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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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制度办法

景区管理制度办法

景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景区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景区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景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增强紧急处理能力,确保景区正常运营。

第五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做好景区宣传工作,提升景区知名度和服务质量,增加游客满意度,推动景区经济发展。

第六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七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加强对景区环境的保护,保持景区景观的原始和自然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景区管理体制第八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景区管理责任,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

第九条景区管理者应当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工作分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管理效果。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工作开展考核,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景区服务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队伍,配备专业化服务人员,加强服务培训和教育,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增强游客满意度,提升景区知名度。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并处理游客投诉,改进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内设置服务指示标识,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提升游客体验感。

景区管理方案(通用11篇)

景区管理方案(通用11篇)

景区管理方案景区管理方案(通用11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

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景区管理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景区管理方案篇1为切实保障全乡旅游景区优美清洁的环境,全面改善旅游景点及山庄的环境卫生,从而提升旅游景区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管理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为目标,以“洁化、清新、有序”为标准,重点解决旅游景区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的问题,进而打造环境优美、卫生整洁、服务优良、健康文明的旅游景区,促进全乡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各旅游景点及山庄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求纳入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即进行垃圾分类袋装堆放在指定地点,再由垃圾清洁车运至乡垃圾压缩中转站进行处理。

严禁景区范围内随意乱丢乱堆垃圾。

要求各旅游景点及山庄严格执行,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届时由乡政府牵头,协调各旅游责任单位与垃圾清运车的垃圾清运工作。

三、时间安排垃圾清运时间从5月1日至10月15日。

四、责任要求各旅游责任单位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保护和爱护好我们的旅游环境。

乡政府将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环境卫生督查,如一经发现有随意倾倒垃圾,随处可见垃圾现象,决不姑息,责令停业整改,待整改达标后再开业。

景区管理方案篇2为进一步清理、规范九华山风景区香烛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从11月1日起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环保香”在风景区市场全面上市流通,根据九管〔20xx〕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九华山风景区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组织工商、公安、旅游、质监、宗教、综管办、规划管理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清理规范香烛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场所、旅游市场文明、安全、环保、有序。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有效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是以自然或人文景观为主要旅游资源,具有完整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供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娱乐、观赏、体验等活动的地区。

第四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和保护为主。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性和部分区域性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各类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旅游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旅游发展规划,突出景区的特色和地域文化。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注重景区的功能完善和游客体验,提供优质的旅游设施和服务。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心理,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四章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应当从游客的出行、接待、导览、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合理的接待中心,提供全天候的接待服务。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一、安全管理:
1.景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攀爬、游泳等警示标识,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2.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游客的安全。

3.景区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环境管理:
1.景区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2.景区应设置绿色植被,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景区生态平衡。

3.景区应设置喷灌系统,保证景区植物的充分浇水,防止植物枯萎。

三、游客管理:
1.景区应对游客进行人员登记,记录游客基本信息,便于管理和应急处理。

2.景区应设置游客接待中心,提供游客导览、咨询等服务,提升游客体验。

3.景区应设置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洗手间、休息区等服务设施,方便游客使用。

四、文明游览:
1.景区应禁止游客在景区内随意乱扔垃圾,破坏植被,保持景区的文明秩序。

2.景区应设置文明公约标识,教育游客文明游览,共同保护景区环境。

3.景区应开展文明游览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营造文明旅游环境。

五、灾害防范:
1.景区应建立灾害防范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证游客的安全。

2.景区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保证游客在灾害发生时的安全。

3.景区应加强灾害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自救互救意识,减少人员伤亡。

总之,景区的规章制度管理是保证景区安全、环境整洁、游客服务、文明游览和灾害防范
的重要保障。

景区管理者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维护景区管理秩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

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景区运营管理方案一、景区概述我们需要对景区进行全面的了解。

景区位于何处?有什么特色?景区内的设施有哪些?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例如,景区是否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是历史文化遗迹,这些都是吸引游客的关键因素。

二、运营目标明确了景区的基本情况后,我们需要设定运营目标。

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是提高景区的知名度,还是增加游客的数量,或者是提高游客的满意度?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目标明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运营。

三、运营策略就是运营策略的制定。

运营策略需要根据运营目标来设定,如果目标是提高知名度,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营销、社交媒体推广等方式来达到目标。

如果目标是增加游客数量,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优惠活动、特色活动等方式来吸引游客。

如果目标是提高游客满意度,那么我们需要从景区的服务质量、设施完善等方面入手。

1.网络营销:利用互联网平台,如微博、、抖音等,发布景区的美景图片、特色活动等信息,吸引游客。

2.优惠活动:设定特定的时间段,如节假日、周末等,推出门票优惠、餐饮优惠等活动,吸引游客。

3.特色活动:根据景区的特色,策划一些有趣的活动,如摄影大赛、亲子活动等,增加游客的参与度。

四、运营管理运营策略确定后,就需要进行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等。

人员管理需要设立专门的运营团队,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

财务管理需要明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确保景区的盈利。

设施管理需要对景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运营评估这就是我对景区运营管理方案的理解,希望这份方案能够对景区的运营有所帮助。

每一个景区都有它独特的魅力,只要我们用心去运营,用心去管理,就一定能够让它发光发热。

注意事项一:游客体验注意事项二:环境卫生景区的环境卫生直接影响游客的心情。

如果垃圾遍地,厕所脏乱,游客的游览体验肯定大打折扣。

解决办法是,增设垃圾桶,加强清洁工作,特别是人流密集区域,要做到随脏随清。

另外,定期对厕所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干净卫生。

景区运营管理具体办法

景区运营管理具体办法

景区运营管理具体办法1. 引言景区运营管理是指对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实现景区的良好运营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景区运营管理的一些具体办法,旨在提供给景区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一些参考和指导,以提升景区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景区规划和布局景区规划和布局是景区运营管理的基础,它对景区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

