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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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何时进行修改、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何时正式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期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规定的?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知识一、食品安全法的概述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于2015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为出发点和归宿,确定了以下的基本原则:1.人民至上原则: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

3.综合治理原则:通过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全民动员原则: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力量。

5.法治为基础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和监管,依法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四、监督管理措施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采取了多种监督管理措施,包括:1.食品生产许可: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6 月 1 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 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但是 ,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二十八条第 ( 二 ) 、 ( 五 ) 、 ( 六 ) 项①规定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有类似之处 ;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也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出了规定②。

这样的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 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 因此 , 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 , 也实行分段监管。

二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这样就产生了问题 ,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接轨的一部根本法律。

它的出台无疑是对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真空地带的一个重大弥补,也是对多年来食品违法司空见惯的一般行为亮起了“红灯”。

同时也是对食品违法与视人民生命健康如儿戏的经营者亮出了一把“利剑”。

应该说对执法者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对消费者来说生命健康有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来,我们的执法人员吃苦流汗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处于一种困惑状态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以下建议: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一是《食品安全法》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加大了好几倍,在处罚金额上起点较高,目前正处于一个过度的非常时期,由于经营者对新的法律理解与认识不足,总认为经营了几十年的食品都没有出什么问题,难道现在能出人命关天的大事吗?二是经营者认为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额少,而处罚的起点过高,总是认为我们执法存在“过罚不当”,怀疑我们的执法活动。

认为我们是小题大作,是在为难经营者。

三是有部分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违法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没有出人命案就不算违法的观念根深帝固,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四是经营者没有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应尽的义务,不是主动地配合管理,而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工作,甚至是在回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

(二)执法者自身存在认识不高,信心不足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与经营者的认识有同感,认为被查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过期食品也就是那么三两代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起点是2000元。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哪些_常见饮食卫生误区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哪些_常见饮食卫生误区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哪些_常见饮食卫生误区食品安全指的是供人们食用的食品是安全放心的,其特点是无毒、无害、无残留和无太大的副作用,并且符合人们的营养需求和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1、环境污染和化学污染由于环境污染和化学污染所导致和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化学污染是指由化学试剂和制剂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农药残留、化肥过量使用、生长素的滥用、非食品添加剂和化工制品的不合理使用和超标准使用等引起的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和化学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2个重要因素,对食物的来源和源头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也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00年,农业部对l4个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2110个蔬菜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重金属超标的蔬菜高达23.5%,如果食用这些蔬菜就会对人体健康带来直接危害。

2、微生物污染由于微生物及微生物所产生的毒素如霉菌和霉菌毒素、细菌和细菌毒素等污染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微生物污染问题主要是指由于食入病原菌或者是由其所产生的毒素而引起的以急性肠胃炎为主要危害的中毒症状,如致病性大肠杆菌、肉毒毒素等都能够引起人们食物中毒。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防腐剂可以防止和减少微生物污染,还可以使用辐射、干制、冷冻、加热、烟熏、腌制等物理方法来减少微物生污染。

3、食品加工污染由于食品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加工污染问题是指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能够进行正规的食品生产而带来的问题,或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带来的问题。

由于受利益的趋使,一些食品加工企业和产业进行违纪、违规和违法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化工制品严重超标和过量,生产环境恶劣所造成的严重污染,消毒和灭菌不彻底等。

因此食品加工污染方面出现的问题也最多。

4、农药残留在植物种植与动物养殖过程中因化肥、农药等的使用不当会造成食物源头的污染问题。

全国每年氮肥的使用量高达2500万t,农药超过130万t,单位面积的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和2倍[1],这也带来了食物源头的污染问题。

[整理版]《食品安全法》知识普及答题

[整理版]《食品安全法》知识普及答题

食品安全法》知识普及答题一、单选题1、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投诉。

2、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部门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5、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广告法)规定给予处罚。

7、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卫生部门)。

9、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1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下列哪一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4、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15、6、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一年)必须健康检查一次。

1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8、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19、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卫生部)确定和修订。

20、苯甲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某生产厂家也获得了苯甲酸的生产许可证,那么该厂生产的苯甲酸可以在(限定的食品品种中按限量使用)。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5年09月21日来源:一、当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都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且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约为20—40万人。

