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市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3•【字号】市政办发[2003]200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00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四)对各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区、3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区、3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政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二)加强组织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点课题研究,发挥高端咨询职能。
(三)加强与其他城市政府间重大课题调研交流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对全市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根据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等。
(三)加强智库建设,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四)组织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点课题研究,发挥高端咨询职能。
(五)负责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及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协调、指导,以及研究成果的汇编、交流;加强与其他城市政府间调研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市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重点街道景观风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围绕“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聘请国内优秀设计单位,本着“既要有文化传承,还要有地域特色”的设计理念,对选定街区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
重点解决沿街建筑质量参差不齐、沿街景观总体效果不好、建筑物外立面缺乏整体规划和色彩规划、部分历史街区缺乏文化特色设计及展现力较弱、沿街商铺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建筑物材料老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公共绿地面积过小品质偏低、人行道铺装缺乏创意施工粗糙、城市家具不完善和人性化关怀不够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提升,推动品质西安、美丽西安建设。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为《“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环、五周边、七区、八线”周边及可见区域内的重要路段。
“三环”即: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
“五周边”即:嘉宾和媒体驻地(4星级以上宾馆);名胜古迹(包括南门、碑林、钟鼓楼、明城墙、大雁塔、小雁塔、大兴善寺、大明宫遗址公园、未央宫遗址公园、唐城墙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关产业基地(高新区、经开区已建成的产业园,西飞集团等);交通枢纽(机场、西安北客站、西安火车站等);主要商圈(小寨、钟鼓楼、北院门回坊文化风情街以及高新区、曲江新区等区域的繁华商业区域)周边及可见区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市建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78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审查效能,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及竣工验收。
二、关于备案资料自发文之日起,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各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复印件);(三)《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四)《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五)《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六)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一份(原件);(八)建筑面积计算表(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审查机构复核后加盖审查专用章);上述八项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九)建筑施工图一份,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d313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f.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55f7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5.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8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和暂定级资质审批职责。
(二)加强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进程。
(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拟订;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方案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决算的审核;负责城建项目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培育、
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建设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监督和指导区县、开发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