具体办法包括:•景区功能定位:根据景区的特点和资源,明确景区的主题和核心卖点,确定景区的定位和品牌形象。

•空间布局规划:根据景区规模和游客流量,合理规划景区内的各类设施和景点的位置,确保游览线路的合理性和畅通性。

•交通组织:合理规划景区内的道路网和停车场,确保游客的交通流畅和停车便利。

3. 景区营销和宣传景区营销和宣传是吸引游客和提高景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具体办法包括:•多渠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进行景区宣传,扩大景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优质服务宣传:通过口碑传播、社交媒体等方式宣传景区的优质服务和游客的好评,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活动策划:结合节假日等特定时机,策划丰富多样的主题活动,吸引更多人群参与和关注。

4. 景区安全管理景区安全管理是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具体办法包括:•安全设施建设:完善景区的防火、防盗、灭火等安全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景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和危险情况处理能力。

•游客安全教育:通过景区公告、导览解说等方式,向游客传递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引导游客安全参观。

5. 景区环境保护景区环境保护是维护景区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重要任务。

具体办法包括:•垃圾分类和处理: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对景区环境的污染。

•植被保护:对景区内的植被进行保护,禁止非法砍伐和采摘,保护生态平衡和景观美观。

•水资源保护:合理规划、使用和管理景区内的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

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办法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任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景区环境,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和传统民俗、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景区管理规定和制度;2. 组织景区环境保护和卫生清洁工作;3. 维护景区设施的正常运行;4. 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和景区服务活动;5. 监督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三节景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景区应根据自然、文化和人文资源特点,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建设方案,确保景区的持续发展和改善。

第六条景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注重景区环境保护;2. 适当扩大景区规模,提升景区服务设施;3. 保护和恢复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4.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文化;5.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交通和服务条件。

第四节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景区应制定环境管理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2. 定期进行景区环境治理和修复;3. 加强对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4. 限制污染物排放,提倡节能减排。

第五节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第八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景区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节物品管理与清洁第十条景区应制定物品管理和清洁措施,保持景区内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景区应提供垃圾分类和回收设施,引导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第七节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景区应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3. 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4. 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游景区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不仅与旅游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还与地方经济、文化传承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建设和经营,保障游客的权益,提高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各地相继制定了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景区规划与建设、管理与运营、环境保护与安全等方面,探讨旅游景区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二、景区规划与建设1. 法律法规依据景区规划与建设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法、旅游法、文物保护法等。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确保规划与建设与所在地的环境、历史、文化相协调。

2. 规划编制周期景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土地、资源、环境等,编制周期要合理安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景区建设与管理景区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确保景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完善。

同时,要加强景区的管理,确保景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在景区管理中,应确立责任主体,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员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管理与运营1. 服务标准景区的服务质量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之一。

景区应制定服务标准,明确员工的服务宗旨和要求,如礼貌、热情、专业等,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2. 游客导引与讲解景区应提供清晰明了的导览图和标识牌,以便游客更好地了解景点和路线。

同时,景区应配备专业讲解员,向游客提供详细的导游讲解,使游客对景区的历史和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

3. 安全管理景区安全是游客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景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游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景区也应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环境保护与安全1. 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游客流量,避免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景区应加强环境监测,对水质、空气质量、噪音等进行监测,确保景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 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景区内的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警示,引导游客参观游览时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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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滩景区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大雁滩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沟门镇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沟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

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

第九条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

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
标准,并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

第十条景区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应当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

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在景区内举办活动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景区内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除警务、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确需进入步行街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入,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景区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的责任,认真履行日常管理义务,保持其责任区的卫生、秩序、设施、绿化、美化符合管理要求。

市容环卫责任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景区内的经营摊点业主应当保持其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十九条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需要利用景区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公共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
者投诉机制,及时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良好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景区物业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航)道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有毒、有害、油类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堆放场、废物回收(加工)场;
(三)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噪声;
(四)随地吐痰、便溺、焚烧纸屑和其他杂物;
(五)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物;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七)在河(航)道游泳、垂钓、清洗机动车辆和污染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设施的完好,爱护绿化。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建(构)筑物;
(二)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卫、通讯、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和道路、河(航)道附属设施;
(三)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的喷水、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
(四)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五)擅自砍伐、折损、迁移树木;
(六)在绿地内取土、设摊、搭棚和堆放杂物;
(七)采摘花果或者践踏花坛和封闭的绿地、草坪;
(八)其他损毁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保持景区容貌美观、环境和谐。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构)筑物风貌和外立面;
(二)擅自在建(构)筑物、雕塑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在临街建(构)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橱窗内和街道及沿河两侧吊挂、晾晒、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和进行低级庸俗性表演;
(五)卜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
(七)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扰乱景区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影响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依法经营。

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
(二)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越门槛、台阶摆摊;
(三)采取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价格欺诈、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经营;
(四)擅自从事水上餐饮活动;
(五)擅自取用景区河道水资源从事生产经营;
(六)其他破坏经营秩序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景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损坏、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或者雕塑等景观作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拦道卖艺、进行低级庸俗性表演或者从事卜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景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已被确定
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沟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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