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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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分为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其中,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辖区发改或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项目备案文件和本市辖区环保部门环境检测合格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资料;(四)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五)本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实验室设备的相应证明;(六)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12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5•【字号】市建发[2005]323号•【施行日期】200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5〕323号)各区、县建设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施工安全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严格规定,我委于2005年3月颁发了《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市建发[2005]44号),在我市建筑行业初步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对提高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安全事故的频发反映出不少建筑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严重问题。
为此,市建委决定,从2006年1月起,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开展大规模强制性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教育的攻坚战。
市建委各职能处室要加大对安全培训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问题,指导培训开展。
2006年年末,我委将召开督查落实会议,对不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现将教育培训的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现代建筑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训对象1.建筑施工现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部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2.建筑施工企业的义务安全监督员、各工种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办理时限:一般工程收到自经办单位完整齐备要求合格的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工程及小区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整改时间不计)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一、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提出的申请10 份,内容如下:(1)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过程概述;工程地址、楼号、栋数,项目规划审批规模(占地及建筑面积),建成规模;(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给排水、雨水、绿化、消防、环保、邮政、停车场等,并说明给排水是否办理申报接口等手续;代征路、代征绿地是否办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是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3)说明建设单位对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规定自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完退回);三、规划、消防部门签署建审意见的总平面蓝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退回);四、勘测验线单,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缴费证明,质量监督证明,施工企业承接项目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五、建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室外管线竣工图1份;六、其他文件资料,如已经规划、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人:骆险峰李玉祥联系电话:87454076 8745214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为此于2000年4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市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备案工程范围: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均应办理备案;3、申报单位和时限:建设单位是法定的备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以下称备案办公室)备案;4、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表内所列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凡未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质量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监督责任落实,签章齐全;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备案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予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对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13、任何单位或公民对工程项目未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或违规备案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控告。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西安市建委【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根据《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市建发〔2011〕242号文件),我委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利用半个月时间对我市8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10家预拌砂浆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并确定了信用等级,现予以公布。
本次信用评价确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从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信用评价,评价等级将随时予以公布。
我委重申,从2012年2月1日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凭资质证书和A级以上信用评价证书、预拌砂浆企业凭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和A级以上信用评价证书参与建筑市场经营交易活动,信用评价为B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严禁进入建筑市场进行经营交易活动。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确定的等级(一)AAAAA级企业(4家)1.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3.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AAAA级企业(40家)1.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2.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3.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4.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5. 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6. 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7. 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8. 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0.。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
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建委
•【公布日期】2012.03.21
•【字号】市建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
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市建发〔2012〕58号)
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棚)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近期,我委组织专家对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及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了考核评审。
确认该企业符合备案登记条件,备案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确定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现予以公布。
望各单位依据我委《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市建发〔2011〕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精神,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中不得使用未经
备案及未经信用等级评价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附件: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市建发[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6〕312号)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各有关单位:随着气温降低,我市即将进入冬期施工阶段。
冬季施工期,由于气温偏低,混凝土易产生受冻、胀裂引起强度降低等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结构的安全。
为消除冬期施工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冬季施工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层层建立冬期施工质量责任人制度,高度重视冬期施工质量管理。
2、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日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
3、及时掌握气象变化趋势,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冬期施工的具体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冬期施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从组织、制度和措施上加以落实,抓早、抓紧、抓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4、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各工序衔接要充分体现统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坚决不允许出现冬期施工工序混乱现象。
结合冬期施工的特点,认真作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冬期施工注意事项。
5、加强冬期施工质量检查工作,严格自检、抽检程序,严格环境条件及各项质保措施的落实到位,凡检查不合格要及时予以纠正,该返工的一律返工,严禁因冬期施工而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出现。
现场监理人员要加强冬期施工的旁站监理力度,严格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工序要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直属事(企)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2010年9月1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委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张永安(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市建委全面工作,负责协调市建委各领导同志工作。
主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夏俊山(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建设、行政诉讼和复议、建设系统综合配套改革和调研、统一征收城建费用及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政务服务对外“窗口”管理等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城建费用征收处;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本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李淮南(市建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机关党委书记)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日常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建设行业社会团体管理等工作。
协助张永安主任代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建设行业协会、学会。
高省安(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总工程师)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城市建设及城市建设的中长期战略发展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研究、策划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发展和管理、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等。
分管:建设管理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处(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处;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建筑行业养老公寓;顺城巷建设项目部(兼法定代表人);本委驻市信访服务接待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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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与材料处
城建收费 处处
停车场建 设管理办
停车场建 设管理办
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
城建档案 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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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 保基金管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城建干校 校长
号 工程建设 执法监察
后宰门51 号建委大
办公地 点:安东
办公地 点:环城
任 谢奇志 长 庞志哲
组织人事 处处长
法规处处 长
王涛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
)
李鹏飞
监察室主 任
任
苟继东
计划投资 处处
长
耿玉龙
综合协调 处处
长
刘
毅
建设管理 处处
长
师树海
建筑业处 处
长
王海峰发
长
李玉祥 村镇处处
长 孟向一 长
科技推广 与培训处
魏志清 长 郭伟 长 黎文安 任 周少东 任 王春宏 任 姚小强 : :吴 伟 :任 :顾 玫 任 薛建华 :长 顾金龙 :长 黄宝伟
西安市建 委
苗宝明
市建委党 组书记、 主任 职
责:主持 主
管:办公 办公 地点:西 安市雁塔
市建委党 李淮南 组成员、
纪检组长
李振高
市建委党 组成员、
高省安
市建委党 组成员、
:盖文峰
市建委党 组成员、
陈树立
市建委巡 视员
杜杰
市建委副 巡视员兼
侯钢平
市建委副 巡视员
机构设置
闫明
办公室主 任
8866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