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4号――关于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合集下载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
计划的 每年
部门和单 非税收入等政府
十三条: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
各项支 按照
樟树 位,税收纳 性资金的征收、管
2
财政收入 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 市财 税人和扣
理情况。
出,按 年度
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
-4-
序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检查对象
主体
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
决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四)国库办理预
行、调整和决算情 各项支 按照
樟树
1
财政支出 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直各预
市财
况。
出,按 年度
检查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财
算单位 2.有关财政支出 照资金 检查
政局
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
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
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
量实施监督检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26
(七)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
(八)政府采购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检查内容

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治理工作。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对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诊疗科目、是否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具有质量操纵与安全防护专〔兼〕职治理人员和治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治理情况等开展检查。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7
医疗机构药事治理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6]1538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

为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附: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一、清理的范围各地要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

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转发部分涉农收费政策摘编

转发部分涉农收费政策摘编

转发省部分涉农收费政策摘编发布时间:2017-07-18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3月15日公布并施行。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停征):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民政部门(停征):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二、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2016年1月26日颁布并施行。

“卫生检测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门(11项):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林业部门(1项):林权勘测费。

四、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2013年10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小学取暖费(河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河北);农电管理费(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山东)……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库[2016]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6]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

台式计算
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附件2)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

环保清单中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在本期环保清单内继续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财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的通知(2001年12月3日财监[2001]9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我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行业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查。

对抽查结果,我们已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现将该公告印发给你们。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工作,加大会计打假力度,今年财政部继续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了对部分行业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医药、纺织、民航、冶金、石油石化等行业的320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为这些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125家会计师事务所。

抽查发现,被抽查企事业单位资产不实73.75亿元、利润不实35.11亿元。

其中,资产不实比例在1%以上和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分别占全部被抽查单位的50%和57%。

与以前年度抽查情况相比,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被查单位资产和利润失真度有较为明显的下降,但是,假凭证、假账、假表、假审计和假评估等“五假”问题仍不容忽视。

本次抽查结果表明,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还很严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现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循序推进原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税[2016]1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6【实施日期】2016.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检测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分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卫生防疫服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

国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4号――关于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的公告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公告
(2016年第124号)
关于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财政管理领域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财政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财政部
2016年10月10日附件
预算法五十七条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十六条预算法八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十六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