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
市长董军2015年12月7日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承担房屋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0号【批准部门】8;825;82501;【批准日期】2015.11.19【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0号)《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牢固树立稳增长首先是稳投资、抓发展关键是抓项目的理念,把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摆在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担当,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全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扭转投资下滑局面,切实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若干意见》与贯彻中、省各项政策措施紧密结合,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逐项明确操作规程、工作任务、推进时限、负责机构和责任人。
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要主动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增强工作合力。
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涉及单位都要按期推进、按时完成;未明确具体时限的,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细则、工作计划或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若干意见》加强督促检查,今年7月底、9月底前分别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四、市发改委要牵头做好《若干意见》推进落实工作的协调、督导,每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2日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抓好市政府2015年以来出台的“稳增长28条”、“促投资16条”等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更加精准有效地应对当前投资增速持续回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现就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一港四区两基地经发局(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09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选项范围2009年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围绕节能、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和示范、循环经济试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能力建设五个方面,以及市节能办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要求确定的其它节能项目及活动。
(一)节能方面。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实施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照明)、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公共机构节能工程项目。
(二)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和示范方面。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实施的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工程项目;示范单位自愿申请并经市节能办批准,且节能效果显著,带动作用明显的节能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试点方面。
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的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循环利用资源、对促进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市级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生资源高效加工利用、以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木制品及代木产品的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方面。
对开展节能工作战略研究,组织全市范围内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活动,以及加强节能执法监测能力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储备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陕建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储备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和政策支持。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做好储备项目申报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情况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储备项目请于2月24日前报送,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储备项目请于3月25日前报送。
上报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cn。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史振新电话:************传真:************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6]130号)附件:2.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需求表附件:3.“节能暖房”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附件:4.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需求表附件: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附件:6.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基本情况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23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市建发[2006]308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市建发〔2006〕30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投标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招投标管理的公信力,树立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观念,建立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
自即日起应通过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
所有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是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三、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诚信行为等信息的记录、认定、公XXX移送工作。
各区县、四区二基地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西安市节能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3.18【实施日期】2010.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四区一港两基地经发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根据《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17号)规定,现就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投资方向、重点以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1、《“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新型建材)项目、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公共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节能项目;2、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3、节能(循环经济)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和示范项目; 4、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具体事项如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效果显著、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0.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25万元。
其他各类项目及活动,根据节能投资额20%以内进行以奖代补。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的节能改造和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奖补。
三、申报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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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