8 游览场所服务 (19) 9 环境卫生服务 (21) 10 公共安全服务 (22) 11 游客投诉与抱怨处理 (25) 12 旅游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28) 13 旅游接待服务的实施与监督 (29) 第三章运营管理制度 (30) 1 运营工作总则 (30) 2 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30) 3 客服工作管理制度 (32) 4 导览管理制度 (34) 5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35)

6 游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7) 7 内部商店管理制度 (41) 8 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44) 9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48) 10 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59) 11 停车场管理制度 (61) 12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63) 13 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65) 14 管理质量审核办法 (68) 15 不合格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 (71) 第四章营销策划管理制度 (7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73) 2 营销工作开展规程 (75) 3 策划工作开展规程 (77) 第五章景区餐饮管理制度 (80)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80) 2 厨房管理规定 (83) 3 楼面管理规程 (90) 第六章景区旅业管理制度 (9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93) 2 住宿接待管理规程 (95) 3 客房房务管理规程 (100) 4 旅业部门值班制度 (103)

景区员工管理规定

景区员工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景区员工管理制度第一条:遵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员工。第二条:爱集体 和本企业荣辱与共,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重仪表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第六条:讲礼貌 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游客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游客先行,同乘车辆,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第七条:讲卫生

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 第八条:敬客户 1、接待游客时要尊重其人格。与游客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游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游客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得收受客人所赠礼品。 3、对待游客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游客。 4、接电话要及时,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话时要先说“您好”,然后细心聆听对方说话,回话时声调温和,注意使用本岗位文明用语。重要内容的电话要做出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面对游客不得有化妆、修指甲等不礼貌举动。 第九条:守机密 在与游客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议论客户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第十条:保廉洁 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第十一条:勤节俭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确保森林旅游工作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游客来的开心、玩的尽兴、游的安全、走得满意,不断增强森林公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我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场森林旅游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各景区林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 一、安全管理机构 1、景区内所有的管理机构,均应承担安全管理的部分职责,景区内所有管理机构部门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全体员工都应在其工作岗位上做好景区安全工作,即全员安全管理机构。 2、大河坝、官鹅两林场各自根据景区的具体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性的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是景区负责安全管理的全职机构,具有景区安全管理的权威性,负责景区的日常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控制、管理与指挥工作。 3、组织机构景区设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作为景区应对

突发安全事故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由景区林场场长、副场长、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安全股、秘书股股长组成,主任由林场场长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下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时成立的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景区负责人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总指挥长,成员由林场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二、安全管理制度 1、岗位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景区有关突安全共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二)审议、决定突发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景区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 (三)决定启动预警和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安全事故; (五)检查、督促景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组织和实施景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工作规划和应急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1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

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市场、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县景区(点)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主体准入机制,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在不影响旅游环境和秩序的情况下,经景区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摊点。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点)的旅游经营者必须维护好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1、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 2、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3、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4、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5、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景区(点)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予以设置。 第三章住宿服务业管理 第八条在景区(点)开办旅游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相应场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住宿服务。 第九条开办旅游住宿服务必须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予开业经营。 第十条已发经营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合并、迁移等情形的,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司员工统一实行考勤请假制。 (二)员工考勤表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考勤员填写,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填清员工上班、请假、旷工、迟到、早退情况。如发现表内有故意造假行为应立即撤换并报请公司处理。 (三)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两天以内的(包括两天)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准批;两天以上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请假和员工请假五天以上的均由总经理批准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注册。请假回来各到准假领导处和办公室办销假手续。擅自超过准假时限者均按旷工论处。 (四)各部门负责人在保证不误工作和人员出勤天数不少于规定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员工轮休。对不能出满勤者,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五)满勤天数为每月扣除双休日天数。公假日照常上班。月勤超出满勤时数,应视为加班时间。 (六)迟到、早退者(晚上班3-15分钟为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日;早下班3-15分钟为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日)第一次扣工资5元,第二次扣工资10元,第三次扣15元,依次推算,月底汇总,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七)员工不请假离岗或超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总额5%,两天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0%,一月内累计旷工4天以内者待岗两个月。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将予以除名。 (八)员工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者待岗一个月。 (九)上班期间因公、私事外出,须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须按时返岗。不经批准私自外出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十)员工若遇突发性私事无法事先请假的,须用电讯工具或书信、口信形式请假,若假期已满而事未完时,须事前与主管联系,办理续假手续。 (十一)员工因公出差,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差单,并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许离岗。 (十二)婚、丧、产假、节育、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销假。假期中工资照发。 (十三)考勤表月底由总办公室汇总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作为当月计发工资的依据。并应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宣布,并通报全公司。 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入职 1、所有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录取。 2、被录取员工由总办办理入职各项手续(包括服装发放、押金收取、员工档案卡、登记册等)。 3、所有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外聘人员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者,由部门经理书面提请总办批准转正,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正式员工,若不合格者,可提前辞退。 (二)在岗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 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 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X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 防安全管理人。XXXXXXXXX(以下简称“XXXXX”)负 责XX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

