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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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思维导图

行政强制思维导图
《畜牧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 施
分类
概念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
分类 扣押
冻结
其他 普通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18条 使用一般情况
情况紧急
及时强制程序 需要当场采取措施
实施措施
24小时内不办批准手续
特别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20条
特别强制程序(对人身的强制程序) ——增加了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环节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概念
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救济原则
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证券法》
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
适用范围 (事项排除)
《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第6章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概念
查封、扣押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 行
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对物: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对行为:强制许可、强制登记等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其他方式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代履行 划拨存汇款 拍卖或其他财务处理方式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恢复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代履行程序
对人身:强制履行、遣送出境等
分类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代履行
含义: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注意: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

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

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制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并确保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立案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立案程序。

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执行事项、执行标的和执行期限等。

立案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明确执行的范围。

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通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并给予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

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旨在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015年行政强制法讲解

2015年行政强制法讲解

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 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
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第13条 )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 设的一件大事。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度的总称 。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国家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人民法院不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 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对比例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 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性原则三个子 原则。 其中,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必 须有助于达成所追求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达到法律目的各种方式中, 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这是从法 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 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 则。 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 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 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发 展。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 展。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德国行 政法学》 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地提出比例原则,即 “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 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 小侵害之方法” 小侵害之方法”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 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 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 也称“均衡性原则” 也称“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 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 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 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 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 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 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 条款” 条款”,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 借鉴意义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二、法律实施前的法律法规行政强制的状 况 1、72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律中,有 72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律中,有 42部没有上位法依据,其中有27部规定了 42部没有上位法依据,其中有27部规定了 查封、扣押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设立行政强制 3、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强制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设定的4个禁止:1、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5.变更与延续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教材原文】(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冻结存款汇款和③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内容总结】行政强制的设定(三)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略)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习题1】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法律法规中,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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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
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
核心内容:行政强制主要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主要有实施条件、决定、实施及执行结束四大部分。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讲述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

1、实施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条件规定。

只有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
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在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冻结存款的强制措施中,冻结存款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

3、实施
实施的程序包括:
一是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的申辩。

二是告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事后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告知和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是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或见证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见证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在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中,行政机关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
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一天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在对存款的冻结中,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的冻结决定后,应当立即冻结存款,不得在冻结存款前通知当事人。

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冻结的存款,不得重复冻结。

四是期限。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在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中,自冻结存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解除冻结的存款。

五是保管。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转移。

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执行结束
一是及时处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

法律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查封或将财物退还当事人。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

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证据一并移送。

除证据外,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在执行冻结存款的强制措施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

二是补偿。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中,行政机关将鲜活物品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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