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深市质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职责范围内的评审流程管理。
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秘书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性事务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条评审组织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级审批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选拔和行业代表性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六条评审应从创新性、成长性、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认定上统筹考虑行业代表性及评分。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大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秘书处对评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管理办法》和《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评审原始材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发动第十条每年初市长质量奖启动时,秘书处应做好评奖信息发布工作,可采取网站公告、媒体登报、公益宣传等方式保证社会公知。
市长质量奖申报方案

市长质量奖申报方案
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秘书处审查受理。
申报组织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后使用法人身份登录进入市长质量奖申报系统,实施网上申报。
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秘书处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主要采取函询、用查询等方式,向市统计、安监、环保、社保等综合管理部门和申报组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求证,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审查期从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
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分领域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定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技术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进入集中答辩名单。
秘书处组建专业评审团,对答辩单位进行评审,基于综合评分及评分超过标准总分50%的原则,提出入围名单。
秘书处组织对入围单位,补充进行现场核查、社会评价,其中,现场核查主要在经济类奖项入围单位中开展;社会评价主要在除经济类的其他5类奖项入围单位中开展,通过网络公众投票的方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调分原则采取基础分加权计分法,按所属类别依据得票排序分别予以前期综合评分上调2%、不调整、下调2%计分,作为最终得分。
秘书处按照评分分别不低于标准总分60%、55%和50%的三个等次,形成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候选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委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价监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辖区局)、各辖区局监管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稽查局、价监局、辖区局以及监管所以自己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关。
各办案机关内设处(科、队)承办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各办案机关内设承担法制业务的处(科),为法制机构。
监管所以所属辖区局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稽查局以自身名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机关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以及我市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其他单位移送案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名单(总第二批)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名单(总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名单(总第二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家:根据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管理规定(试行)》(深质监〔2008〕259号)和《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的通知》(深市监认字〔2010〕3号),经研究,我局现决定聘用符合条件的15名同志为我市体系认证专家(总第二批),聘期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2年5月14日止。
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聘用体系认证专家名单(总第二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体系认证专家名单(总第二批)序号姓名单位名称职称/职务学历1程小珍深圳市国信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审核员(QMS)大专2韩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高级审核员(QMS)、产品认证高级检查员本科3黄柳霜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总公司高级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本科4黄琪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审核员(QMS/EMS/OHSMS)本科5荆保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高级审核员(QMS)、产品认证高级检查员本科6孔威摩迪英联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EMS/OHSMS)大专7李咏芳深圳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高级讲师/高级审核员(QMS/EMS)本科8李永军深圳市商品质量促进会高级审核员(QMS)本科9曲敬仪深圳市国信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审核员(QMS/EMS/OHSMS)本科10吴萍深圳市依迈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审核员(QMS)/审核员(OHSMS)本科11杨育红华南区中海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高级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本科12张新生深圳市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本科13张增英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高级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本科14朱大夏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高级审核员(QMS)本科15周自胜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高级审核员(QMS/OHSMS)本科——结束——。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对违反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予以检举或揭发的行为。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关于质量奖的学习心得

关于质量奖的学习心得10月15日-10月17日到顺德市场监管局参加“第一届顺德质量奖评审员”培训班。
先说说培训的诱惑,第一:企业如果获得顺德区质量奖,顺德区政府将提供奖金100万元给企业,并且发放牌匾和证书;第二:一般培训每个需要交纳培训费2000元,食宿自理,而这次培训不但培训费免费,还提供食宿。
第三:考试通过人员进入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未通过考试的人员将获得结业证。
因此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必须参加此培训,好好听。
本次培训邀请了来自深圳和广州的2名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卓越绩效管理专家来顺德讲课,重点讲解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通过案例分析、模拟评分、实操应用等方式对顺德的学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生动讲解。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是参照国外质量奖的评价准则,结合我们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方面规定了组织卓越绩效的评价要求,为组织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自我评价的准则,也可用于质量奖的评价。
他是强调组织提供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强调战略、绩效结果和社会责任人。
本次培训一共185人参加,通过考试,其中有49人顺利通过此考试。
先讲质量奖由来。
1951年,日本在全球范围第一个设立了国家质量奖——戴明奖,引导战后的日本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实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
1987年,美国设立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引导企业建立卓越绩效模式,不断地改进经营管理,争取卓越绩效。
为了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欧洲也于1993年设立了欧洲质量奖。
目前,全球约有56个国家设立了政府质量奖。
2004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并实施了市长质量奖制度。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秘书处设在原深圳质监局,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
该奖项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奖不超过3家企业,对每家获奖企业奖励300万元,由深圳市市长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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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监质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
圳市市长质量奖的通知
(深市监质字[2011]25号)
各有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全面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显著成就的深圳企业/组织。
奖项评定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2011-2012)》进行。
参评费用全免,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入围单位给予评审反馈。
现将2011年度奖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4月20日至6月3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网上申报期,申奖单位须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在线申报;5月21日至6月3日为材料提交期,网上申报准予受理的单位,将正式书面材料交至市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对象
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三、申报条件
详见《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指南》(附件)。
四、申奖资讯
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
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20室。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芳电话:83070392 传真:83070920
七、申奖培训
2011年4月21日下午14:30-17:30举办申奖组织免费培训。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4楼会议室。
(咨询电话:83202711,报名传真:83320245)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