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0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2002年增长24.1%。

(一)食品原料污染问题突出。

农产品、禽类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污染问题突出。

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大量违规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3、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

食品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低,生产企业多数规模较小,表现为多、小、散、乱。

集约化程度较低,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保证设施。

(三)不法企业为了利益,忽视食品质量安全,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

在食品制造的过程中:1、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经常发生,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2、超量使用和随意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添加剂;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造成食品有效成份含量不达标准,食品含有致癌物质等;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四)食品流通环节污染严重。

食品流通企业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五)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虚而入,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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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新法的调整范围较之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对其调整范围作了扩展:从调整的主体来看,不仅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不仅明确了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检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路径,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堂管理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了动员全社会共管共治食品安全的修法思路,有助于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从调整的客体来看,不仅调整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也调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仅调整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也对农业投入物、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等作出规定,充分彰显了突出重点、风险管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

从调整的业态来看,不仅调整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也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集中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作出规定,落实了食品安全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各项制度。

1.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标准从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而非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形式和条文强制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比如,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前言部分第一段写明“本标准全文强制”;又如,GB1354-2009《大米》前言部分规定:“本标准第5章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

5.3.3、7.5、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条款。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并非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款或者指标都要强制执行,其中也有推荐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只有那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才属于食品安全规范,才能成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

某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并非都是食品安全问题。

仍以GB1354-2009《大米》为例,在第5章表1、表2中也规定了水分(%)指标,但根据该标准前言部分“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指标”的说明,水分指标不属于强制性指标。

那么,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超市销售的大米抽样检验证实水分超标的话,则不能据此定性为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对经抽检证实不合格的食品,不仅要审查检验报告以及不合格项目,还要审查据以检验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照标准进行项目甑别、定性判断。

2.正确看待并依法处理食品菌落总数超标问题菌落总数超标是食品抽样检验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由于对菌落总数指标含义和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菌落总数超标的理解以及处理产生分歧。

菌落总数指标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状况的指标,但菌落和致病菌有着本质区别,菌落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菌落总数超标不一定就是致病菌超标。

GB29921- 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

因此,菌落总数超标既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也不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标。

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深化和分析技术能力的提高,对菌落总数的认识也在渐进变化。

目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菌落总数作了限量规定,但有的并未规定,还有的原来的标准中有规定但在标准修改时取消了规定,如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就取消了原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又如,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就取消了原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中“生制品”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这些都是建立在对食品安全风险充分评估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无须谈“菌”色变。

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果发现涉案食品菌落总数超过限量规定,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相应的标准中有规定并且强制执行,那么就可以依据新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定性处罚。

3.正确理解与执行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体现了新法宽严相济、源头治理的原则。

如何理解上述条款的豁免处罚规定?豁免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豁免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均不属于豁免的范围。

豁免的条件: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此处的“等”应作等外理解,还应当包括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能够说明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

应当排除在豁免之外的几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执行豁免处罚规定。

要由涉案当事人提出其符合豁免处罚情形的理由和证据。

要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是真实的而不是杜撰的,是账物相对而不是账物不符的。

要综合裁量、慎重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免予处罚的仍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4.依法依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程序的尴尬。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投诉适用的程序分别是《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但是,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转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以及新法的修订、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已不再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正缘于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投诉时就不能再适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加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因此,目前在处理生产环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上处于程序空白、于法无据的尴尬状态。

路径的选择。

鉴于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尚未制定食品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的一些做法进行处理:从职责、管辖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属于本部门职责和管辖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

处理的主要方式是组织争议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调解的程序、步骤等可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

根据调解情况组织双方制作调解书,或者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理由告知双方。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行为是不可诉之行政行为,但投诉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投诉拒不受理、不予答复、拖延答复、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不作实质性处理等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5.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基于前述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使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还要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在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等终局性决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6.谨慎评估、慎重处理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款规定主要是针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所作出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新法对标签、说明书上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

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又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该款规定时,要严格对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2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并运用日常生活常识和一般经验法则,谨慎评估瑕疵与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界限,慎重处理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

7.积极做好向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工作新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等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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