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XX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XX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XX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XX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参加XX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第七章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二、景区专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防火安全管理 景区游览场所应重视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与上级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景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建立消防设施,添置消防设备,并设专人巡视和养护,大风、天气干燥的季节应禁止当地居民在远离水源地的森林、草原烧荒、明火作确保不出现火灾险情,各项防火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在员工与区内住户中普及消防知识,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开辟专栏、分发手册、专家培训等方式进行,可联合区内住户举行群众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对于区内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等游览设施在未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审核的情况下,不得开放,文物类的游览设施在日常维护、维缮、改建世4,应配置消防疏散通道、隔火通道、没、灭火器材、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线,避免烟火、香烛进入古建筑内,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高功率电器、电工设备和明火作业。 2、治安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要在上级政法、公安、城建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游览区的巡逻防控,组织安防、联防队伍、增加巡逻力量,更新巡逻装备,加大巡逻密度,将游览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辖区

以主要路段、村寨、码头为中心设岗布控,并安装报警设置,建立巡逻登记制;大型游览区可与公安派出所、区内社区联动设立警务室,对重点部位、治安事故高发地段实行不定时巡逻,延长巡逻时间、保障通信条件,必要时可使用卫星导航和电子监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游客下不法行为应跟踪调查,及时制止;制定有效的安保预案,构建“群防群治”的长效防控体系,切实维护景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此外,定期在区内开展法制宣传,对当地居民、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守法观念;景区导游在进行讲解时,应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3、自然灾害管理 针对自然灾害给景区带来的破坏和对游客生命构成的威胁,景区可以与气象、水利、防汛、国土、林业、农业、建设等部门密切合作,搞好景区监控和旅游警报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制定针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措施;确定排洪防涝标准,搞好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建筑塘坝沟渠,刘永水利设施进行水量调节,预留泄洪通道、疏通淤塞河道;雨季来临前加固报若设施;保证旅游景区交通沿线的植被覆盖率;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加固原有设施或封闭,条件成熟时可以运用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4、环境安全管理 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区域进行专项监测;研究危害发生的特性和规律,邀请专家,有针对性地调查、追踪、排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旅游景区设施设计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一、旅游综合类 [1]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2003。 [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9. [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8。 [7]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5。 [9] 《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0] 《国家生态旅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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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大全

旅游景区规章制度大全 前言 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增加经济效益, 培养企业文化, 创新企业风格, 增强企业凝聚力,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 结合重渡沟风景区的工作实践和现状, 特对原有工作制度加以重新拟定、修改和完善。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 此番拟定的”管理规范”将作为本公司的内部规章, 以”从严治区, 划清职责, 自戒自律, 赏罚分明”为原则。力求条款合理, 操作简便, 管理规范, 有章可循。经过规范化管理, 使公司干部职工, 从个人到集体形成与公司”一损俱损, 一荣俱荣, 同心同德, 荣辱与共”的企业风格, 形成”自尊自强、自勉自励、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新的道德时尚。以制度来提高员工素质, 规范员工行为, 指导员工操作, 调控员工心态, 力求公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精神

发展方针: 拉大框架, 完善设施, 强化管理, 改革创新, 打造品牌。奋斗目标: 建一流班子, 带一流队伍, 搞一流服务, 创一流业绩。 团队风格: 自尊自强, 敢为人先, 务实创新, 爱岗敬业, 荣辱与共, 团结奋进。 服务宗旨: 一切为了游客, 为了游客一切, 为了一切游客。 工作准则: 旅游无小事, 事事必认真。 第一章机构设置 一、总经理办公室( 总办) 二、财务部

三、接待部 四、营销部 五、市场部 六、票务部 七、水上运动娱乐中心 八、建设部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争当一名好员工。 第二条: 爱集体 和本企业荣辱与共, 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 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 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 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守纪律 不迟到, 不早退, 出满勤, 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 不办私事, 不饮酒, 不在禁烟区吸烟, 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 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7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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